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21
四川省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乐山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川发改信用规〔2019〕239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各市、县、自治县支行:
现将《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乐山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我市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红黑名单”)制度,规范完善各行业信用,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四川省发展改革委人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四川省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信用规〔2019〕23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系列工作部署,建立健全乐山市“红黑名单”管理与应用制度,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和退出,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行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全面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诚信社会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舆论引导机制。
(二)部门主导,社会共治。充分发挥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诚信“红黑名单”管理中的组织、引导和推动作用。鼓励调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形成联合奖惩合力。
(三)保护权益,鼓励修复。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依法审慎认定诚信“红黑名单”。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信息异议处理机制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四)突出重点,统筹推进。坚持问题导向,围绕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开展行业诚信“红黑名单”认定工作。鼓励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三、主要内容
(一)名单定义
本方案所称信用主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1.红名单:是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指因诚实守信行为而受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的信用主体,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组监管确定信用等级良好的信用主体,以及受法律、法规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等非营利组织表彰、奖励和扶持,并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信用主体。
2.黑名单:是失信联合惩戒对象,指存在严重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和逃避执行、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行为,并被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认定为严重失信,进行严重行政处罚或被有关部门实施信用分类分级监管确定为信用等级低下的信用主体以及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被予以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信用主体。
3.失信重点关注名单(以下简称“灰名单”):认定部门(单位)可把在本部门(单位)重点领域发生单次较重失信行为或发生多次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或被相关部门列入异常名录的信用主体列入灰名单。灰名单的信用主体在信用修复有效期内发生较重失信行为,应按黑名单认定标准,及时转入黑名单。
4.大数据警示名单:指尚未达到严重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但应值得警示的信用主体。依托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三个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开展大数据分析,将在3个以上不同重点领域被列入灰名单的信用主体转入大数据警示名单,对名单主体实行事前告知,并通过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向政府部门发出预警。
(二)“红黑名单”管理职责
乐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全市“红黑名单”的认定、发布、奖惩、修复、退出等工作。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负责统筹、指导、监督本区域“红黑名单”相关工作。各行业主管部门(单位)负责建立完善符合行业特点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同时负责本行业“红黑名单”的公布、异议处理、修复、退出等工作。乐山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支撑单位负责完善“信用中国(四川乐山)”网站和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为我市“红黑名单”管理提供技术支撑。
(三)“红黑名单”的认定标准及依据
各行业领域的“红黑名单”认定原则上实行全国统一标准,在未出台全国统一标准的行业领域,市级“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可根据省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执行。“红黑名单”的认定依据主要包括:一是国家各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规定的联合奖惩对象;二是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三是认定部门(单位)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信用主体的荣誉信息或不良评价信息;四是刑事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奖励、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五是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行政处罚决定的信息;六是其他可作为“红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鼓励大数据企业、金融机构、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等各类单位和公民个人向认定部门(单位)提供信用主体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信息,探索研究将其作为“红黑名单”认定的重要参考。
(四)“红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1.认定名单的部门(单位)。我市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承担行政职能的人民团体可按照统一标准,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行业协会商会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经国家有关部门授权,可按照统一标准,承担认定相关领域“红黑名单”的相关具体工作。
2.红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根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四川乐山)与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和灰名单的信用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筛查后形成的红名单,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乐山)”等渠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为红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
3.黑名单的认定程序。认定部门(单位)根据认定标准生成初步名单,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四川乐山)与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若信用主体已被列入红名单,则提请原认定部门(单位)将其从红名单中删除。筛查后形成的黑名单,通过认定部门(单位)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乐山)”等渠道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为黑名单;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部门(单位)核实。信用主体被认定为黑名单的,由认定部门(单位)实行事前告知。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名单的共享与发布
1.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将红黑灰名单相关信息按规范格式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以及三个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库。录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基本信息,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名称(或自然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机构识别编码(LEI码)(或公民身份证号码、港澳台居民的公民社会信用代码、外国籍人身份号码)、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件类型和号码等;二是列入名单的事由,包括认定违法失信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单位)、认定依据、认定日期、有效期等;三是市场主体受到联合奖惩、信用修复、退出名单的相关情况。
2.依照依法公开、从严把关、保护权益原则,由认定部门(单位)通过其门户网站、地方政府信用网站、“信用中国(四川乐山)”及其它媒体渠道向社会公开,并推送至“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发布“红黑名单”,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乐山),并向社会公示。灰名单信息共享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有选择地对外公开,认定部门(单位)应通过适当方式,向灰名单主体发出警示并提示有效期。
3.“红黑名单”信息的发布,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发布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发布时限与名单的有效期保持一致。对于涉及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对涉及个人隐私的个人信用信息,可向省信用办申请核查。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4.依托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和“信用中国(四川乐山)”建立市级联合奖惩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合奖惩系统),强化联合奖惩系统与市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的对接和有效融合,建设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联合奖惩系统,实现联合奖惩信息在乐山市范围内交换共享、自动提醒、实时响应、多方应用、直接反馈等功能。
