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登录中国社会信用网 加入收藏 |  设为主页 |  官方微博
政策法规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解读《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2018-08-14

 近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的信用信息主动公开给市民。对于抽检中发现问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食药监将把其信用信息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反映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状况的数据、资料等信息。管理对象包括食品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及从事食品贮存运输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等。

  根据《办法》,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者基础信息,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日常检查、飞行检查的信息,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品种批次等,行政处罚种类、处罚结果、处罚依据、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信息。

  《办法》规定,信用信息系统将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及时更新。地方食药部门负责对行政区域内发放许可证的生产经营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工作,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向上级食品安全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提供信息。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定责任人,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监督抽检、行政处罚等工作完成后2个工作日内记录并及时导入食品安全信用信息记录。

  《办法》还指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主动公开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通过本单位网站或者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涉及公开身份证号码信息时,应当隐去最后6位。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检查、抽检发现问题并作出处罚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检查和抽检频次,并依据相关规定,将其提供给其他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