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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2018-06-19

《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失信行为管理和惩戒办法(试行)〉的通知》、《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管理改革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江苏省常州市园林绿化行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上,承接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绿化养护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绿化养护,是指绿地内苗木养护和包含在绿地内的园林建(构)筑物、小品、铺装等设施维护和保安、保洁。

  第四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为主导,以政府监督管理为抓手,以绿地养护项目为载体,建立渠道畅通、制度可循、诚信有价、监管依规的市场监管新次序。

  第五条  信用管理的内容包括:建立信用档案、信息采集记录、信用评价内容、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章  建立信用档案

  第六条  建立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档案,从业企业需填报《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手册》。

  第七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是指企业的基础信息。包括:企业名称、注册登记地址、经营范围、经营场所、注册资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工作联系人信息、联系电话、近三年业绩等。

  二、企业履约能力,是指企业履行养护合同的实际能力。主要核对企业的税款总额、专业人员配置、养护业绩、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三、养护项目信息,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反映企业承接的养护项目养护水平的信息。包括:综合考核通报、月度考核通报等。

  四、现场负责人信息,是指反映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能力水平的信息。包括:养护管理台账、养护业绩、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等。

  五、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行为规范的,经辖市(区)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查实的不良行为记录以及其它严重违规、违法行为。二是养护项目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违反项目管理规定、行业技术规范、城市长效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曝光)的不当行为。三是现场负责人在养护项目管理期间,违反行业技术规范和监管机构(部门)管理规定,被监管机构(部门)查实(确认)的不当行为。

  第三章  信息采集记录

  第八条  企业基本情况和企业履约能力信息,由企业负责申报,并对真实性负责,记入信用档案和管理系统。

  第九条  养护项目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综合考核通报信息。由市园林局负责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另一类是月度考核通报信息。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条  现场负责人信息,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一条  不良行为信息,分为三类。一类是企业不良行为信息,由市园林局负责收集、填报,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二类是养护项目不良行为信息,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三类是现场负责人不良行为信息,由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有关责任部门负责收集、填报,并对真实性负责,经审核后,记入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  企业(或个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园林局或者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提出异议申请。市园林局或认定不良行为的单位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异议申请人回复和说明理由,并对经核实确有必要更正的失信信息予以更正。

  异议处理期间,不影响不良行为记录的公示与处理。

  第十三条  信用档案未经批准不得修改。企业需要修改信用档案的,应经所在地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园林局提出申请,并说明修改理由、提交修改依据,经审核同意后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修改。

  第四章  信用评价内容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实行计分制,最高得分100分(其中:履约能力、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评价实行得分制,不良行为评价实行扣分制)。

  第十五条  履约能力评价,包括养护项目纳税税款总额、专业人员配置、养护业绩、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

  第十六条  养护项目评价,包括综合考核、月度考核等。

  第十七条  现场负责人评价,包括养护管理台账、养护业绩、表彰(奖励)、专业培训等。 

  第十八条  不良行为扣分,参照企业、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评价及扣分标准,分别在履约能力、养护项目、现场负责人单项得分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  企业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从高到低共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级别。每年1—2月,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属地企业上年度信用得分,并上报市园林局复核。每年3月,市园林局复核后,根据各企业年度得分,从高到低进行等级评定,评定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生效执行。

  第二十条  首次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绿化养护业务的企业,可申请初始信用分。初始信用分包括三部分:一是按实评价得分部分。包括履约能力中的专业人员配置、企业获得的表彰(奖励)等,按实评价得分;二是参照平均标准给分部分。包括履约能力中的养护项目纳税税款总额、养护业绩和养护项目评价、现场负责人评价等,参照上一年度所有参评企业平均得分,给予初始分。三是按实评价扣分部分。企业不良行为信息按实际情况,进行扣分。

  第五章  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评价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方法,由市园林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市园林局应根据实际情况,对考核细则及分值计算方法进行定期修订、完善。

  第六章  信用评价结果使用

  第二十三条  使用政府预算资金并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的养护项目,建议评标时采用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信用部分综合评定(即:三合一评标法)。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建议折算成5-8分,记入三合一评标法中的信用部分。

  第二十四条  园林绿化养护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优选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企业:

  一、省级、国家级重点公园绿地养护项目;

  二、大型综合性公园绿地(面积大于或等于10公顷)养护项目;

  三、花境植物、立体绿化养护项目。

  第二十五条  等级评定为D级的企业,新一轮等级评定结果出来之前,禁止参与评优、评先,限制参与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行为。

  第二十六条  市级、各辖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根据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实行差别化监管,监管类型分为:绿色、蓝色、黄色、红色四种。

  一、绿色监管类型。适用于信用等级为A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激励机制,以支持发展为主,鼓励其做大、做强、创优,实施较低频次的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在评比、表彰方面,优先推荐。

  二、蓝色监管类型。适用于信用等级为B级的企业。实行信用引导机制,帮扶、督促与监管并重,实施常规频次的综合考核和日常考核。

  三、黄色监管类型。适用于信用等级为C级的企业。实行信用限制机制,防范与监管并重,实施强化监督和较高频次的日常考核,并列为专项检查对象。

  四、红色监管类型。适用于信用等级为D级的企业。实行信用惩戒机制,限制企业参与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购行为,并列为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第二十七条  市园林局依托绿化养护企业信用管理网络平台,归集园林绿化养护企业信用信息,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的录入应用系统,并推送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互联共享与分级协同应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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