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2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消费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
闽政办〔2019〕4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消费升级的决策部署,持续激发消费潜力,进一步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根据省委要求,经省政府研究,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商圈(步行街)繁荣发展。鼓励各地结合地方特色,打造一批融合销售、体验、休闲、娱乐等多业态集聚的商圈(步行街),完善停车场、公厕、无障碍通道、商圈智慧化、消防等基础配套,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支持各设区市2020年春节前集中力量改造提升示范商圈(特色步行街),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鼓励商圈(步行街)引进国内外大型实体零售、网络零售龙头企业首店、国际知名消费品牌,达到总部企业标准的,按照“一企一策”由省、市、县(区)共同给予综合支持。(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
二、鼓励开展形式多样商业促销。鼓励商圈(步行街)利用节假日、黄金周组织购物节、美食节等商业促销活动。在符合公共安全的前提下,支持商圈(步行街)内的大型商贸企业开展户外营销,营造规范有序、丰富多彩的商业氛围。省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对促销活动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公安厅)
三、打造便民消费圈。支持新建和改造一批社区生活服务中心,开展医疗、养老、家政、托幼、维修、助餐等延伸便民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可纳入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给予财政支持,并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鼓励品牌连锁便利店入驻社区,搭载各类便民生活服务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品牌连锁企业试行“一照多址”登记,将智能化、品牌化连锁便利店纳入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依托电商平台拓展线上线下融合便民服务,省级每年安排资金对网络零售额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商务厅、发改委、住建厅、市场监管局、民政厅、卫健委)
四、发展夜间经济。鼓励商场、商圈延时经营,从2019年10月1日执行至2020年底,年用电量150万千瓦时以上的商业用户,将21:00至23:00调整为低谷时段。开展转供电环节加价清理,确保优惠政策惠及终端用户。完善夜间公共交通等服务保障,增设夜间停车位,鼓励地铁、公交延长运营时间。(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发改委、财政厅,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五、丰富夜间文旅活动。培育特色精品夜市,策划精品夜游,鼓励举办“深夜食堂”、灯光秀、文艺演出等夜间主题活动,发展一批文化沙龙、电影院、美术馆、剧院、24小时阅读空间。打造夜间文旅消费集聚区,鼓励古镇古街特色文化旅游街区项目与发展夜间经济相结合,建设一批夜间经济示范区和项目,省级安排资金予以奖励。鼓励各地举办文创旅游商品集市夜市,对政府组织的形成固定品牌的机制化常态化文旅集市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旅厅、商务厅)
六、推动新能源汽车消费。每年安排4亿元专项资金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广应用适销对路新能源汽车。有条件的地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给予积极支持。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电站用电,暂免收基本电费,电度电价按当地大工业目录电价减半执行。(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工信厅、发改委)
七、促进农村消费。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围绕蔬菜、水果、茶叶、食用菌、畜禽、水产品等优势特色农业,推动农产品一品一码、贴码销售,提升农产品供给质量。坚持“总量控制、自求平衡”原则,切实稳定生猪生产,提高猪肉市场供应保障能力。开展“丰收节·消费季”系列活动,从2019年9月中旬至10月中旬在全省各地组织举办为期一个月的“福建省中国农民丰收节”优质农产品展示展销系列活动,以“福茶、福果、福菜、福菌、福稻”为重点,通过现场展示、美食品鉴、线上线下直销等方式,扩大农产品消费。支持发展创意农业、农耕体验、乡村手工艺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乡村旅游业加快发展。加快农村消费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各地开展农贸市场建设升级改造,对项目投资给予奖励。鼓励农产品产地建设规模适度的冷链物流设施,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补助。实施冷藏运输工具补助政策,每年安排2000万元支持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购置冷藏运输工具。省级财政对2019年灾后重建的受灾户购买家电给予补贴,每户最高补助2000元,由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商务部门组织实施。(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商务厅、发改委、交通运输厅、财政厅、应急厅)
