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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定西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18-09-25

 《甘肃省定西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通知》(甘政办发2017161号),全面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定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安排部署,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全力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市县区政府在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推动和示范作用。规范发展征信市场,实现信用资源的合法有效应用,调动和汇聚社会合力,共同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 

    (二)健全法制,规范管理。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的相关制度。在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公开、应用过程中,严格保护个人隐私,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确保个人信用信息规范使用。 

    (三)统筹推进,重点突破。以重点领域、重点人群为突破口,推动建立各行业个人诚信记录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市县区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依法推动全市各行业间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 

    (四)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积极培育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产品应用市场,推广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社会化应用,深化和拓展应用范围。建立健全个人奖惩联动机制,依法加大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力度。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宗旨,突出诚信文化建设,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传播普及信用知识,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及各县区政府。下同,各县区政府不再列出;持续实施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充分利用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以及传统节假日,组织开展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宣传活动。运用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融合的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等多种诚信宣传载体和媒介,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形成“人人知诚信、人人讲诚信、人人重诚信”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委宣传部、文明办、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3.积极推介诚信典型。组织新闻媒体大力挖掘和宣传全市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等,利用媒体通过舆论宣传引导,切实发挥“诚信典型”的示范作用。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专栏,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鼓励支持各县区、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信用定西”网站进行公示,推动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委宣传部、委网信办会同有关部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将诚信教育纳入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在社会实践和校园生活中融入诚信道德教育的内容。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完善诚信教育内容,创建诚信校园,树立诚信学风,培养诚信学子。针对考试舞弊、学术研究造假、恶意拖欠学费、不履行助学贷款还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专题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促使学生自觉讲诚守信。(责任单位:教育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信用管理水平。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定期开展在职教育、职业培训、岗位培训等多层次的信用知识培训活动,提高从业人员、信用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技能。把信用教育作为社会组织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借信用文化助推社会组织和企业创新发展。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依托社区(村)各类基层组织,向公众普及信用知识,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责任单位:人社教育会同有关部门;20183月底前完成)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6.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加快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的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通过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大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力度,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以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等领域为重点,推进建立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诚信记录和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奠定基础。(责任单位:公安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7.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会计人员、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重点人群为主要对象,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诚信信息,并将归集到的诚信信息同步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定西”网站,实现信息及时更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在重点领域联合开展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专业化服务。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在服务中记录各类主体信用信息,完善会员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和评价机制,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责任单位:委组织部、人社工商局、政府国资委、司法教育卫计委、市住建局国税局、地税局、公安财政审计质监局、人行定西中心支行、定西银监局、旅游政府金融办;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8.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必须把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作为首要任务,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明确在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查询个人信息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毁损和丢失。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公共安全和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人行定西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9.加强个人隐私保护。遵循合法的原则,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维护公民的隐私权。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规范其个人信息采集、提供和使用行为。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10.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惩戒措施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各类公共信用信息的公示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异议处理、行政复议、投诉办理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依托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逐步打破“信息孤岛”,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区域联动奖惩格局。(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县区、各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向公众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按照部门职责,结合监管和服务对象实际,探索建立以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为基础的各类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办法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3.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各部门、各类社会组织要将本部门及本行业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实守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县区、各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等领域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重点支持,为其尽可能提供更多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金融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14.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15.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信用定西”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有关部门记录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形成强大的社会震慑力。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2017年12月底前完成) 

    (六)建立重点人群信用记录报送机制。 

    16.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及时归集重点人群在行政管理和经济活动中形成的信用记录,并将归集到的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信用定西”网站,推进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应用。(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持续实施)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区各部门要统筹规划,明确职责分工,部署实施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及时掌握本地区、本行业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落实情况,并定期将进展情况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快制度建设。探索制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及操作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经费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管理工作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 

    (四)强化责任落实。县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细化配套措施,确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完成时间节点,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有序有力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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