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8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93号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已经2019年6月5日省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谌贻琴
2019年6月26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行政许可等事项的决定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一批行政许可等事项。其中,取消19项、下放19项、转变管理方式6项、合并或拆分涉及9项。调整后,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为266项。
对于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实施部门要做好取消事项的后续工作,在20个工作日内制定公布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加强监管,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对于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直有关部门要及时加强对下级的业务指导和培训,确保下级接得住、办得好,防止工作脱节。承接机关要逐项梳理,明确承接机构,健全配套制度,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留在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省直有关部门权责清单进行管理,未经省政府同意,不得擅自下放到市、县实施或不实施。
2018年2月1日公布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85号)同时废止。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doc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等事项目录(19项).doc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6项).doc
5.省直部门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66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