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9
《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联合惩戒暂行办法》
为有效落实《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331”整治火灾隐患百日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的实施方案(试行)》等有关要求,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现就对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对象:江苏省常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消防安全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相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等。
二、失信行为推送及查询方式:市“三合一”和群租房消防隐患专项整治办公室负责采集、分类、修复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失信信息及时推送到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在“诚信常熟”网站公布。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逐步实现惩戒对象失信信息推送、接收、查询、应用自动化。
三、严重失信行为的认定: 在“331”专项行动和彻底排除彻底整治“三合一”、群租房消防隐患专项工作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
1、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现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或者因对整治工作不满而组织、策划、指挥他人至各级政府机关扰乱单位秩序、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
2、企业因占用防火间距,违反《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被消防部门处罚。到期复查,仍不整改,违反《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情形,根据《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按照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进行处罚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被临时查封,撕封条擅自使用被查封场所的。
4、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因违反《消防法》相关案由受消防部门三次以上(含)行政处罚的。
四、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对象,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黑名单有效期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3年。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联合惩戒措施。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行业服务机构等,在日常监督管理、国有产权转让、土地出让、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管理、环境管理、定期检验、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可以依法采取相应方式予以惩戒。具体参照《关于对居住房屋出租领域严重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中相关部门制定的联合惩戒措施实施。
今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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