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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五”规划》

2018-06-21

《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十三五”规划》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十三五期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总体要求,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和形势要求

  (一)发展现状。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下,在国家有关部委的大力支持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海南省将社会信用体系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工程来抓,大力推进“诚信海南”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组织推进机制不断强化。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设立了海南省信用管理办公室,建立了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

  信用管理制度逐步建立。2014年10月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2015年9月印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有力地推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信息系统建设稳步推进。建立了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省政府信用信息系统,开通了“诚信海南”网和省政府信用信息公示网,向社会公众提供了信用信息的查询窗口。

  联合奖惩工作不断深入。海南省各有关部门按照《海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探索和尝试,陆续出台了相关的联合奖惩措施,加大了失信惩戒力度。

  总体而言,海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处于构建基础、探索发展的阶段,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难点,例如:市县政府组织体系不健全、平台建设滞后、信用信息共享不充分、行业发展不均衡、信用市场不健康、奖惩机制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

  (二)形势要求。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建立健全社会征信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及其任务分工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行了工作部署,明确提出建设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2014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正式发布,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提出了总体的规划和方案。2015年,《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均明确指出,社会信用体系是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施重大改革措施、加强和改进市场监管、提高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和重塑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因此现阶段海南省应加快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现代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设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

  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扩大内需、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前提,是完善科学发展机制的迫切要求。

  促进社会转型。利益主体更加多元化,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社会组织形式及管理方式也在发生深刻变化。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增强社会诚信、促进社会互信、减少社会矛盾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迫切要求。

  提高开放型经济水平。经济全球化使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提高,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交流更加密切。完善社会信用体系,是深化国际合作与交往,树立国际品牌和声誉,降低对外交易成本,提升国家软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必要条件,是推动建立客观、公正、合理、平衡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适应全球化新形势,驾驭全球化新格局的迫切要求。

  当前,全省正面临国际旅游岛建设第二次重大历史性机遇,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总目标,以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为主要内容,建立与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覆盖全社会的信用体系成为迫切要求。

  二、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规划部署,围绕国际旅游岛建设和海南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结合旅游、农业、医疗、金融等12个重点产业,全面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以信用制度建设为核心,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为支撑,以市场化运作的征信体系构建为关键,不断完善适应省情、体现海南特色、覆盖经济社会各个方面的信用体系,促进“诚信海南”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和诚信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为实现与全国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基本建成国际旅游岛、建设美丽海南“三大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充分发挥各级政府部门在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示范带动作用,强化顶层设计,加强统筹协调,健全社会信用管理的体制机制。注重运用市场化手段和方式,尤其要强化信用服务机构的监督服务功能,优化资源配置,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形成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按照国家部署,结合海南实际,统筹规划,明确总体思路、目标和实施步骤。围绕发展需要,选择重点领域和典型地区率先开展信用建设,抓住关键环节,形成工作示范,有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法制,规范发展。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各项工作,既要进一步加强信用立法、完善规章制度、健全标准规范,做到有法可依;又要促进各项政策法规的全面贯彻落实,做到有法必依,不断提升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尤其要妥善处理好信用信息征集使用与维护国家信息安全、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的关系。

  强化应用,注重实效。全面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加快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和社会信用服务机构互为补充、信用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相辅相成的信用服务体系,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和价值挖掘,加强信用服务创新和产品供给,大力培育和发展信用服务市场,大力推进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政府管理和各类经济社会活动中的广泛应用,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环境。

  (三)建设目标。

  力争到“十三五”末,基本建成符合国家总体要求、与海南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体制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形成一整套支撑“诚信海南”建设的信用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体系,建成覆盖全省所有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的全面归集和安全共享,推动信用报告和信用记录在经济社会各方面得到广泛应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全面发挥作用,重点领域失信问题显著减少,信用服务市场规范发展,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全面提升,经济社会发展的信用环境明显改善,经济社会秩序显著好转,诚实守信成为全社会的共同价值追求和自觉行动。

  ——信用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以地方综合性信用立法建设为重点,以细化奖惩制度为核心,结合保障信用信息安全和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努力形成较为完善的信用法规制度体系。

  ——信用信息全面共享基本实现。完善省级和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发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枢纽作用,纵向与国家及各市县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横向与省级行业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全面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与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依法加强社会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基本形成覆盖全省、社会共享的信用信息大数据资源。

  ——社会信用体系运行机制发挥作用。加快推进信用建设重点工程建设,建成与海南省经济、社会、区域发展特点有效结合的14项重点工程,有效推动依法治省、海洋强省战略的实施。各重点领域信用管理与奖惩制度全面建立,社会信用意识普遍增强,失信联合惩戒和守信联合激励的社会管理机制基本形成,重点领域违法失信案件发生率明显下降,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信用服务形成区域特色。信用信息和信用服务产品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得到广泛应用,将社会信用理念贯穿到海南地方发展、改革创新、重点产业建设、区域协调发展、对外开放等工作中,形成具有区域特色的信用服务体系。

