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5
各业务主管单位、省属社会组织:
现将《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中共河北省社会组织委员会
2019年5月23日
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工作,促进全省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中办发〔2015〕51号)、河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6〕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负责人是指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三条 省属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换届时相关负责人人选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前需进行审核。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由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审核;已脱钩和直接登记的,由省社会组织党委负责审核。
第四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侧重于政治审核,主要包括拟任负责人的政治表现、遵纪守法和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五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方式
审核主要采取函调、个人承诺和公示三种方式,必要时采取实地座谈方式。
(一)函调审核。由负责人人选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人事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填写《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无单位的由本人填写《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由其所在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证明材料,必要时登记管理机关可向公安部门出具相关证明函。
(二)个人承诺。由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按规定格式作出承诺,并在承诺书上签字。
(三)公示。省社会组织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对初审通过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在省民政厅或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对负责人人选有问题反映或其他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应进行实地审核。
(四)实地审核。省社会组织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通过对负责人人选原工作单位、现在单位、上级单位、业务主管单位、街道和人事部门进行座谈、走访,进一步了解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的现实表现等情况。
第六条 审核程序
(一)新申请成立、换届和变更的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在履行民主选举、聘任等程序50个工作日前,将负责人人选情况报省社会组织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报送主要材料:社会组织名称、业务主管单位、宗旨、业务范围、机构组成、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建议名单、《河北省省属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审核表》及承诺书;无工作单位人选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在社会组织中兼职备案或批准文件。
(二)省社会组织党委或业务主管单位对人选情况进行研究、审核。
(三)公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四)对确认存在影响任用问题的负责人人选,社会组织应重新申报其他人选。
第七条 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能够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领域情况,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职,年龄符合相关规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无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社会组织负责人人选: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三)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5年的;
(四)曾担任被吊销登记证书或者被撤销社会组织负责人,吊销登记证书或者撤销时间未满5年的;
(五)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六)在职或退休国家公职人员,未经干部管理权限部门备案同意的。
第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细则,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社会组织党委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社会组织党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