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6
根据国、省和滁州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按照《中共明光市委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滁州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等文件要求,结合安徽省明光市实际,现制定明光市2018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一、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1.完善和贯彻落实信用法规制度。贯彻《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明光市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明光市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中共明光市委办公室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关于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抓好任务落实。结合实际,研究制定信用相关规范性文件和工作方案,推动部门、行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建立健全信用标准体系。全面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滁州市级层面已出台的信用标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地方性标准或实施细则。(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二、提升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应用水平
3.完善信用数据清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根据滁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编制指南,编制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18年版)。(市信用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
4.实施信用信息共享。各部门全面记录、归集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本部门信用数据库。市各有关部门信用数据库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平台”)保持常态化对接。市各有关部门按照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要求,向市信用平台推送信息;市信用平台按照各地、各部门履职需要,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报送、查询等服务,实现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充分共享。市信用办对各部门信息共享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和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5.扩大市信用平台数据归集范围。市信用平台依法归集供水、供电、供气、融资担保等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通过多种途径,借助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大数据企业等社会力量,主动采集各类非公共信用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6.优化信用门户网站服务。按照国家、省和滁州市工作部署,进一步完善“信用明光”网站建设。依托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建设信用专栏。信用门户网站(信用专栏)着力优化服务功能,探索提供信用状况自测和查询服务,完善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光)的全面应用。(市信用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7.强化信用信息公开公示。各部门认真对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第三方评估长效机制的通知》要求,依托政府信息公开网、“信用明光”网站,全量、按时、按规定格式公开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做到“应公开尽公开”。对已上网公开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进行梳理,按要求及时撤下已到公示期限的信息。进一步加强金融、环保、安全生产、农民工工资领域、招投标领域、食品药品监管和严重失信人等人民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领域信用信息公示。2018年“信用明光”网站信用信息公示量超过已归集信息量的10%。(市信用办、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认真贯彻《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明光),全面推进全市涉企信息公示。(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8.推进公共信用信息广泛应用。市信用平台对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应及时进行清洗、比对,形成客观反映市场主体信用状况的信用档案,为各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服务。同时根据部门需求,对平台相关公共信用信息进行深度加工,提供定制服务。(市信用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评先评优、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安排、政府采购等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过程中应主动查询市信用平台的公共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推动诚信查询机制落实。各部门将已开展公共信用信息查询和信用产品应用的领域、事项,以及年内拟拓展的应用领域和事项及时反馈至市信用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9.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全面完成各类法人和其他组织存量代码转换,有序完成证照换发工作,进一步做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核和纠错工作,重错码率降至1‰以下。全面推进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赋码工作,引导、督促个体经营者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各部门在开展社会管理和提供服务时,按规定需要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出具身份证明的,应查验其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照;涉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身份标识的,应统一采用社会信用代码。(市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三、有效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0.实施“红黑名单”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依据国家、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积极开展我市“红黑名单”(“红黑榜”)认定、发布、归集、共享和更新等工作。定期发布诚信“红黑名单”。2018年我市认定的“红黑名单”数量达到国家层面在本辖区内认定数量的50%。(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1.完善信用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市信用办全面梳理国家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明确的实施联合奖惩的领域、事项以及相关指导性奖惩措施;在已制定的《明光市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基础上,由市各有关部门结合职能,对涉及本部门的事项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汇总形成明光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8年版)。(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2.建立健全联合奖惩触发响应反馈机制。按照国家、省和滁州市工作部署,继续贯彻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合作备忘录涉及的联合奖惩发起部门,及时将国家和省级层面认定的我市“红黑名单”信息推送至市信用平台,通过滁州市信用平台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联合奖惩系统”)共享给市有关部门。具有联合奖惩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依据市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奖惩,并将实施情况及时反馈市联合奖惩系统。(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3.加强联合奖惩案例归集公示。各部门依法依规及时归集联合奖惩案例,通过部门网站、“信用明光”网站等加强公示,并及时上传至市联合奖惩系统。2018年市级层面各重点领域信用奖惩发起部门上传的联合奖惩案例数量应不少于国家层面认定的本领域、本地区红黑名单数量的10%。(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14.实施失信专项治理。开展虚假违法广告整治。落实整治虚假违法广告部际联席会议要求,加强广告导向监管;加大整治虚假违法广告力度;开展互联网广告专项整治,曝光互联网广告典型案例;继续加强对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的广告监测监管;督促互联网平台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加强对重点案件的协同监管与联合惩戒;加强涉及广告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并实施联合惩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信用办、市公安局、市卫计委、市人行、市文广新局、市银监办等部门按照)做好涉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严重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对国家发布的我市相关领域黑名单进行核查确认,针对核实后的对象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督促其整改和退出黑名单。失信专项治理对象的整改和退出率、做出信用承诺率、接受信用修复培训率均应达到100%。(市发改委、市人行、市信用办、市金融办、市商务局、市法院、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银监办等部门)
15.建立信用修复机制。市信用办制定全市信用修复年度培训计划,将国家和省信用平台推送我市的所有“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的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及涉嫌严重失信个人相关信息,按不同领域推送市各有关部门。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常态化分类培训本领域参训人员,并对当年认定的“黑名单”企业实现培训全覆盖。统筹推进信用修复教育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探索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志愿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信用修复要与纠正失信行为、信用承诺、信用修复培训结合起来,“黑名单”主体纠正失信行为后转入重点关注名单,做出信用承诺和接受信用修复培训后,可依据认定部门有关规定退出重点关注名单。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并及时推送市级信用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信用办牵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四、加快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16.加强政务诚信建设。以政府采购、PPP项目、政府工程招投标、招商引资、地方政务债务等领域为重点,将各地人民政府和公务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政务失信记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7.