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6
各有关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黑龙江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月30日
黑龙江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
跨境贸易便利化的措施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8〕37号)精神和全国口岸提效降费工作会议部署和要求,全面加强口岸“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动实现高水平跨境贸易便利化,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开展口岸收费清理工作。各相关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全省清理口岸收费工作方案的通知》(黑财明传〔2018〕1号)要求,明确工作目标,建立工作机制,认真开展口岸收费清理工作。对于不符合收费管理规定的收费项目,依法予以取消;对超出标准的收费,坚决予以纠正;对不合理的收费标准,坚决降低。有关部门要对本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及企业涉及进出口环节的收费进行清理规范,能取消的一律取消。暂不能取消的,属于政府定价、指导价的,降低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的,创造公平竞争环境,通过竞争把收费标准降下来;属于独家经营的,加强监管,并逐步引入市场竞争;对进出口普遍缴纳的收费项目进行归并。(省口岸办、省财政厅牵头,省发改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海关、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二、建立口岸通关流程、收费和意见投诉服务“三公开”制度。相关地方政府要组织口岸办(委)协调口岸查验单位和口岸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企业(单位),公示口岸通关流程、口岸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推进口岸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费政策落实。推进按照进出口业务流程公示口岸查验服务“限时作业”标准,精准界定通关准备、报关报检、场内转运、吊箱移位、仓储装卸、货物提离等货物进出口环节的起止作业时间。相关公示内容要统一样式和规格,在通关现场和黑龙江电子口岸平台予以公布,接受相关企业和社会监督。省口岸办组织开通并向社会公布通关口岸营商环境投诉服务热线0451—95198,各口岸查验单位要开通面向相关企业通关服务热线,建立意见投诉反馈渠道。(省口岸办、相关地方政府牵头,省交通运输厅和口岸查验部门配合)
三、精简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各相关部门按照“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能退出口岸验核的退出口岸验核,必须在口岸验核的全部实现联网”的原则,将现有86种证件验核压减至48种;除监管证件因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不能联网外,其余监管证件要通过多种形式实现联网、在通关环节比对核查。优化监管证件办理程序,2020年底前无需安全保密的监管证件全部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办理。(黑龙江省口岸联席会议制度相关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提高查验准备工作效率。推广利用“单一窗口”、港口电子数据交换(EDI)中心等信息平台向进出口企业、口岸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企业和单位推送查验通知,增强通关时效的可预期性。推进实现进境运输工具到港前,口岸查验单位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实时在线审核,及时向车站、码头及船舶代理机构反馈信息。(省口岸办牵头、口岸查验部门、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行“先验放后检测”检验监管方式。推进减少双边协议出口商品装运前的检验数量。在总结铁矿砂等大宗商品实施“先验放后检测”通关模式经验的基础上,有序推广到其他大宗资源性无检疫性风险的进口商品。创新检验检疫方法,普及应用现场快速检测技术,进一步缩短检验检疫周期。(哈尔滨海关负责)
六、加快时效性商品通关速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鲜活产品检验检疫流程;总结中俄双方对应口岸合作经验,推动两国建立和确定鲜活农副产品进出口目录清单,与具备条件的毗邻国家对应口岸加快开通农副产品“绿色通道”。(口岸查验部门及相关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预约通关宣传和保障预约通关落实。进一步加大鲜活产品和紧急货物预约通关的宣传力度,推进相关企业熟练掌握预约通关申报操作流程。口岸查验、物流运输部门在执行预约通关任务时,在人员配备、查验设施、货物提离保障、通关时限等方面给予制度化保障。(省口岸办、口岸查验部门和省机场管理集团、哈尔滨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中俄海关监管结果互认。支持陆路边境口岸创新通关管理模式,在推进绥芬河、东宁、黑河、同江四个中俄海关监管结果互认口岸取得相关成果的基础上,优化和完善中俄互认通关流程,进一步扩大中俄海关监管结果互认试点口岸范围。(哈尔滨海关负责)
