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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水利系统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9-12-04

      部机关有关司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现将《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水利系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水利部办公厅

  2019年11月29日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水利系统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19〕25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涉及水利行政许可事项改革工作,按照《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知》涉及的水利行政许可改革事项共6项,即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认定、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甲级)、河道采砂许可、长江河道采砂许可、取水许可。其中,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实行告知承诺改革,其他5项实行优化审批服务改革。根据《通知》要求,对上述6项改革事项,形成《水利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见附件,以下简称《水利清单》),明确了事项名称、许可证件名称、审批层级及部门、改革方式、具体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等。

  (一)公布事项清单。水利部要在门户网站公布《水利清单》。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照《水利清单》,明确本单位、本地区实施的许可事项,并在门户网站公布改革事项清单。

  (二)制定改革措施。水利部组织指导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照《水利清单》,逐项制定出台具体管理措施,修订办事指南和工作细则。

  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乙级)事项,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乙级资质认定改革工作的意见》,一次性告知企业可量化可操作及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的监管规则、违反承诺的后果等内容,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并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对于实行优化审批服务的改革事项,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水利清单》的具体规定,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等,并主动压减审批时限,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三)提升审批服务质量。建立审批服务“好差评”等相关制度,加强对审批行为的监督管理。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持续完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动6项行政许可事项实现“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审批与监管的衔接,健全监管规则和标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加强信用监管,依法查处虚假承诺、违规经营等行为并记入信用记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社会监督,依法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秩序治理。增强监管威慑力,对严重违法经营的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要依法撤销、吊销有关证照。

  (五)强化信息归集共享。对6项事项的行政许可、执法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及时归集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实现涉及企业经营的政府信息集中共享。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信息,一律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层层压实责任,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水利部要聚焦企业关切,协调指导支持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妥善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抓好工作落实。各单位要以钉钉子精神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同时,要做好改革政策的工作培训和宣传解读,扩大政策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

  (三)筑牢法治保障。对照“证照分离”全覆盖试点改革措施,对有关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固化改革成果。

  附件:

  附件:水利系统“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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