加强个人诚信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以会计师、律师、教师、医师、执业兽医、执业药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住房城乡建设执业资格注册人员、资产评估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统计从业人员、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青年志愿者、役龄青年等重点人群为主要对象,建立完善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按要求与市信用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加强信息安全保护。(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卫计委、市旅游局、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文广新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团市委、市国税局、市人行、市银监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依托市信用平台建立重点人群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提供信息查询和应用服务(市信用办负责)。市信用办探索在信用信息采集基础上研究开发个人信用分,推动面向个人的激励性信用服务创新,个人信用分覆盖本地区70%以上常住人口。(市信用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参与)建立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信用档案,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人员信用信息。将上市公司作为企业信用建设的重要对象,对在我市注册的上市公司主要负责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信用约束。(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8.加强电子商务领域诚信建设。建立电子商务领域实名登记和认证制度,推动信用记录共建共享,完善市场化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实施信用联合奖惩,打击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利用网络虚假交易炒作信用的行为。(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市商务局、市信用办、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19.加强城市信用建设。各地、各部门要对照国家和省城市信用状况监测指标,查摆问题、分析原因、改进不足,推进明光市监测排名稳步提升。(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牵头,社会信用体系联席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0.加强行业信用建设。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部署,继续组织实施相关领域实名登记制度实施方案。各行业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本行业市场主体信用记录,开展行业信用信息公示、信用风险提示、预警监测、信用管理培训等工作,从行业维度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市各行业协会商会主管部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指导行业协会商会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引导行业协会商会依法、及时、准确记录会员信用信息,并纳入会员信用档案,依托行业主管部门信息系统、市信用平台等实现共享;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遵循自愿参加原则,依法依规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建立环保信用评价、信息强制性披露等制度。(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信用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1.加强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建设。按照《明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平台和农村信息平台标准化建设水平,加强平台数据库安全管理;推动中小微企业和农村经济主体信用信息、信用评价结果应用,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与“双创”工作结合力度、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和精准扶贫的融合度,引导金融机构发展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业务,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农户的融资可得性,促进金融服务对弱势群体的普惠覆盖。持续开展农村平台建设+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三级创建”,探索开展中小企业平台建设+信用企业、信用园区创建与评定工作,巩固提升地方良好信用环境。(市人行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2.加强中介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信用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创优“四最”营商环境的意见》要求,推动包括独立审计机构、评估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信息咨询机构、职业介绍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等在内的中介机构信用建设。建立中介机构信用信息归集、公开、应用等方面制度;将中介机构相关信用信息纳入市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实施与市信用平台共享;推进中介机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开;开展中介机构信用承诺;建立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加强“红黑名单”认定和管理,实施联合奖惩;建立完善异议信息处理和信用评价不当纠正机制。(市教体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房产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广新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安监局、市国税局、市人行、市信用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在发挥信用服务机构作用的同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自身建设,引导信用服务机构率先开展信用承诺并公示,建立信用服务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在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大数据采集共享、第三方评估等地方和行业信用建设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负责人的信用记录。(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3.积极参与长三角区域信用合作示范。按照省信用办工作要求,积极参与长三角城市区域信用合作示范。(市信用办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五、全面推进监管和服务创新
24.加强信用监管。依托市事中事后监管平台,落实登记信息“双告知”、涉企信息“双公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联合惩戒等改革举措,实现政府部门间业务协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家和省出台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加强信用监管信息共享,对信用监管对象实施联合奖惩。(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5.开展信用承诺。在市信用门户网站设置“信用承诺”专区。各部门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评先评优、招标投标、政府性资金安排等事项,以及信用修复教育培训等环节,全面实施信用承诺制度,组织企业做出信用承诺并公示,建立相关主题信用档案,按要求推送本级信用平台。“黑名单”企业通过信用修复做出信用承诺的比例应不低于30%。信用承诺参考样式由省信用办统一制定,各有关部门根据不同的受理事项,完善本行业、本领域具体信用承诺格式。(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六、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26.拓展信用信息共享范围。各部门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与各类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商会、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科研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大数据开发利用,促进形成信息共建共享共治的社会格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7.培育发展信用服务市场。激发信用服务市场需求,推动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社会活动中查询信用信息、使用信用产品和信用服务。培育发展具有较强市场公信力和影响力的信用服务机构。结合履职需要,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地方、行业信用建设,提升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28.完善第三方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对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双公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等重点工作的第三方评估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牵头负责,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七、加强诚信文化建设
29.加强诚信教育培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将诚信教育作为幼儿园、中小学德育工作的重要内容,教育引导学生树立“诚信为本”的道德观念。(市教体局、市文明办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围绕信用政策解读,信用平台使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等,组织开展培训交流,进一步提升全市信用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0.加大诚信宣传力度。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各类诚信主题活动,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建设成果、信用奖惩典型案例等,弘扬诚信文化理念,营造诚信建设浓厚氛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1.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和省要求,推进窗口行业、单位诚信建设。以青年为服务对象,扎实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团市委、市文明办、市政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八、健全工作保障机制
32.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完善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交流,协调解决信用建设重大问题。(市发展改革委、市人行)
33.加强人员力量保障。充实人员力量,安排业务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人员从事社会信用体系工作,做到科室相对固定、人员相对稳定。(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4.做好资金保障。合理保障社会信用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建设试点示范、诚信宣传教育与信用修复培训等经费需求。(市财政局牵头,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
35.强化工作督查和考核。根据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政务公开考核、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完善考核指标,创新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对各有关单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成效加强督查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