  三、深入推进重点领域诚信建设

  (一)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

  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关键,深入推进政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先导。各类政务行为主体的诚信水平,对其他社会主体诚信建设发挥着重要的表率和导向作用。各级各部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诚信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

  1.坚持依法执政。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完善政府民主决策机制,提高决策透明度,进一步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各级各部门发布权力清单,规范权力运行,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约束和监督,实现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协调,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公开、公平、清廉的诚信形象。

  2.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强化信息平台建设,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在行政管理中产生的信用信息,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机制。各市县、各部门要细化、公开本单位政府信用信息目录和公开范围,进一步明确政府信用信息公开重点工作,按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内部互通共享进行分类管理。坚持“严格依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切实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及时披露重大突发事件和群众关注热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3.突出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要在提高政策执行力、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增强部门工作协调配合、减少行政自由裁量权等方面,树立政府的诚信施政形象,带动全社会诚信意识的树立和诚信水平的提高。在行政许可、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研管理、公务员考录、干部选拔任用与监督管理、安排政府扶持资金等管理事项中,优先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

  4.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把政务履约和守诺服务纳入政府绩效评价体系,把发展规划和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落实情况以及为百姓办实事的践诺情况作为评价政府诚信水平的重要内容。积极营造公平竞争、统一高效的市场环境,不得实施地方保护主义措施,不得包庇纵容行政区域内社会主体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行为。支持统计部门依法统计、真实统计,对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和签订的各类合同要认真履约和兑现,政府举债要依法依规、规模适度、风险可控、程序透明,政府收支必须强化预算约束,提高透明度。

  5.构建政务诚信政策传导和奖罚机制。加强大政方针、时事新闻及政务信用体系建设动态的宣传报道力度,扩宽政策信息传导平台,提高群众思想认识,以正确的诚信理念引导群众的行为,通过改变意识形态来调整公众的核心价值观。加强对守信主体的奖励和激励,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营造诚信环境,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使失信行为寸步难行。

  6.加强公务员信用管理和诚信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强化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加强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培训,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建立一支守法守信、高效廉洁的公务员队伍。

  7.关注社情民意新动态。从政务服务大厅评价系统中获取政务评价信息,了解公众对政府服务的满意度,为构建服务型政府找准基石。通过政府舆情部门和平台大数据监测,搜集媒体对政府的正面或负面报道,加强网络信息引导和管理,规范公众舆论参与,提升政府网络执政能力。大力推进“阳光信访”,提高信访举报工作透明度,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二)深入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商务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点。提高商务诚信水平,是维系商业活动、降低商务成本、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保障;是促进消费、增强经济发展活力的有效措施。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商务诚信建设。

  1.生产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安全生产和质量诚信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承诺和质量承诺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重大事件企业主动报告制度以及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年度公示制度、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制度、产品质量追溯、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建设,逐步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信用档案。建立健全各类生产经营主体生产和加工环节的信用管理,建立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安全、质量信用档案制度、健全质量信用信息收集与发布制度和质量信用报告发布制度,动态记录、更新和维护发布企业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等方面的信用信息情况,通过质量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质量信用记录,披露和曝光安全生产和质量失信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质量信用报告、失信黑名单披露、市场禁入和退出制度。建立产品质量异地查处、产品质量信用信息异地和部门间共享制度,联合打击制假售假、违法经营等失信行为。

  加快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加强企业质量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生产经营企业产品质量等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重点产品安全和质量可追溯制度,严格实行产品召回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建设质量信用征信系统和共享制度,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生产经营者的质量信用记录,建设相关责任主体和从业人员安全信用档案。

  2.流通领域信用建设。

  开展流通领域诚信建设。推进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行业建立完善信用记录和信用档案;推动零售商与供应商建立信用合作模式;推进商品销售企业诚信计量建设;支持商贸服务企业信用融资,发展商业保理,规范预付消费行为;鼓励企业扩大信用销售,促进个人信用消费;逐步建立以商品条形码等标识为基础的商品流通追溯体系。

  建设流通企业信用奖惩制度。完善失信提示、预警、“黑名单”、信用修复等联合惩戒机制,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引导企业树立诚信为本,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理念,鼓励社会公众主动举报,参与监督。

  推进对外经贸信用体系建设。加强对外贸易、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等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级、信用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健全进出口企业信用档案、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体系、信用分类管理、跨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联合监管制度,将进出口企业信用状况与进出口管理措施结合起来,实行差别化通关政策。加强检验检疫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分类实施检验检疫监管措施。

  3.税务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完善税务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纳税人的信用信息记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交换。

  完善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发布和奖惩制度。明确纳税信用评价条件、评分标准、评价结果的公开方式以及奖惩措施;建立税收违法黑名单制度,依法及时对纳税人的欠税情况进行公告,加大对偷税、抗税、骗税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

  建立跨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与银行、工商、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公安、质监等部门的信息合作与共享,推进纳税信用与其他信用信息的联动管理,依法进行信息比对、交换与应用,实现社会综合治税。加强税务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发挥信用评定制度对纳税人的奖惩作用。

