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08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弘扬诚信传统美德,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高社会信用水平,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加快个人诚信记录建设,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让诚信成为全社会共同的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积极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基本原则。按照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全面推进、重点突破,强化应用、奖惩联动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个人诚信体系建设,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与个人征信机构,分别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个人征信信息的记录、归集、处理和应用。
二、重点任务
(一)构建个人诚信教育机制。
1.大力弘扬诚信文化。将诚信文化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将公民诚信纳入公民公约、村规民约和行业规范等。大力普及信用知识,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氛围。(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文化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团省委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2.广泛开展诚信宣传。结合春节、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劳动节、儿童节、网络诚信宣传日、全国信用记录关爱日、诚信兴商宣传月、国庆节、国家宪法日暨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和法定节假日,深入开展诚信专题宣传活动,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和典型案例。融合中华传统诚信文化与时代价值观,制作题材多样、表现活泼的系列诚信文艺作品、公益广告,拍摄贴近大众生活、群众喜闻乐见的影视片,丰富诚信宣传载体,增加诚信宣传频次,提升诚信宣传水平。针对诚信缺失、诚信建设需求迫切的重点领域和人群,开展专项教育和治理活动。(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安监局、团省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3.积极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充分发挥媒体宣传引导作用,大力发掘、宣传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评选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身边好人等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湖南”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组织各类网站开设网络诚信专题,经常性地宣传推广各类诚信典型、诚信事迹,推出一批高质量的网络诚信主题文化作品,加强网络失信案例警示教育。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措施。(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团省委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4.全面加强校园诚信教育。在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等相关课程中增加诚信教育内容。进一步支持高校开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域相关课程。支持有条件的高校院所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推动学校加强信用管理,建立健全18岁以上学生诚信档案,推动将学生个人诚信作为升学、毕业、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鉴定推荐等环节的重要考量因素。针对考试舞弊、学术造假、不履行助学贷款承诺、伪造就业材料等不诚信行为开展教育,并依法依规将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档案。(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团省委、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5.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信用管理职业培训与专业考评制度。制定信用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业准则,加大对信用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鼓励各类社会组织和企业建立信用管理和教育制度,组织签署入职信用承诺书和开展信用知识培训活动,培育企业信用文化。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向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学校和社会大众发放,普及信用知识。(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发改委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1.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公民身份号码制度为基础,推进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加强居民身份证信息采集和更新,推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现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覆盖。运用信息化技术手段,不断加强个人身份信息的查核工作,确保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唯一性。依照法律法规确定实名登记制度的实施范围,以医疗卫生、交通运输、危险物品流通、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就业和社会保障等领域为重点,全面落实实名登记制度,为准确采集个人信用信息记录和联合奖惩奠定基础。稳步推进公安人口基础信息库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对接,实现个人身份信息在线核查、比对。(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委网信办、省卫生计生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2.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以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工程建设、统计数据质量、金融服务、知识产权、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教育科研等领域为重点,以公务员、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建造师、造价师、招标师等工程技术人员、会计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认证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等职业人群为主要对象,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和动态更新机制,及时归集有关人员在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并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共享交换。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要大力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鼓励并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等行业组织建立健全会员信用档案,实现与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互联互通。(责任单位: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安监局、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质监局、省旅发委、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团省委、省国税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1.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个人信息记录、归集、共享、使用、安全保障等规章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防止信息泄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征信机构的监管力度,确保个人征信业务合规开展,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和违规经营“黑名单”制度。(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2.加强隐私保护。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采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加大对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以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等行为的查处打击力度。制定完善个人信息采集、提供、使用及隐私保护等方面的监管措施。对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实施重点监控。(责任单位: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证监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等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3.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投诉、行政复议等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有关部署,明确个人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展示期限,不再展示和使用超过期限的公共信用信息。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运用教育培训、强化指导等手段,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事后主动履约、申请延期、自主解释等方式减少失信损失,通过按时履约、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重塑诚信形象。(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职能分工负责,持续实施)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1.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研究制定省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分类标准和共享交换规范。市州要制定本地区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归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全省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逐步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质监局等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2.积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及时向社会提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授权查询服务。探索依据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构建分类管理和诚信积分管理机制,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将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载入市民卡,打造“市民信用卡”。推动建立省级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共享关系,并向个人征信机构提供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2018年12月底前完成)
(五)完善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为优良信用个人提供更多服务便利。对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以及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创新守信激励措施,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重点领域率先实施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的具体措施。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办理行政许可等过程中,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和连续三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鼓励社会机构依法使用征信产品,对具有优良信用记录的个人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收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省民政厅、团省委、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2.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本区域、本领域个人失信行为认定、等级划分和分类监管制度,对个人失信行为进行分类处理和评价。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要汇总形成惩戒措施清单,作为有关方面实施联动惩戒的依据,并督促落实到位。依法依规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个人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将恶意逃废债务、骗取财政资金、行贿受贿、非法集资、电信诈骗、网络欺诈、金融欺诈、交通违法、不依法诚信纳税、骗取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险基金等严重失信个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将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将采集的个人严重失信记录,推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作为实施信用惩戒措施的参考。(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委网信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3.推动形成市场性、社会性和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个人严重失信行为披露、曝光与举报制度,依托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披露各级人民政府掌握的个人严重失信信息,并在“信用湖南”网站集中公开展示。鼓励市场主体对严重失信个人采取差别化服务。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及个人信用档案,并同步推送至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切实加强对个人诚信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主要任务分工,研究出台具体落实方案,细化责任,明确完成时限,确保责任到人、工作到人、落实到人。建立工作考核推进机制,定期进行督促、指导和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二)强化规章制度。依据国家信用法律法规,逐步建立和完善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法规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有力维护个人信息的主体权利与合法权益,完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处理、查询和应用等各环节的规范制度,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责任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
(三)加大资金支持。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资金保障,对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组织工作、管理工作积极予以经费支持。加大对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信息应用、宣传教育和人才培训等各方面的资金支持力度,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持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