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3
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关于建立道路运输行业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的通知
津道运发〔2019〕76号
公共交通处、道路运输处、市运管处、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按照“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总要求,切实加强我市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宣传的教育作用、曝光的警示作用、舆论的倒逼作用,不断提升全行业经营者及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文明意识、法治意识,推动重点运输企业特别是“两客一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道路运输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我市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决定在全市道路运输行业建立交通安全违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全市公共汽电车、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三类重点车”的相关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情况定期进行通报,请遵照执行。
一、通报内容
(一)道路客运企业。按照市公安交管局“红黑排行榜”通报,车均违法率高于全市“三类重点车”平均车均违法率,且在客运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
(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按照市公安交管局“红黑排行榜”通报,车均违法率高于全市“三类重点车”平均车均违法率,且在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中排名前10位的。
(三)公交企业。按照市公安交管局“红黑排行榜”通报,车均违法率高于全市“三类重点车”平均车均违法率,且在公交企业中排名前3位的。
(四)企业名下公共汽电车、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涉及“无证驾驶、酒驾醉驾、假牌假证、营运客车超员、超速50%以上、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企业名下公共汽电车、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发生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死亡事故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安全生产、交通违法、事故行为的。
二、 通报周期
每月通报一次。
三、工作举措
(一)局属各行业管理部门、处室、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在通报下发后10日内会同属地公安交管部门对所属被通报企业联合进行约谈,对触犯法律法规行为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三个月内被通报2次或六个月内累计被通报3次的运输企业,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行业管理部门、安全应急部门会同市公安交管局联合进行约谈,企业所在地的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陪同约谈。
(三)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将会同市公安交管局对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公安交管部门落实本通报制度,约谈“黑榜”企业违法处罚情况进行不定期督查,凡落实不力的,向各区政府的交安委进行通报。
(四)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约谈相关企业时应做好工作记录,妥善保存相关文字和影像资料,约谈双方按要求在约谈记录上签字确认,约谈记录一律存档备查。
(五)积极推动将道路运输企业交通安全违法通报、约谈情况纳入我市交通运输信用体系评价建设,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请市运管处将本通知转发至各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2019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