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15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精神,全面推进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加强教育、营造氛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使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为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和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省提供信用支撑。
二、加强个人诚信教育与诚信文化建设
(一)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建好用好道德讲堂,弘扬中华民族积极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各地要积极运用社区市民学校、公益性文化单位、文化服务中心等阵地,通过经典诵读、道德讲堂、论坛讲座、展览展示等形式,大力宣传身边好人、荆楚楷模、道德模范,选树和推介各类诚信典型,使社会成员学有榜样、赶有目标,使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追求。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劳动节、青年节、端午节、儿童节、国庆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质量月、安全生产月、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各地要推出“诚信”建设专栏专题,深入宣传阐释“诚信”的丰富内涵和基本要求,传播诚信理念。推动创作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利用举办大型经贸活动、商品博览会等,壮大诚信宣传声势。(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团省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质监局、人行武汉分行,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积极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舆论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诚信典型。积极开展诚信先进典型宣讲报告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做好道德模范、荆楚楷模、身边好人推举和宣传工作,持续宣传老模范的感人事迹,及时宣扬新模范的高尚行为。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网信办、团省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贯穿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各领域,落实到教育教学和管理服务各环节,构建各级各类学校有效衔接的诚信教育体系。将把信用管理列为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治理发展急需的新兴、重点学科,鼓励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及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认真落实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培养信用管理专业化队伍。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推广信用管理职业资格培训,丰富信用知识,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普及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村组、进家庭活动,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认真落实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完善个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实现全省范围内个人信用记录全覆盖。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奠定基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时间进度:2017年建立相关制度,以后持续实施)
(二)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统计调查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人群为主要对象,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实现及时动态更新,并及时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网信办、团省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旅游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务员局、省国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时间进度:2017年建立相关领域重点人群信用信息记录机制,以后持续实施和完善)
四、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存信息归集和查询日志,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信用信息安全应急处理机制,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用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个人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用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对侵犯个人隐私等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通过各类媒体披露各种侵害个人权益的行为,强化社会监督作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网信办、省经信委、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工商局;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保障个人合法权益。明确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个人信用修复后,应当及时删除原始失信信用信息并将修复记录归档管理,按照规定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信用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五、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将采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信用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完成相关制度建设,以后持续实施)
(二)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要求,依法依规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市民诚信积分,创新信用信息服务产品和方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推动建立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信用信息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2018年完成相关制度建设,以后持续实施)
六、完善个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对诚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优先办理、重点支持、“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诚信个人正面信息的采集,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委宣传部、团省委、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完善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制度,规范各领域“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贿赂、恶意欠薪、传销、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鼓励将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产生的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网信办、省编办、省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湖北保监局;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推送至“信用湖北”网站集中公示,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方法,对严重失信个人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险等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推送至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七、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机制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统筹规划,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要协调解决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各项措施。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对本地、本领域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要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二)加强信用制度建设。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和《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制度规范,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武汉分行、省政府法制办;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四)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分工,狠抓落实,结合工作实际,切实有效开展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相关工作,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本实施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时间进度:持续实施)
2017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