八、推动文化表演和体育赛事消费。对国内外优秀艺术表演和民族民间艺术表演,给予惠民低价票补贴。鼓励省属文艺院团提高演出频次,对省属文艺院团的文化惠民公益性低票价演出补贴,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支持各地按照“一城市一热剧”目标,创排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精品演艺项目,省级予以补助。支持各地组织文旅消费季、文旅惠民季等活动,对具有带动性和影响力的文旅消费活动给予补助。推动公共体育设施有效向社会开放。积极发展健身培训及相关服务,鼓励开发健身产品。定期公布赛事目录,支持举办有影响力的足球、篮球、排球、羽毛球、网球等赛事,对国际性赛事、全国性赛事、全省俱乐部联赛、全省性校际青少年体育赛事予以补助。扶持职业足球发展,对在福建省注册并参加职业联赛(乙级以上)的俱乐部保级、晋升上一级别联赛予以奖励。支持举办适合年轻人的电玩、电音活动或比赛。各地要加大对有影响力的演出、赛事的推介宣传力度,让群众广为知晓。(责任单位:省文旅厅、体育局、财政厅、教育厅,省委宣传部)
九、推动“全福游、有全福”旅游消费升级。省级每年安排4000万元用于“全福游、有全福”品牌线上线下推广,打造2条大环线、4条特色支线及9条特色主题线路,开发系列旅游产品,推出优惠旅游套餐。每年安排不少于2000万元支持“全福游、有全福”沿线4A级以上重点景区和全域旅游县市完善旅游要素,健全旅游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福州承办第44届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大会为契机,提升一批旅游景区文化内涵,推出一批文化自然遗产体验、研学旅行等线路和项目,安排文旅专项资金支持宣介和项目建设。有序降低各地重点国有景区门票和景区内配套交通运输服务价格。(责任单位:省文旅厅、财政厅、发改委)
十、支持文化旅游项目和设施建设。推进影视、戏曲制作基地、旅游景区旅游演艺项目、文化旅游特色街区,平潭国际旅游岛等海岛旅游基础设施,以及3A级以上(含3A级)景区景点旅游要素创新提升项目建设,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补助。开发潜水帆船、邮轮游艇、低空旅游、滨海旅游、登山露营等体育旅游新业态,对各类文旅融合新业态典型项目、示范基地,按类型分别给予奖励。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使用自有建设用地自办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方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参与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省发改委、文旅厅、自然资源厅)
十一、发展假日经济。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弹性作息制度,依法依规优化调整作息安排,为职工周五下午与周末结合外出休闲度假创造条件。优化景区与周边高速公路的衔接,督促各地在节假日期间加强高速公路和景区道路交通管理,增加公共交通运力、及时发布景区拥堵信息。(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文旅厅、人社厅、交通运输厅)
十二、优化消费环境。完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公示制度,实行经营者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严格落实经营者三包制度和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推进餐饮服务“明厨亮灶”建设。强化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加强网络订餐、外卖配送食品安全监管,及时检查处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加快建立和完善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大数据库,推广“e福州”等公共服务APP为消费者提供信用信息“一站式”查询和消费预警提示服务,对信用良好的城乡居民给予消费优惠。(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市场监管局、发改委)
十三、加强土地资源要素保障。使用“四荒地”及边远海岛建设乡村旅游、健康、休闲项目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前期开发成本和相关规定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利用废旧厂房、仓库、老旧商业等,开办文创、健康、体育等消费经营的,5年内可暂不办理土地用途变更手续。支持利用以原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建设教育、文化、医疗、养老、家政、体育等生活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及相关规定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经营性项目,可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协议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责任单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自然资源厅)
十四、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消费领域的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和服务,在合理控制杠杆水平并确保贷款用途真实性的前提下为居民消费提供合理的金融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消费相关险种,提升保险服务水平。拓展消费金融领域市场。完善消费金融市场体系,鼓励专业化消费金融机构发展,满足不同消费群体合理的消费需求。(责任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厦门银保监局、省金融监管局)
十五、实施促进消费正向激励。各地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抓好政策落实。年度最终消费对经济增长贡献率提高幅度排前五名的设区市,从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安排奖励,其中,第一名2000万元,第二名1500万元,第三至五名各1000万元,用于统筹推进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和促销推广费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财政厅、统计局)
以上财政补助、奖励政策执行至2020年底,省直相关部门要在本文件下发后一个月内细化出台资金奖补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9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