九、巩固和发展多式联运。研究制定陆海、江海、铁水等多式联运服务规则,加快建设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加强交通(航空)运输、海关、市场监管等部门间信息开放共享,为相关企业提供资质资格、认证认可、检验检疫、通关查验、信用评价等一站式综合信息服务。推动进出口集装箱货物在途、舱单、运单、装卸、换装等铁水联运物流信息自动交换共享。完善铁水联运配套设施,申请国家振兴东北专项资金投入,引入先进多式联运企业的直接投资或成熟经验技术,组织相关行业研究《跨运输方式的多式联运标准》,把握机遇、切实推进我省口岸多式联运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2020年底前,相关部门完成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省口岸办、哈尔滨海关、相关地方政府、哈尔滨铁路局、口岸查验部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机场管理集团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入推进关检融合。哈尔滨海关探索实现直接使用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数据办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加强关铁信息共享建设,推进铁路运输货物无纸化通关。按照《全国通关一体化关检业务全面融合框架方案》《全国海关“查检合一”工作方案》要求,明确监管通关、企业管理、稽查核查、加工贸易、特殊区域等方面的职责分工,推进口岸查验全面实现统一申报单证、统一作业系统、统一风险研判、统一指令下达、统一现场执法的“五统一”。口岸查验单位要大胆探索多环节合一、扁平化结构的口岸查验管理新模式。(哈尔滨海关牵头,口岸查验部门、哈尔滨铁路局、省口岸办、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和省机场管理集团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一、扩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推进进出境运输工具监管、企业常规稽查、保税核查、保税货物监管、特殊监管区域货物监管等全部执法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谁查、查谁都要随机,检查结果都要公开,实现全链条监管“选、查、处”分离,提升“双随机”监管效能。(哈尔滨海关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二、推广应用“提前申报”模式。推进公路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模式,探索船舶、铁路和航空运输货物提前申报,逐步提高进口货物提前申报比例,提前办理单证审核,推进非布控查验货物抵达口岸后即可放行提离,鼓励相关企业采用“提前申报”模式。(哈尔滨海关牵头,哈尔滨铁路局和省机场管理集团配合)
十三、建立和推广第三方采信制度。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挥社会检验检测机构作用,在进出口环节建立和推广第三方检验检测结果采信制度。(哈尔滨海关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四、落实跨部门联合检查。推进口岸设置联检查验场区,建立和完善口岸联检查验跨部门一次性联合检查机制,推进跨部门信息共享,实现指令对碰功能,统筹使用监管设施设备实施联合检查。海关主导对进出口货物、进出境人员携带货物开展一次性联合检查;边检部门主导对进出境铁路列车、公路车辆和航空器开展一次性联合检查;海事部门主导对进出境船舶开展一次性联合检查。(口岸查验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关税保证保险改革。在“汇总集中征税”“银关保”改革措施的基础上,积极创新担保新模式。积极推广关税保证保险,通过保险担保措施推进货物“先放行后缴税”的实现,助力提高通关效率,有效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支持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关税保证保险投保单》《投保人承诺函》,送海关审核备案。(哈尔滨海关负责,省口岸办和相关地方政府及有关口岸查验部门配合)
十六、支持特殊进口商品指定口岸及企业资质认定工作。支持符合条件的口岸和企业申请获得自俄罗斯进口粮食、鲜活海鲜产品等特殊商品指定口岸和指定企业资质。(相关地方政府牵头,哈尔滨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配合)
十七、扩大“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区域。完善我省电子口岸平台功能,保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覆盖至海关特殊监管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及拟建设的跨境经济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区域。省口岸办要会同查验部门共同推进“单一窗口”实现与银行、保险、邮政、民航、铁路、交通运输、海事、移民等相关行业和部门对接,构建全省口岸共建共享的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2021年底前,除安全保密等特殊情况外,“单一窗口”功能覆盖国际贸易管理全链条。推广国际航行船舶“一单多报”,实现进出境通关全流程无纸化。(省口岸办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八、推进口岸物流信息电子化。普及国家制定的不同运输方式集装箱、整车货物运输电子数据交换报文标准在口岸查验单位与运输企业中的应用。推动口岸作业场站货物装卸、仓储理货、报关报检、物流运输、费用结算等环节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推动海(水)运提单换提货单电子化,使企业在报关环节不再提交纸质提单或提货单。2019年6月底前,实现内外贸集装箱堆场的电子化海关监管。2019年底前,探索陆海联运线路实现海关与企业间的陆海联运提单、提货单、装箱单等信息电子化流转。(哈尔滨海关、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海事局、哈尔滨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政府配合)
十九、建立健全口岸物流应急处理机制。相关地方政府要推进口岸办(委)协调属地口岸查验部门、仓储物流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制定口岸通关保障和物流运输应急管理办法,切实保障舱单数据传输异常、网络作业系统运行故障、查验设施设备运转不畅时不影响进出口货物报关报检和发运提离。(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口岸查验部门配合)
二十、加强口岸查验智能化建设。有条件的相关地方政府要推进属地口岸和口岸查验部门建立出入境证件电子化和旅客自助式通关系统、车辆“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加大集装箱空箱检测仪、高清车底探测系统、安全智能锁等设备的普及应用力度,提高单兵作业设备配备率。口岸查验部门推进扩大“先期机检”“智能识别”作业试点,提高机检后直接放行比例。2021年底前,重点口岸全部实现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联网集中审像。(相关地方政府牵头、口岸查验部门配合)