5.各有关部门(单位)从联合奖惩系统获取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信息,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并定期反馈联合奖惩实施情况。依法推进政府与公用事业单位、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交换共享。
(六)联合奖惩的实施
1.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据国家相关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明确奖惩措施和实施方式、各类失信行为惩戒期限,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27号)的要求,建立发起、响应、反馈的联动机制。
2.市信用办会同“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单位)作为联合奖惩的发起部门,应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依法依规发起联合奖惩,按照《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府办发〔2017〕27号)进行联合奖惩的认定与实施。乐山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支撑单位负责将联合奖惩对象名单推送至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联合奖惩实施部门负责对联合奖惩对象主体采取相应的奖惩措施,并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反馈联合奖惩成效,市平台归集整理奖惩成效并反馈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3.积极创造条件,依法依规向各类社会组织、信用服务机构、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公共服务机构以及其他企事业单位开放“红黑名单”数据库信息。
4.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红黑名单”信息嵌入本部门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信息系统和具体工作流程,带头查询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及时归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奖惩情况并反馈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5.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加强对黑名单主体的行业性、市场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引导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及时向“红黑名单”认定部门反馈“红黑名单”奖惩信息,构建全社会广泛参与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七)联合奖惩异议处理
信用主体对联合奖惩名单认定、联合奖惩措施有异议的可向联合奖惩发起和实施部门提出异议申请,联合奖惩发起和实施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规定的流程和时限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联合奖惩发起和实施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部门、本行业联合奖惩异议处理制度。“信用中国(四川)”网站提供异议申诉渠道,异议申诉人可通过登录信用门户网站跟踪、了解异议申诉处理进度和处理结果。
(八)信用修复
1.各地、各部门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明确信用修复规则与方式,规范信用修复流程,鼓励“黑灰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探索通过志愿服务可修复的轻微失信行为,鼓励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
2.认定部门(单位)应结合信用主体失信行为严重程度,明确信用主体能否信用修复。对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黑名单”主体,可以不予信用修复。严重失信行为涉及范围:
a.严重损害自然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
b.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受到大额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行政拘留等严重行政处罚的失信行为;
c.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欠薪、传销、非法集资、侵害消费者权益、虚假广告、扰乱社会秩序等被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
d.经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定的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e.因严重刑事犯罪被刑事处罚的失信行为;
f.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可列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
3.认定部门(单位)可依法依规将信用修复情况作为“黑灰名单”退出的重要参考,并将信用修复结果推送至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九)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
1.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退出方式:
a.经异议处理,守信联合激励对象主体认定有误的,由发起部门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b.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灰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发起部门应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c.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d.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信用主体,发起部门将其从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中删除。
2.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退出方式:
a.经异议处理,联合惩戒对象主体认定有误的,发起部门将其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删除;
b.通过主动修复,在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前提出申请,经发起部门同意将其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删除;
c.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
d.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发生改变,对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主体,发起部门将其从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中删除;
e.信用主体退出联合惩戒名单后,应立即将其列入灰名单(误列入黑名单的除外),有效期由之前将其列入黑名单的部门(单位)确定。
3.联合奖惩对象名单退出流程。信用主体退出联合奖惩对象名单后,发起部门应通过部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四川乐山)”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向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报送退出信息,将其从联合奖惩系统退出。各县(市、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将退出信息及时归集到本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与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交换共享。
(十)信用主体权益保护
1.建立健全红名单举报监督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红名单主体的诚实守信行为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单位)举报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单位)应在收到举报后及时核查,经核查举报情况属实的,认定部门(单位)应重新对被举报主体进行认定,并将认定结果反馈举报人和当事人。
2.建立健全失信主体、黑名单异议申诉机制。有关单位或个人对认定部门(单位)确定的失信等级,特别是被列入黑名单有异议的,可向认定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认定部门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及时核查,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当事人。当事人对反馈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更正机制。因工作失误导致信用主体的失信等级划分不当或误列黑名单的,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更正当事人信用信息,向当事人书面道歉并进行澄清,恢复其名誉。联合奖惩实施部门在依据“红黑名单”执行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名单信息不准确的,应及时告知认定部门(单位)核实,认定部门(单位)应及时核实并反馈。导致当事人权益受损的,依法依规给予赔偿。
(十一)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保护
1.保护个人隐私。明确个人信息查询使用权限和程序,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对故意或因工作失误泄露个人隐私信息的,要依法严格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保障信息安全。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加大对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各部门信用信息系统、信用服务机构数据库的监管力度,保障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确保国家信息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县(市、区)和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要积极开展各自行业、领域“红黑名单”有关工作,要把实施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细化分解任务,明确时间节点,管理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地、各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诚信万里行”等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等各类媒体,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树立诚信典型,加大对失信主体的曝光力度,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广泛宣传各地各部门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的做法和经验,扩大联合奖惩工作的影响力和警示力。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各部门要定期将本地本部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信用办。市信用办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和解决相关问题。
本意见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