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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2018-06-08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 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 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7 号)、《国务院关于促 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 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旅游市场 综合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6〕5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 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 见》(国发〔2016〕33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 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 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 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旅游诚 信体系建设,加大旅游领域严重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国家发展改革 委、人民银行、文化和旅游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最高人 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 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应急管理 2 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 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 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 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的对象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 管理办法(试行)》(旅办发〔2015〕181 号)和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存在旅游严重失信行为的相 关责任主体(以下简称“失信当事人”),包括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 游者提供交通、住宿、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及其从业 人员。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包括: 1.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 2.旅游经营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经营者主要责任的; 3.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权、违约行为损害旅游者合 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决承担全部或者主要民事责任,或拒不执行 法院判决的; 4.旅游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旅游从业人员因侵害旅游者合法 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5.旅游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因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损 坏公共设施、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 3 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 6.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 社会不良影响的; 7.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形。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情形根据《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办法 (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目前,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旅游诚信网、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失信当事人信息。文化和旅 游部通过专项通报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 信息,各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 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见附表), 并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 和文化和旅游部。 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建成并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通 后,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信息将通过上述平台实现数据交换和共享, 文化和旅游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各相 关部门推送失信当事人信息,各相关部门通过该平台联合奖惩子系 统将联合惩戒实施情况及时反馈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文化和旅游 部。 三、联合惩戒措施 4 (一)限制或禁止失信当事人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 1.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进入旅游市场。(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 部等其他有关市场准入部门) 2.限制企业经营时的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取消旅游领域等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 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旅游经营审批 的审慎性参考依据。从严审查失信当事人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申请。(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其他有关市 场监管部门) 3.依法限制取得生产许可。 依法限制对失信当事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施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协助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在一定期限 内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单位:财政部) 5.依法限制取得或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协助查询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 在一定期限内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实施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 等相关部门) 6.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5 对失信当事人申请用地或参与土地竞买进行必要限制。(实施 单位:自然资源部) 7.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实施单位:国家发 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 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等相关部门) 8.依法限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等相关部门) 9.限制成为海关认证企业,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 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0.办理海关相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 单证审核、布控查验、加工贸易担保征收、统计监督核查或后续稽 查。(实施单位:海关总署) 11.对严重失信责任主体,限制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其获 得认证证书。(实施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12.在股票、可转换债券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开转让审核中,将失信信息作为参考。(实施单位:证监 会) 13.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期货 公司的设立及股权或实际控制人变更审批或备案,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重大事项变更以及基金备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 6 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4.将失信信息作为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审批或备 案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 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16.将失信信息作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的参考。 (实施单位:证监会) 17.将失信信息作为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审批的参考。(实施单位: 证监会) (二)对失信当事人加强日常监管,限制融资和消费 18.加强旅游经营和服务质量监管。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旅行社、景区以及为旅游者提供交通、住宿、 餐饮、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实施 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 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相关部门) 19.作为导游证审验换发及领队资格确认时的重要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作为其导游证通过审验换 发及领队资格确认的重要参考。(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 20.加强安全生产经营监管。 将失信当事人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 7 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经营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重处 罚。(实施单位:文化和旅游部、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 21.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其他公司信用类债券核准或注册 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22.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的审慎性参考。 将失信当事人的失信记录作为金融机构对其融资授信的参考。 (实施单位: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3.在实施政府性资金项目安排和其他投资领域优惠政策时,采 取从严审核或降低支持力度或不予支持等限制措施。(实施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24.依法对申请发行企业债券不予受理。(实施单位:国家发展 改革委) 25.在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申报中不予支持。(实施单位:财 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6.在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中央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安排实 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价格执法检查等监管活动中,将失信当事人列 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单位: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27.对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在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 请中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 8 体予以重点关注。(实施单位:证监会) 28.将失信信息作为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 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实施单位:证监会) (三)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政策、评优表彰和相关任职 29.限制部分高消费行为。 被人民法院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或依法纳入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 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高消费及其他非生活 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实施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化和旅游 部、交通运输部、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30.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 保障资金支持。(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国资委等有关部门) 31.限制失信当事人享受优惠性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在实施投融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限制 失信当事人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实施单位:国家发展改革 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等有关部门) 32.供纳税信用管理时的审慎性参考。 在失信当事人纳税信用管理中,将失信状况作为信用信息采集 和评价的审慎性参考依据。(实施单位:税务总局) 33.按程序及时撤销相关荣誉,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9 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劳动模范”“五一劳动 奖”“工人先锋号”等荣誉。(实施单位:中央文明办、全国总工会、 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有关部门) 34.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单位: 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有关部门) 35.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任职。 依法限制失信当事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实 施单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急管理部等有关部门) 36.其他惩戒措施。 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将失信当事人失信状况作为审慎性参考依 据。(实施单位:各有关部门)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文化和旅游部对旅游领域失信当事人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失信 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 2 年的,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 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不再将失信信息向社会进 行公开公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文化和旅游部将上述 信息推送至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 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五、其他事宜 各部门应当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信息的使 10 用、撤销、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指导本系统各 级单位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措施。文化和旅游部负责失信当事人 相关信息的归集和共享。 本合作备忘录实施过程中涉及部门之间协同配合的问题,由各 部门协商解决。 本备忘录签署后,各项惩戒措施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 范性文件有修改或者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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