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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关于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通知》

2019-08-30

发布 | 关于推进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工作的通知

  民航发〔2019〕5号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 通用) 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中国民用航空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中国民航大学、中国民航管理干部学院、中国民航科学技术研究院,中国航空运输协会、中国民用机场协会、中国航空器拥有者及驾驶员协会: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38号) 精神,落实“ 分类管理、放管结合、以放为主” 的要求,更好地鼓励和推动通航发展,积极支持社会资本投资通航产业,民航局研究制定了通用航空法规体系重构路线图,形成了通航业务框架和通航法规框架( 以下简称“ 两个框架” ) 。“ 两个框架” 是开展中国民航通航政策法规体系重构的总体性文件,明确了未来一段时间中国通用航空整体政策走向、立法思路和制度设计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现将“ 两个框架” 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按照以下工作要求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一、按照“ 两个框架” 要求,做好宣传学习工作各单位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对两个框架的学习工作,把握“ 两个框架” 的核心内容。各级民航行政管理机关要将“ 两个框架” 纳入今年监察员培训课程范围,对两个框架的内容和落实要求进行培训。此外还要通过集中培训、送课上门等方式积极面向辖区通航企业广泛开展“ 两个框架” 的宣传工作。

  二、按照“ 两个框架” 要求,统一立法和政策制定工作梳理现有涉及通航的政策性文件和法规。为确保通航政策统一性,形成政策合力,要对现有涉及通航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民航局机关各部门、民航局空管局、各地区管理局要对现行有效的涉及通航管理的政策性文件进行梳理,对于文件设定的通航政策与“ 两个框架” 不一致的,明确调整内容和时间安排, 1月31日前将梳理情况和调整安排情况报政策法规司。涉及通航的法规梳理工作由政策法规司结合立法安排统一开展。

  规范涉及通航的政策性文件和法规的制定工作。各单位制定涉及通航的政策性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包括一般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范性文件,均应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和程序,在制发前,报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 两个框架” 符合性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不得制发。“ 两个框架” 同时要作为法规审查要求,纳入审查标准,确保立法符合“ 两个框架” 的要求。

  三、按照“ 两个框架” 要求,规范行业监管工作按照精准监管的要求,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开展不同方式、不同频率、不同强度的监管。一是根据活动的不同风险类型,采用“ 双随机” 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对于通航短途运输、通航包机飞行进行重点监管,对于从事其他活动的通航公司双随机监管,确保监管对象全覆盖。二是根据安全类事项和经济类事项的不同特点,在通航领域尤其是经济类事项的监管中,减少事前管理方式,以企业自我管理为主,行政机关依托法定自查、信用

  手段实施事中事后管理。三是根据企业自我管理意愿和能力的强弱,对于自我管理意愿弱、能力低的企业,行政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和监管频率,督促、帮助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落实好“ 两个框架” ,推进通航法规重构工作,切实鼓励和支持通航发展,是贯彻落实民航局党组工作部署的具体体现,各单位务必予以高度重视,在狠抓落实上下功夫,确保政策的执行和落地,提高行业的获得感。民航局将在第二季度组织此项工作执行情况的评估检查,请各单位按照文件要求,做好学习培训、梳理文件、规范制发和有效监管工作,具体评估检查计划另行通知。

  附件:

  1.通航业务框架

  2.通航业务框架模块说明

  3.通航法规框架及说明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19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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