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8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豫政 〔2006〕28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建设“信用河南”,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扩大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特就加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以信用制度建设,形成以政府信用建设为主导、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中介服务机构为支撑的社会信用体系,不断提高社会信用水平,树立“信用河南”的良好形象,为实现中原崛起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障。
2.基本原则。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引导和推动作用,着力搞好营造信用建设环境、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加强监督管理和提供服务的工作,积极组织动员企业和公民参与,坚持市场化运作。统筹规划,制订标准,分工协作。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规划先行,各部门分工协作,制订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目录、共享交换标准和信用评价体系,规范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等行为。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积极推进。以企业信用建设为重点,以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征信体系建设为关键,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3.主要目标。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起信用信息技术支撑体系、信用服务行业监管体系和失信惩戒机制,信用政策体系建设和信用服务市场体系建设取得较大进展,全省人民诚实守信的道德水准、企业的信用管理水平和政府的公信力明显提高,社会失信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市场经济秩序进一步好转,“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氛围初步形成,覆盖全省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
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
4.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政府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要按照“决策科学、运行高效、监督有力、服务周到、言行一致”的标准,创建服务型政府,树立政府的良好信用形象。加强政府决策信用建设,以加强政府法治建设为中心,探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机制,解决政出多门、政策多变和政策不透明、不规范问题,确保政府决策合乎民情、体现民意、符合规律,有较高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面提高政府公信度;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加强政府执行信用建设,加快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管理方式,解决好行政中的职责交叉、多头执法、执法不力、执法不公等问题,提高政府履行职能的公正性、公开性和效率;加强政府监督信用建设,完善各种行政监督制度,形成监督合力,保障严格依法行政。坚持信赖保护原则,制定因政府失信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关救济和补偿制度;加强政府服务信用建设,增强服务意识,通过建立和完善政府、部门服务承诺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社会承诺措施,做到言而有信,实现“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加强政府商务信用建设,政府以民事主体参加社会经济活动时,必须严格遵守信用原则,如政府采购、政府担保、政府信贷等;推行“责任行政”,逐步建立责任追究制度,用法定责任规范政府行政权力的运作;研究制订政务信息公开的管理办法,明确政务信息公开程序和方法,发布政务信息公开目录,依法公开政务信息。
5.加强企业信用建设。搞好企业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要研究制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采用先进的企业信用管理技术系统,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户口”为依托,加强对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成员单位现有信用记录的归集与管理,有效整合各类企业信用信息,如基本信息、产品质量、合约履行、信贷赊欠、财务核算、缴纳税金、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信用状况,逐步扩大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的数据范围,完善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促进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对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有序开放,共享企业信用基础数据。企业要从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入手,按照促进诚信、规避风险的需要,增强信用意识,自觉依法经营,加快建立企业信用自律机制和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对生产经营决策进行信用风险评估;金融领域要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同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对失信行为进行联防,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鉴证类中介服务机构要建立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信用自律,增强执业的独立性和公证性。
6.加强个人信用建设。个人信用建设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以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和相关政务信息为支撑,加强政府与银行间的沟通与协调,依法整合行政管理机关、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的个人信用信息,如基本信息、从业经历、消费信贷、纳税情况、社会保障、公共事业费用缴纳和违规违约记录等,建立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机制,依法为政府部门、银行信用信息交换提供目录和数据交换服务,为银行建设个人信贷系统和征信服务中介机构建设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创造有利条件;相关部门通过专用网络对有关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访问,实现分级分类信息共享;结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贯彻实施,制订公民诚实守信行为守则,规范公民行为,强化诚实守信观念,营造自我约束和相互监督的良好氛围;加强青少年信用教育,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同时,逐步在大、中学校开设信用教育课程。
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要保障措施
