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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2019-08-22

      各设区市发改委、审改办、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厦门市行政审批管理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行政审批局,省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我省关于提升营商环境行动计划(闽委办发〔2018〕9号),落实推进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18〕87号)、进一步精简企业投资项目前置审批事项实施方案(闽政办〔2019〕16号)等要求,牵头做好工程建设领域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组织协调工作,进一步深化并联审批机制,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速提效,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并联审批机制

  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对由发改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的审批(核准)类投资项目,实行一家牵头、一张表单、一套机制、一份指南的审批模式,做到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对发改部门备案的投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后,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其他事项审批工作。

  (一)一家牵头。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各相关审批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合力,精简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事项,主动协调解决审批过程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共同推进并联审批。

  (二)一张表单。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所有事项整合形成“一张表单”(详见附件1),方便项目申请人明确该阶段需要办理的相关事项。

  1.行政审批事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仅指划拨用地)、用地(用海)预审、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审批、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政府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政府投资项目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等。对企业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可在开工前办理,也可根据企业需要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

  2.征求意见事项。主要包括通航安全意见,宗教影响意见,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意见,运输机场范围内不含民航专业的项目建设意见,民用机场安全环境保护意见,以及交通、水利工程的行业审查意见等。其中,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尚未明确建筑高度、相对位置等相关技术参数的建设项目,其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意见可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由相关审批部门会同气象部门组织审查。

  3.中介服务事项。主要包括项目可研报告文本、移民安置规划文本、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文本的编制等。对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要求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文本、节能报告文本,项目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论证评估事项。主要包括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项目可研报告(项目申请报告)、节能报告、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等事项的评审论证。

  (三)一套机制。发改部门牵头自然资源(规划)、住建、交通、水利、宗教事务、气象、民航监管、海事等各相关部门,一口受理、并联审批、限时办结、信息共享,同步推进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各审批审查事项办理。

  1.窗口受理。由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的投资项目审批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对本级审批(核准)的非涉密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批事项统一收件、出件,“一个窗口”对外提供综合服务和管理。涉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保密要求执行。

  2.核验代码。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项一码”制度,综合窗口在接收项目申请人送来的项目审批(核准)申报材料后,应先对投资项目代码进行核验。对未取得投资项目代码的,要引导项目单位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领项目代码,同时做好项目赋码服务工作。项目申请人凭获取的项目代码办理相关后续审批事项。

  3.统一收件。通过项目代码核验后,综合窗口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勾选该项目在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需要办理的具体事项,并按照办事指南要求收取项目申报材料。对项目未开展相关工作的要督促其及时开展。

  4.转送相关。综合窗口对收取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登记后,及时分送自然资源(规划)、发改、交通、水利等相关审批部门办理。各相关审批部门收到材料后,对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知会综合窗口)。涉及跨层级的审查审批事项,由本级相关部门牵头在收到综合窗口分送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报材料转送系统内相关层级的部门办理。逾期不告知的,自申报材料签收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于项目涉及到的通航安全、宗教影响、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等征求意见事项,由各相关审批部门负责发函分别征求海事、宗教事务、气象、民航监管等部门意见。

  5.同步审批。在项目材料齐备情况下,各相关审批部门即同步办理各自的审查审批事项。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召集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审批部门以及气象等有关单位,对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论证评估事项进行联合评审,同时协调各相关部门同步加快推进相关审查审批工作。

  6.限时办结。相关审批部门应在承诺时限内分别作出审查审批决定,批复文件须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代码,同时,应及时将批复文件送交综合窗口并抄送发改部门。涉及征求意见事项的部门要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逾期没有反馈视为默认同意。

  7.信息共享。各相关审批部门应及时将审批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批复文件)信息推送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实现项目审批各环节信息全流程联网共享。

  8.统一出件。综合窗口收齐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事项的批复文件后,统一寄送项目申请人。也可以根据项目申请人需要,由综合窗口或相关审批部门提供现场领取服务。

