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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2019-06-24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实施以来,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根据《广东省市场监管条例》、《广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等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建筑施工和监理企业加强自身诚信建设,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现就进一步完善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总则

  (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工程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制订评价规则和标准,对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建筑市场及工程现场守法履约情况进行量化评价,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将各单位的评价归纳汇总为施工、监理企业的综合评价,公开各评价环节,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标投标活动,将建筑市场和工程现场密切联动起来,充分发挥建筑市场机制,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格局,加快建筑信用市场的形成,从而促进建筑业的发展和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

  (二)促进建筑信用市场建设,鼓励中介服务企业建立公开、公平、公正、承担责任的第三方诚信综合评价体系。

  (三)国家、省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评价范围

  本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评价范围是施工和监理企业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行为和施工现场活动情况。评价结果供市场活动主体参考,招标人可自主选择使用。

  三、评价组成、主体及评价工作要求

  施工和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采用百分制,由市场行为评价、质量安全管理评价、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其他管理评价四部分组成:

  (一)市场行为评价权重30%,评价标准见《建筑施工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1)和《建筑监理企业市场行为评价标准》(附件2),除不良行为及不规范行为扣分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作出外,其他评价由诚信综合评价信息系统根据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广州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等单位系统数据库及施工和监理企业报入信息自动评价。

  (二)质量安全管理评价权重50%,评价细则见《质量安全管理评价细则》(附件3)。

  (三)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权重10%,由专业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和建设单位履约评点组成,评价标准见《建设单位履约评价标准》(附件4),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指导、建设单位负责实施。

  (四)其他管理评价权重10%,评价标准见《其他管理评价标准表》(附件5),由评价实施部门负责实施。

  四、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一)为保障诚信综合评价体系高效运行,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建设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并免费开放给各评价主体使用,免费开放给社会自由查询,该系统开发以及日常管理、维护由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负责。诚信综合评价成果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综合评价专栏”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展示,并在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易活动中应用,交易平台展示及交易应用的系统由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维护。

  (二)如遇重要系统通信网络故障、服务器物理故障、系统遭受网络攻击、重要系统迁移等重大突发性事项导致数据采集失败,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排名数据将启用重大突发性事项发生前一天的数据进行发布;重大突发性事项处理完毕后,按正常程序采集处理完毕后当天数据进行发布。

  五、评价汇总计算

  (一)纳入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各评价主体应当按规定日期将其对施工和监理企业的评价分数传入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

  (二)各项评价均设立基准分或水准分,其中基准分指评价基础分数,水准分指评价优劣之间的水平标准分数,如施工和监理企业未获某项评价的主体给予评价分数,则该项评价分数按基准分或水准分计算。

  (三)委托广州市城乡建设信息中心使用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按各项评价标准在每日18时至24时换算汇总各评价主体的翌日评价分数,计算出综合评价总分,按总分计算排名,在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诚信综合评价专栏”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公布。

  (四)除计算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施工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其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

  2.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

  3.市政公用工程-沥青摊铺工程承包企业(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

  4.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5.建筑幕墙专业工程承包企业;

  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7.建筑装修装饰专业承包企业;

  8.桥梁工程承包企业(包括持有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或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9.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0.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1.机电安装工程承包企业(包括持有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企业)

  12.特种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13.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企业;

  (五)除计算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及排名外,以下监理企业按其持有资质及承接工程类别分别另行计算其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及排名:

  1.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企业;

  2.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企业。

  六、诚信综合评价在招标投标环节中的应用

  招标人在招标投标环节应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中载明诚信综合评价使用方法:

  (一)本通知第五条第(四)项和第(五)项所列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应选用相应类别的专业综合评价分数,其他类别工程项目施工和监理招标活动使用施工企业总综合评价分数或监理企业总综合评价分数。

  (二)按规定可采用资格预审并择优确定正式投标人的施工项目,招标人选择以诚信综合评价分数和业主综合评价作为合格投标人择优的依据的,其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的权重不宜超过80%。

  (三)评标

  1.建设单位按规定已建立预选承包商和履约评价制度的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各投标人总得分计算中,诚信综合评价分数、本单位对其履约评价分数和其他评审分数可以各按10%、10%和80%权重计算。

  2.使用诚信综合评价分数评标的施工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可以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项目评分加权平均计算,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不宜超过20%。实施项目负责人诚信综合评价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和投标项目负责人得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60%-80%和20%-40%。

  3.监理公开招标项目,各投标人总得分可以由诚信综合评价得分和其他评审项目得分加权平均计算,诚信综合评价得分权重不宜超过20%。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诚信综合评价后,诚信综合评价得分由投标企业诚信评价得分和投标总监理工程师得分组成,两者占比分别为70%-80%和20%-30%。

  (四)评审投标人的综合评价情况应当使用投标截止当日施工、监理企业诚信综合评价业务信息系统公布的情况。

  (五)非公开招标项目及直接发包项目可参照公开招标项目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

  市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应当制定招标投标指引,及时更新招标文件范本,指导招标人利用诚信综合评价成果编制招标文件。

  七、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

  (一)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诚信综合评价体系的管理和协调。诚信评价标准或细则由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修订。各评价主体对其作出的评价负责。工程管辖招标监管机构负责监督招标投标环节有关诚信综合评价的成果利用,并处理有关投诉或检举。

  (二)被评价单位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应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向作出评价的主体单位反映,评价主体单位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检查有关评价情况并答复异议人,如有错误,应当修正。评价主体单位逾期未答复或异议人对评价主体单位的答复不服的,应自答复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或自收到答复后5个工作日内向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在收到申诉后10个工作日内调查并答复异议人,发现确有错误的,要求评价主体单位纠正。被答复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参与诚信综合评价体系建设、评价、运行工作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收受贿赂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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