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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2019-10-2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测绘地理信息局,各有关单位:

  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是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关于“推动地理信息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规定的重要举措。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国地理信息产业经济运行态势,解决样本企业数量少、监测指标较为简单、分析时效性较差等问题,现就加强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机制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负责统筹协调全国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组织完善全国地理信息产业单位名录库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名录库)。国家海洋信息中心承担全国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具体实施工作,依托名录库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地理信息企业经济运行监测数据(以下简称监测数据),负责定期编写全国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报告。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负责名录库技术支持与运行维护。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其中陕西、黑龙江、四川、海南4省特指测绘地理信息局,下同)负责统筹协调本地区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充分发挥地方测绘地理信息行业协会作用,组织遴选本地区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督促企业按时上报监测数据并进行审核。鼓励各地加强与统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多渠道获取地理信息企业经济运行信息,定期编制本地区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报告。

  委托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依托名录库收集整理上市挂牌地理信息企业公开的财务报表相关数据,参与监测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经济运行、测算地理信息产业年度或季度发展规模等数据。鼓励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会员单位填报监测数据,向自然资源部报送会员单位反映的问题、意见和建议,以及重大事件、共性问题、行业自律等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相关情况材料。

  二、建立重点地理信息企业联系制度

  按照“企业自愿、上下联动”的原则,自然资源部决定建立重点地理信息企业联系制度,组织遴选经济规模较大、经营发展较好、示范引领较强的地理信息企业作为重点联系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重点联系企业:以地理信息服务及测绘地理信息软硬件产品开发、制造和销售为主营业务,近三年年平均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其中西部地区的企业可适当放宽标准);不以测绘地理信息为主营业务,但以开发利用地理信息支撑其主营业务,且在行业内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根据产业发展、企业配合程度以及诚信记录等情况,适时调整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名单。

  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动员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地理信息企业自愿申报,并综合考虑企业性质、主营业务范围、信用情况等因素,遴选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并上报自然资源部。要加强与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的沟通,督促企业定期报送监测数据,收集企业对地理信息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密切关注产业出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力所能及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完善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体系

  (一)监测对象。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和上市挂牌的地理信息企业,自然资源部所属地理信息企业和所属事业单位设立的地理信息企业。

  (二)监测指标。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计调查制度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235号)精神,主要监测财务和人工指标(详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今后将探索设立反映地理信息产业政策效应、结构调整、应用趋势、新业态发展等情况的指标并开展监测。

  (三)上报方式。纳入监测的企业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监测数据(一月份数据不用上报)。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督促本地区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通过名录库按时填报并审核监测数据,中国地图出版集团、中国测绘科学研究院、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自然资源部国土卫星遥感应用中心协调、督促所属地理信息企业或本单位通过名录库填报并审核监测数据,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组织会员单位通过名录库按时填报并审核监测数据。

  (四)数据共享。为推动监测数据的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部按照对等的原则,依托名录库向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中国卫星导航定位协会等为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做出贡献的行业协会共享有关监测数据和材料,并监督其依法规范合理使用。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也可按照对等的原则,向本地区有关行业协会共享监测数据和材料。

  四、具体要求

  (一)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部所属有关单位明确承担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的内设机构、承办人员,并于10月25日前报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格式详见附件2)。

  (二)请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自愿的原则组织企业填报《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申报表》(格式详见附件3),并于10月25日前将遴选确定的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申报表上传至名录库,10月31日前首次上报监测数据。

  (三)各地及相关单位在产业运行监测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要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对企业上报的监测数据只能用于统计分析、掌握情况,不得擅自对外公布或向第三方透露。

  联系方式:

  自然资源部地理信息管理司

  白振栋 010-66558720

  国家海洋信息中心

  宋维玲 022-24309753

  自然资源部信息中心

  王 熙 010-63882417

  中国地理信息产业协会

  余 青 010-83513650

  附件:1.地理信息企业经济运行监测月度报表

  2.地理信息产业运行监测工作联络表

  3.重点联系的地理信息企业申报表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201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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