  (四)一份指南。发改部门会同行政服务中心制定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事指南,将各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审批流程、办理时限等内容汇集成“一份指南”,指导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全流程办理。同时,行政服务中心要及时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涉及的办事指南等,统一汇总到福建省政务服务网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及“闽政通APP”统一平台等,便于项目申请人通过网站全面、及时了解投资项目管理相关政策。

  除闽政办〔2018〕87号文已明确的精简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相关手续外,对该文明确的政府投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含节能审查)合并至初步设计审批,纳入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仅指划拨用地)、用地预审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相关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相关征求意见事项等与初步设计同步开展。实行备案管理的小型工程建设项目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牵头明确审批流程简化方案。

  二、加快推进投资项目“多评合一”

  对城市控规明确的公共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项目,已提前开展涉及的环保、林地(湿地)、用地、地质灾害、占用砂石土、水土流失、海域使用等前期论证评估的,项目业主单位确定后,可直接办理立项、用地(用海)预审、用林审核、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手续。对未提前做前期策划论证评估的事项,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多评合一”,即由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省级由相应阶段牵头部门)将项目相关评估评价事项整合形成一张表单,统一对有关评估评价事项进行联合审查,探索实行“统一受理、同步评审、统一反馈”的运作模式,缩短投资项目评审周期。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统一受理。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省级由相应阶段牵头部门)根据项目单位的申请,对投资项目涉及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文物考古方案、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气候可行性论证、节能报告评估等各类评审事项,整合为一张表单(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需评估事项,督促项目申请人抓紧开展评估委托。项目申请人根据表单列明的评估事项,及时向中介机构发出服务要约,约定服务质量和期限,明确评估中介服务事项名称、资质要求、服务内容、服务时限等,中介机构在承诺的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各地要推动建立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健全中介服务质效考核评级淘汰等惩戒约束制度,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基础上,约束中介服务时间和收费标准。

  2.同步评审。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省级由相应阶段牵头部门)将中介机构提交的评估报告送各相关审批部门组织评审,协调推进各审批部门同步加快办理相关审查审批事项。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需要会同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省级由相应阶段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合审查会进行联合会审,形成会议纪要,并督促各相关部门按照纪要限时出具评审或审查审批意见。

  3.统一反馈。各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省级由相应阶段牵头部门)按表单汇总各环节审批部门的审查审批结果,及时将批复文件反馈各相关部门和项目申请人。

  三、强化投资项目并联审批的工作保障

  (一)推动“多规合一”。加强各类规划的协调衔接,推动实现规划信息的“多规合一”和多部门业务信息的互联互通,探索建立协同的规划管理实施机制。依托“多规合一”平台强化项目策划生成,建立健全出让用地建设条件一次性集成公布、企业按条件建设、各部门依法监管的工作机制。

  (二)推行区域评估。推行由政府分区域统一组织对土地勘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洪水影响评价、文物调查勘探、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气候可行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等事项实行区域评估,评估成果公开共享,以节省按项目分别进行评估所花时间。各类开发区按照省委关于深入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8〕18号)的要求,统一组织实行区域评估,替代按项目分别进行评估,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对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在该区域内的投资项目,相应的评估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对不符合或需要突破区域评估结果的,相关审批事项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办理。各级发改部门要充分发挥区域规划作用,按照明确的区域发展布局,配合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协助做好区域评估的相关工作。

  (三)推进协同监管。各级行政服务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审批信息系统,加快推进审批材料电子化应用,推动全流程网上办理,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实时传送;要会同发改部门督促相关审批部门严格落实投资项目代码制度,依托项目代码将项目审批、建设、监管信息及时推送至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打破各地、各部门涉及投资项目立项、报建等事项的信息孤岛,全面推进信息互通共享和应用,促进投资项目全过程信息和信用信息汇集共享,实现“制度+技术”的纵横联动协同审批监管。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意见运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发改委反馈,以便进一步修订完善。

  附件:

  1.投资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办理事项表

  2.投资项目“多评合一”事项表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工作小组办公室

  2019年5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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