二十一、推进中俄口岸工作组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推进每年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运输合作分委会口岸工作组会议议定事项落实。相关地方政府要指导口岸办(委)会同查验部门(单位)认真领会中俄口岸工作组会议议定事项精神和要求,组织谋划和制定工作方案,积极推进工作落实,及时向省口岸办反馈相关议定事项推进进展情况。(省口岸办、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口岸查验部门和相关省直部门配合)
二十二、完善边境重点口岸基础设施。编制完成黑龙江口岸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推动向国家申报退出口岸和新增口岸审批进程。拟开放的在建、新建、拟建的同江铁路、黑河公路大桥、黑瞎子岛公路口岸等边境重点口岸,要严格落实国家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建设相应标准,科学进行新增口岸规划设计,严格管控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实现一次建设一步到位。已开放运行的边境重点口岸现有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要以共享共用为目标,加强整合口岸监管设施资源和查验场地,改建、扩建、增建必需的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提高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有效利用率。(省口岸办、相关地方政府牵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三、推动俄罗斯与我省对应口岸通关能力匹配。加强与俄方边境重点口岸开展务实合作,建立健全双边口岸合作机制。支持边境重点口岸所在地政府(行署)、口岸查验部门与毗邻俄方对应政府和机构开展交流协作,协调解决通关中存在的问题。支持具备条件的边境重点口岸开展查验监管模式创新的双边合作。支持各地对国际运输大通道涉及俄方新建、改建、扩建口岸基础设施和查验设施予以技术支持,推动双边重点口岸通关能力尽快实现匹配以及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省口岸办、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口岸查验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二十四、支持地方依托相关口岸发展经济。支持地方依托重点口岸通道优势,推动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合作区、自由贸易试验区、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等平台和载体,打造集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于一体的口岸经济增长极。推进我省内陆重点口岸与沿边重点口岸之间的物流合作和联动发展,发挥边境贸易资源能源通道作用,推进边境重点口岸构建集疏运体系。支持边境贸易企业参与大宗资源能源产品经营。支持有条件的边境重点口岸扩大建设进口商品指定口岸。(相关地方政府、口岸查验部门和省交通运输厅、省口岸办、省文化和旅游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提供口岸查验执法必要保障。支持重点口岸联检查验单位整合内设机构,健全人员配置。支持口岸查验关检融合监管流程创新改革。积极为海关、边检、海事部门深化查验改革创造条件和提供必要保障,支持联检查验单位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执法服务和营商环境。(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口岸查验部门配合)
二十六、建立健全口岸工作制度。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口岸联席会议制度作用,会商研究解决口岸发展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国家法定节日口岸闭关提前预报和突发情况应急闭关立即报告制度。完善口岸与口岸查验单位定期会商和研究重大问题协商纪要制度。建立协同清理口岸收费长效机制,推进落实口岸运行季度分析报告制度。建立健全口岸客货运量、整体通关时间压缩比和“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率月统计报告和季度通报制度。(省口岸办、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口岸查验单位配合)
二十七、确保口岸安全高效运行。各地口岸和口岸查验部门要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全面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各地要加大对相关口岸查验及安防设备等硬件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完善旅检、货检通关全程可视化留痕监控体系建设。口岸和口岸查验部门要在加强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监管、反偷渡和制止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开展密切合作,提高口岸整体安防管控和处突水平,确保口岸运行安全、高效、畅通。(相关地方政府负责,口岸查验单位配合)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地方政府和中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主动承担相关任务,细化工作方案,推进完成相关工作任务。各相关地方政府和中省直部门在推进工作落实上遇到重大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全省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进口岸提效降费、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列入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督查范围,督查考核结果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通报,对推进不力受到全国通报批评的地区和部门进行问责。(黑龙江省口岸联席会议制度相关成员单位和相关地方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