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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中小企业贷款与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8-12-28

  为发挥开发性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推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担保难问题,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及国家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简称发改委)和国家开发银行(简称开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发改企业[2004]1971号)。文件下发后,取得了积极成效,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起到了示范和带动作用。为进一步推动中小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深入开展,逐步建立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合作开展融资平台建设

  融资平台建设是合作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有效实现途径。各省(区、市)应积极搭建和推进省级中小企业融资平台,主要包括组织推动工作平台、贷款平台、担保平台。组织推动工作平台是指开发银行与政府部门合作建立的共同推进中小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机构,主要由省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开发银行省分行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和相关办事机构组成,负责统筹组织、推动辖区内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开发,组织项目审议,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和担保体系建设,协调、推动、组织落实各项配套政策,选择、培育和建设贷款平台、担保平台和其它相关组织等。

  贷款平台指由地方政府指定并授权承担中小企业贷款统借统还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实体,承担还款责任,同时在组织推动工作平台培育和指导下,按要求承担或协助开发银行承担客户开发、评审、组织民主评议和贷后管理职能的机构。中小企业投融资公司、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企业实体法人;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科技创业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事业法人;中小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公司等机构都可是贷款平台。

  担保平台指合作地区与开发银行有较为稳定合作关系,操作规范、制度健全、信用较好、实力较强、业绩突出、为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

  各省(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负责组建省级组织推动平台,与开发银行省分行共同推进建立省市县三级融资平台。融资平台根据国家产业、环保、区域发展和开发银行信贷政策,负责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开发、遴选、推荐、组织实施、委托贷款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开发银行与省级组织推动平台共同负责对各级融资平台的管理,建立“选、供、管、控”管理机制。“选”,就是选择开展业务的合作平台;“供”,就是向融资平台提供资金、管理方法和技术;“管”,就是帮助融资平台强化自身管理,配备专业人员,在为小企业服务的过程中,实现自身的可持续发展;“控”,就是要控制风险,资金有进、有出、有回。

  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对融资平台给予政策支持。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地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融资平台给予重点资助或贷款贴息补助,开发银行优先给予贷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贷款和担保风险补偿资金(基金),完善支持中小企业贷款政策,优化金融机构外部环境。通过开展业务合作,对信用好、等级高的企业,政府优先予以支持,进行政策叠加;开发银行通过利率优惠、转贷机构和担保机构通过降低收费等措施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切实推进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企业发展。

  二、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对于加大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都有重要作用。各省(区、市)应积极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研究建立省市县三级信用担保体系。主要方式是通过财政注资,开发银行软贷款支持,或从具备条件的省级担保机构选择,建立省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即省级平台)。通过省级平台以增加资本金、业务合作、专业培训或联保、再担保等方式,支持地市、县级担保机构发展,形成省、市、县三级担保和再担保体系。积极探索合作支持民营担保机构的有效途径。

  合作开展研究,共同探索建立国家中小企业再担保机构,为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分散和化解担保机构风险。要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级担保或再担保机构(即省级平台)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成效比较显著的地区给予政策倾斜,地方财政给予相应配套。

  发改委和开发银行共同推动担保机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要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与发改委组织开展的对担保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结合起来,双方共同组织有关专家开发评级指标体系,选择一批实力强、信用好的担保机构开展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达到一定信用等级的担保机构,开发银行优先与之开展贷款担保、再担保等业务合作,对其承保的中小企业贷款项目原则上利率不上浮,地方财政同时给予财政贴息或保费补贴等政策优惠,实现扶优淘劣。

  三、合作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

  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信息不对称、违约率高、损失难及时处理等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的有效举措。

  合作开展拟保、已受保或拟贷、已借贷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逐步建立以信用登记、信用征集、信用评级和信用发布为主要内容的信用制度。发挥信用中介机构作用,通过不断采集和累积信用信息,为企业融资与信用交易提供查询服务或制作征信报告。结合各地中小企业信用档案中心和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与评价工作,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中小企业贷款提供依据。合作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披露制度,逐步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统一发布平台,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诚信示范企业采取政策扶持、资金支持、公告宣传等多种方式予以激励,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特别是恶意失信行为并依法受到处罚的企业进行曝光,营造企业信用制度建设的良好工作氛围。

  对地方开展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作成效比较显著的,国家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资金优先予以支持。主要体现为“三结合”,即将企业信用与提供担保相结合,与获得融资信贷支持相结合,与政府的政策支持相结合。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探索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体制和信贷文化,逐步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

  四、合作开展多层次、专业化和宽领域的培训和交流

  根据“国家中小企业成长工程”要求,对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经营管理及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工商管理、法律法规、财务会计、产业政策和企业信息化建设等相关知识培训;对中小企业信用或融资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开展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培训;对各级政府部门从事中小企业管理工作的人员开展金融信贷、信用担保及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培训;对担保机构开展风险识别与控制、提高操作水平等方面培训。发改委和开发银行将组织和邀请国际金融专家对中小企业管理部门、融资服务机构和中小企业开展有针对性的关于中小企业融资方面的培训。

  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中小企业融资项目推介会,开展银保企对话,逐步建立互信合作机制。对一些成效显著、做法先进、经验丰富的地方,发改委和开发银行将适时组织现场交流会进行推广。

  五、建立多层次的合作机制

  合作开展的中小企业贷款和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在发改委和开发银行总行的领导下进行,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和开发银行评审三局具体推动、协调与督促检查,逐步建立年度报告制度。

  各省、区、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与开发银行省分行根据合作情况可选择建立合作协作联席会议等合作机制,形成定期或不定期例会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与开发银行省分行要及时向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和开发银行评审三局报送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研究提出改进的政策建议。

  本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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