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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8-08-13

 《福建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333号)的要求,加快推进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特别是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信用福建”的总体要求,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机制,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合力。

二是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健全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信用修复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三是全面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全省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共享、处理和应用。

四是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拓宽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诚信奖惩联动机制,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二、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

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制定颁布公民诚信守则,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动员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界力量,大力宣扬道德模范、诚信企业、优秀志愿者,选树、推介各类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省委宣传部、省委文明办、省网信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

结合春节、劳动节、儿童节、国庆节、网络诚信宣传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主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深入挖掘和剖析诚信典型案例,加强失信案例警示教育。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创作形式多样、内容丰富、传播载体广泛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影视宣传片等,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省委宣传部、省委文明办、省网信办,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3.全面开展诚信教育培训

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教育教学活动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等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信用档案,依法依规归集优秀志愿者等诚信行为信息,以及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失信行为信息,并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落实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准则。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针对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人群,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省教育厅、省发改委、省人社厅、省民政厅、各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推动完善自然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

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公民身份信息及指纹信息的采集、更新,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规范身份信息使用和基础信息共享,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验核实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省公安厅、省发改委;持续实施)

2.推动完善实名制登记制度

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相关要求,以交通运输、互联网、邮寄递送、教育考试、危险物品流通、电信、金融、就业和社会保障、特种行业等领域为重点,依法依规推进建立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奠定基础。(省网信办、省卫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邮政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教育厅、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各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3.加快推进人口基础信息归集共享

建立完善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加快推进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与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加强个人身份基础信息共享,实现信息动态更新。(省公安厅、省发改委;持续实施)

4.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

各有关部门要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常态化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并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确保信息真实有效,实现及时动态更新。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并将相关信息推送至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质检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卫计委、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民政厅、团省委、省公务员局、省司法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省旅发委、省经济信息中心;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各地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以及信息记录、归集、交换、使用等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章制度,加强全流程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原则上不对外公示和共享,需对外公示的应严格按规范隐藏部分信息;有关部门查询、共享、使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应严格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依法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2.加强隐私保护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严禁采集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保密或禁止采集的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人员的信息外泄、倒卖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惩处。制定、完善有关监管措施,强化个人信息隐私保护,对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房地产企业、快递物流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等行为。(省发改委、省网信办、省邮政管理局、省经信委、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进行异议处理、修复符合条件的相关主体的信用信息,依法依规处理行政复议申请等相关诉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应按照《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工作部署,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统一的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梳理各行业领域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报送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形成《福建省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指导目录》,根据机构职能变化及国家有关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持续将信息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信息归集目录和路径原则上参照设置。依托各级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省、市自然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各地各部门要及时采集、动态更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并归集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信息互联、互通、互查机制。(省直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

各地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明确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要求企业、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社会主体在查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时需经自然人本人授权,要求自然人查询本人公共信用信息应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逐步依靠信息化手段向自然人本人提供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线上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地区、行业在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创新性推出“公民信用卡”等服务。推动省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并向有资质的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个人守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标准规范,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社会组织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的相关信息共享至联合奖惩信息系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尽力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评先评优、资格荣誉、奖励扶持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在办理行政许可、审批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省委宣传部、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各有关部门应制定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依法依规将存在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相关信息共享至联合奖惩信息系统,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险相关优惠政策及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省发改委、省网信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各有关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部门门户网站、信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汇总到“信用福建”网站集中展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并持续实施)

三、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细化制定本地、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节点,部署实施本地和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有条件地区、有关重点行业领域要研究出台配套实施方案,相关单位应加强协作配合,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省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方案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查指导,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相关工作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二)健全信用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

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省发改委、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加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各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省财政厅,各有关部门,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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