7.建立和完善地方性法规体系,提供法律保障。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信息开放共享、破除垄断封锁、有利于公共服务、信息安全和监管的原则,参考外地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和完善有关信用信息征集、披露、评估、使用、互联互通等信用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8.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平台,提供信用信息技术支撑。研究制订企业和个人信用标准体系,尽快统一信用主体标志、信用信息分类及编码、信用评价指标、信用信息格式、信用报告文本和征信数据库建设规范等,为实现部门、地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创造条件。加快整合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根据统一标准,规范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依法推动整合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商务、交通、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劳动保障、人事、公安、仲裁和金融监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企业和个人信用数据资料,逐步纳入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个人信用基础信息共享系统。进一步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或共享,支持社会信用服务企业低成本、高效率地获得信用基础信息,规范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范围以及涉及个人隐私和企业秘密信息的处理,明确信用信息披露和使用的权利义务以及信用信息失真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逐步形成以政府部门为主体的政务信息披露系统和以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市场信用服务系统,逐步实现信用信息管理的规范化、系统化、科学化。
9.加强行业信用管理,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系。各有关主管部门作为本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完善本行业信用监督管理系统。广泛收集和及时处理监管对象身份和经营行为的信用信息,建立和规范行业或部门内部共享的数据库;建立行业信用等级分类管理制度,结合部门特点和管理要求,依据监管对象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建立行业信用信息公开制度,保证各类信用信息及时记录,依法向其他执法部门和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开放在执法和履行公务过程中收集或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实现信用基础信息共享;加强对行业信用信息公开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信用信息录入、披露、数据更新的监督考核力度。
10.建立和完善信用监管平台,惩戒失信行为,鼓励守信行为。建立信用行业监管制度,制订有关信用行业的准入制度,强化征信机构从业人员的资质管理,加强对信用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对于失信行为,通过行政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市场性惩戒以及通过信用信息的广泛传播形成社会性惩戒,形成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被动”的失信联防机制;完善守信受益机制,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个人或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在市场监管、政府采购、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政策性鼓励,金融、商业和社会服务机构可在授信额度、付款方式等金融服务和有关社会服务方面给予优惠或便利;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对于信用记录出现瑕疵的企业和个人,允许其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帮助下,通过实施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等措施,恢复企业信用或个人信用,通过规定的考核和评价后,获准提前解除失信行为公示和市场禁入等限制。
11.大力培育现代信用服务业,支持组建信用服务行业协会。按照“市场运作、专业服务”的思路,支持和鼓励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发展以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商账催收等为主要业务的信用服务业;引导和鼓励信用服务企业适应市场需求的变化,建立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增强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市场创新能力,对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开发,努力提供有特色、多样化、高质量的信用产品;鼓励信用专业人才创办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在工商登记、税费缴纳等方面为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做好配套服务,培育和发展一批具备较高执业水平和道德水准,独立、公正、高效的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和信用评估咨询人员;按照自愿参加的原则,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立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制订行业服务标准和工作规范,设计信用服务指标体系,按期做好行业统计及数据发布工作。积极发挥行业协会沟通协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和维护权益等方面的作用,引导社会对信用服务中介及信用产品的认同,进一步提高信用服务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
12.积极培育信用市场需求,倡导使用信用产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及时发布经过科学认证的企业信用信息,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可率先在政府采购、土地交易、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投标、政府投资补助或贴息项目的选择、人才聘用等事项办理中使用信用产品,在登记注册、行政事务审批、日常监管、资质认定管理及周期性检验和评级评优等工作中逐步推广使用信用产品;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在与企业或个人发生信用交易、信用消费、信用担保、商业赊销和租赁等业务时,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通过信用信息查询系统,查询当事人的信用报告或要求当事人提供信用报告;鼓励银行和商业机构降低信用消费门槛,开发信用交易产品,扩大信用卡发放、个人支票账户的开设和使用规模,做好金融延伸服务,制定优惠政策和有效措施,引导公民和企业用支票或刷卡消费。
13.倡导信用理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坚持行之有效的信用教育和宣传工作,广泛利用媒体、教育、文艺等多种形式,开展诚实守信教育,使全社会更加关注、关心、支持信用建设工作,使信用观念、信用意识、信用道德深入人心,构建诚实守信的社会信用环境,树立“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的社会风气,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
14.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覆盖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和紧迫的重要任务。为加强领导,由省政府领导同志牵头,建立河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协调机制,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级金融机构等单位参加。办公室设在省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划、综合、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分工协作,落实责任,各司其职,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统一部署,加强领导,精心规划,统筹安排,切实做到管理机构落实、工作方案落实、组织实施落实。
15.积极试点,重点突破。选择郑州、焦作、许昌和漯河4个市进行区域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由4个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选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进行行业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各试点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负责单位,尽快制定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