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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实施方案

2019-12-16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全面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推进我省文物保护利用改革

  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发挥党在文物工作中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文物工作格局。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弘扬黑龙江优秀精神,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更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努力走出一条符合我省实际的文物保护利用之路,加快文化强省、旅游强省建设,助力黑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

  二、聚焦重点,落实新时代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

  (一)加强黑龙江历史文化脉络研究。

  开展黑龙江流域文明史研究,建立黑龙江史前考古学文化谱系框架。进一步挖掘我省文物资源背后的深厚内涵,弘扬悠久的历史文化、地域文化,牢记革命历史,不忘屈辱历史,对公众进行爱国主义、革命传统教育。

  (二)构建黑龙江历史文化标识体系。

  依托价值突出、内涵丰富的珍贵文物,推介一批国家和我省历史地标和文化标识,传承弘扬以“四大精神”为代表的黑龙江优秀精神,增强全省人民文化自信、历史自豪感和守疆兴边凝聚力。

  (三)推进文物价值传播推广。将文物保护利用常识纳入中小学教育内容和干部教育体系,完善中小学生利用博物馆学习长效机制。

  (四)实施黑龙江文物全媒体传播计划。发挥政府和市场作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组织文物单位、博物馆与各类媒体联合制播精品节目,广泛传播文物蕴含的文化精髓和时代价值,更好构筑中国精神、中国价值、中国力量。

  (五)统筹推进革命文物保护传承。保护好革命文物,传承好红色基因。开展革命文物资源普查,建设革命文物数据库。加强反映新中国成立前后黑龙江区域史的文物资源调查、研究和保护工作。开展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重点推进抗联文物集中连片保护利用和红色旅游精品线路展示。

  (六)强化省级文物执法监督。加强省级文物部门文物监督力量,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履行文物保护责任情况,督导督办重要文物违法犯罪案件办理和文物安全事故处理工作。

  (七)加强文物行政执法。落实市(地)、县(市、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文物行政执法责任,配备业务强、能力过硬的人员,加强文物执法人员梯队建设。

  (八)实施文物平安工程。建立文物安全长效机制,逐步完善文物博物馆单位安全防护设施,按照有关要求,适时将监控数据接入全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

  (九)建立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聚焦法人违法、盗窃盗掘、火灾事故三大风险,定期开展文物安全巡查,加大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打击力度。发挥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坚持专项行动和常态监管相结合,打赢文物安全防范攻坚战。

  (十)规范国有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加强文物资源资产管理,完善常态化的国家文物登录制度,建设全省文物资源数据库,建立文物资源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实行文物资源资产报告制度,各级政府定期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文物资源资产管理情况。

  (十一)推进文物领域“放管服”改革。

  进一步简化面向社会的项目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十二)完善基本建设考古制度。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应充分考虑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管理需要。各级政府在土地储备时,对于可能存在文物遗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前不得入库。强化考古项目监管,开展考古出土文物移交专项行动。

  (十三)完善文物合理利用措施。文物博物馆单位要强化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功能,盘活用好国有文物资源。实施文物资源共享工程,加大信息开放力度,向公众提供一批重要文物藏品信息资料,以及分类检索查询等服务。

  (十四)促进文物与旅游融合发展。推进渤海上京、金上京等大遗址保护和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建设,加强中东铁路建筑群、黑龙江省古驿站驿道等线性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工作。支持社会力量依法依规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多样化多层次的文化产品与服务。推介文物领域研学旅行、体验旅游、休闲旅游、精品旅游项目和旅游线路,科学确定文物景区游客承载量标准。

  (十五)支持鼓励社会参与文物保护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积极性。在坚持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所有权不变、坚守文物保护底线的前提下,制定社会力量参与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使用和运营管理措施。

  (十六)完善健全博物馆体系。加快推进省博物馆新馆、省自然资源博物馆、省文学馆、东北抗联精神陈列馆等建设,推动高校博物馆向公共博物馆方向发展,依法依规加强非国有博物馆管理,指导和支持乡村博物馆建设与发展。推进牡丹江市、大兴安岭地区建设综合性博物馆,支持边境地区、民族地区建设专题博物馆。

  (十七)激发博物馆创新活力。分类推进博物馆法人治理结构建设,建立理事会制度,赋予博物馆更大办馆自主权。推进博物馆数字化建设,开展博物馆公共服务与综合管理。加强馆藏资源著作权、商标权和品牌授权管理。鼓励文物博物馆单位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其所得收入按照规定纳入本单位预算统一管理,可用于公共服务、藏品征集、文创产品开发等。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并在绩效工资总量内对在开发设计、经营管理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予以绩效奖励,不得用于本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支出。

  (十八)加强文物市场管理。引导民间收藏文物保护利用,促进文物市场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文物流通市场,规范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开展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规范文物鉴定机构发展,多层次开展文物鉴定服务。

  (十九)拓展文物交流合作。根据我省文物资源特点,推进中外联合考古、文物保护学术交流项目,开展文物对外交流展览。打造黑龙江文物对外交流活动品牌,提升黑龙江文化影响力。

  (二十)提升文物领域科技水平。加强文物数字化工作,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推动文物展示利用方式融合创新。

  (二十一)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制定文物博物馆事业单位人才分类评价标准,健全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加强基层文物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有效防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人才流失,确保基层文物管理工作扎实开展。落实国家新时代文物人才建设工程,加大对文物领域领军人才、中青年骨干创新人才培养力度。规范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管理,加强培训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开展文物领域表彰奖励。以省社科院历史文化研究院为平台,建设文物保护利用省级智库。

  (二十二)强化文物保护管理能力。充分发挥省级文物部门职能,充实力量,提升革命文物、社会文物、文物资源资产、文物国际合作与传播等方面的管理能力。各级党委和政府依法履行文物保护主体责任,明确负责文物保护管理的机构,切实加强文物保护能力建设,使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力量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确保文物安全。未设置专门机构的文物保护单位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文物保护巡查管理。

  (二十三)健全文物保护投入机制。支持文物保护由抢救性保护向抢救性与预防性保护并重、由注重文物本体保护向文物本体与周边环境整体保护并重转变。按照文物保护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落实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加快公布文物领域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强化绩效管理。积极引导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文物保护利用,支持创新拓展不同类型文物合理利用途径。

  (二十四)完善地方性法规。修改《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等文物保护相关地方性法规。鼓励设区的市制定文物保护地方性法规。加强文物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纳入全民普法教育体系。

  三、主动担当,确保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落实落地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将文物保护利用改革各项任务落实落细。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各地文物工作的督导考核,相关情况报组织部门作为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业绩表现的参考,切实增强各级领导干部文物保护利用的意识。各部门要明确分工、形成合力,强化制度供给和资源要素支持,推进各项改革举措落地见效。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履行好统筹协调职责,建立完善协调联系、信息通报机制,强化协作、积极推进。

  (二)加强督促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对各项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任务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各部门在推进文物保护利用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做好文物保护利用改革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文物事业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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