  4.价格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价格诚信制度建设。规范和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完善经营者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制度,提高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的覆盖面、准确度和公信力,增强价格政策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价格知情权。

  加大价格执法力度。强化价格执法检查与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价格欺诈、价格垄断等价格失信行为;加大对价格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对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建立价格诚信信息系统。完善市场价格监管体系,建立价格信用信息系统,做好价格信息披露工作,公开曝光社会影响大和屡查屡犯案件,推动实施奖惩制度。

  5.工程建设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领域信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市场准入退出制度、失信责任追溯制度等,制定工程建设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标准,实施信用动态化监管措施。

  加强工程建设领域守法诚信建设。坚决打击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虚假合同行为;打击违反城乡规划行为,防止在工程建设中出现违法发包、转包、分包和拖欠工程款等行为。

  建立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工程建设类企业质量信用档案,建立注册建筑师、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工程检测、报建审查等单位的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企业和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结果与市场准入、资质审批、执业资格注册、资质资格动态核查等审批审核事项的关联管理机制,形成从业人员信用评价机制和失信责任追溯制度。

  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和应用。建立全省建设系统信用数据库,完善省工程建设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加强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设立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集中公开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实现“一站式”综合检索服务;深入开展建设工程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规范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招投标、工程造价、质量管理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行为。

  6.政府采购领域信用建设。

  制定政府采购领域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建立健全供应商、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和评价标准体系,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提高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建立完善全省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实现政府采购信用信息的共享和统一发布。完善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完善政府采购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信用管理。强化联动惩戒,利用工商、税务、金融、检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提供的信用信息,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和相关人员的信用管理,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立政府采购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招标投标领域信用建设。

  健全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制度。探索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服务平台,实现招标投标和合同履行等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实时交换和整合共享。

  推动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和应用建设。建立涵盖招标投标领域的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体系。鼓励市场主体运用社会基本信用信息和第三方信用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强化联动惩戒。完善招投标领域信用信息公开、共享及不良信用记录公示等诚信管理制度,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建立奖惩机制,完善招投标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

  8.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建设。

  加强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部门规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相结合的交通运输信用法规体系。

  完善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建立信用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和整合交通运输、驾驶培训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强化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将各类交通运输违法行为列入失信记录。建立完善交通运输领域的信用管理信息系统,与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开展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强对失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管和惩戒。鼓励和支持公民参加驾驶培训时,选择信用考核等级高的驾驶培训企业和从业人员。

  开展交通运输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建立健全交通运输信用考核评价制度、不良信用记录公示制度等诚信管理制度。针对公路、铁路、水路、民航、管道等运输市场不同经营门类以及驾驶培训企业,分别制定考核指标,加强信用考核评价监督管理,引导第三方机构参与交通运输行业信用考核评价,建立健全交通运输管理机构与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相结合,具有监督、申诉和复核机制的综合考核评价体系。

  9.统计领域信用建设。

  建立统计诚信管理制度。开展企业诚信统计承诺活动,建立统计诚信管理、统计失信行为通报和公开曝光制度、统计失信惩戒制度等,营造诚实报数光荣、失信造假可耻的良好风气。

  建立统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企业统计诚信评价制度和统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将统计单位、统计中介(代理)机构和统计调查企业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档案,将统计失信企业名单档案及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省级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将统计信用记录与企业融资、政府补贴、工商注册登记等直接挂钩。完善统计信用评价标准体系。

  10.中介服务业信用建设。

  建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建立完善律师、公证仲裁、司法鉴定、鉴证、会计、担保、评估、代理、经纪、职业介绍、咨询、交易、检验检测等类型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并作为市场行政执法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的重要依据。

  实施信用分类动态监管。重点加强公证仲裁类、律师类、会计类、担保类、鉴证类、检验检测类、评估类、认证类、代理类、经纪类、职业介绍类、咨询类、交易类等机构信用分类动态化管理,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评估制度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激励诚信、惩戒失信机制。

  (三)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社会诚信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提高社会诚信水平,是实现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保障。提高社会领域从业机构和人员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水平,以信用问题突出的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推进社会诚信建设。

  1.社会保障领域信用建设。

  完善社会保障领域诚信制度建设。在救灾、救助、养老、社会保险、慈善、彩票等方面,建立全面的诚信制度,为社会保障营造良好的诚信环境。建立健全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退出等各环节的诚信制度,加强对申请保障房的条件审核,保障诚实守信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对弄虚作假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医师信用管理制度,加大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医保医师、参保人员违规、欺诈、骗保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建设全省集中的社会保险数据库。推动社会保险诚信参保制度建设,建立少缴、漏缴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等失信主体的信用档案库,规范参保缴费行为。构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完善低收入家庭认定机制,确保社会救助、保障性住房等民生政策公平、公正和健康运行。

  建立健全社会保险诚信管理制度,打击社会保障领域的违法失信行为。加大对骗取保障房、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少缴和漏缴社会保险费、医保欺诈等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依法打击医保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以及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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