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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

2020-01-06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的通知

  苏自然资规发〔2019〕2号

  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以及省委省政府“不见面审批”的要求,现将《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转发你们,并就我省贯彻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省自然资源厅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省自然资源厅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附件)

  4.用地预审权限在省自然资源厅、规划选址权限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省自然资源厅通过用地预审后,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用地预审权限在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划选址权限在下辖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报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用地预审后,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6.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权限均在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经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7.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相应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8.已领取用地预审意见或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只需提交规划选址或用地预审相关材料及已有意见(证书)原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9.已领取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可同步提交已有意见原件;未领取用地预审意见的建设项目,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延期的,须同步提交用地预审相关材料,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10.为深入推进“不见面审批”,进一步减少审批时间,省级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实行网上申报审批,各地可通过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下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电子报盘软件,进行网上报审。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按照自然资源部要求,对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对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在建设单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加强证书管理与信息统计

  1.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编号数字共15位,前6位数号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详见民政部网站www.mca.gov.cn)执行,7-10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年份,11-15位数号码代表证书发放序号。

  2.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将2019年9月17日至2019年12月31日设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可按原程序办理各类规划用地许可,也可按新要求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2020年1月1日起,全省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新发或换发新版证书,不得核发旧版证书,已经核发的旧版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3.证书由省自然资源厅统一印刷,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取并负责辖区内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证书发放、统计。

  4.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核发证书信息填报至省自然资源厅(具体填报要求另行通知),填报信息与领取证书数量须保持一致,作废、收回的证书应交回省自然资源厅。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2.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3.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江苏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11月28日

  附件1

  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 

  “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 

  自然资规〔20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部机关各司局: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现就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

  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见附件1),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选址申请,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经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权限在省级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的层级和权限。

  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需要办理规划选址的,由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规划选址情况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

  二、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

  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件2),不再单独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向所在地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经有建设用地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同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规划条件编制土地出让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组织土地供应,将规划条件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单位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

  以统一规范标准、强化成果共享为重点,将建设用地审批、城乡规划许可、规划核实、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等多项测绘业务整合,归口成果管理,推进“多测合并、联合测绘、成果共享”。不得重复审核和要求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多次提交对同一标的物的测绘成果;确有需要的,可以进行核实更新和补充测绘。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划核实、土地核验、不动产测绘等合并为一个验收事项。

  四、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各地要依据“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要求,核发新版证书。对现有建设用地审批和城乡规划许可的办事指南、申请表单和申报材料清单进行清理,进一步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除法定的批准文件和证书以外,地方自行设立的各类通知书、审查意见等一律取消。加快信息化建设,可以通过政府内部信息共享获得的有关文件、证书等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对行政相对人前期已提供且无变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支持各地探索以互联网、手机APP等方式,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在线办理、进度查询和文书下载打印等服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各地可结合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附件: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编号规则

  自然资源部

  2019年9月17日

  附件3

  江苏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报材料清单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建设背景、基本情况(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项目申请用地情况(现状分类、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情形、功能分区情况、是否需要踏勘论证、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其他情况、小结等;

  3.项目建设依据〔审批类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已列入省政府批准规划的项目和投资额度小的省级政府投资项目除外)、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者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备案类建设项目提供备案通知书〕;

  4.分期实施的建设项目,提交拟订的分期实施规划方案,分期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5.踏勘报告。(1)线性工程面积大于100公顷,面状大于70公顷;(2)耕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50%以上。

  6.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城市(镇)总体规划图、乡级以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局部图(含电子图件)及其他相关图件;

  7.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8.符合规定条件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及相应审查意见。

  9.设区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初审意见。

  10.位于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范围的,应提供风景名胜区主管机构的意见。

  11.在成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独立选址的建设项目以及可能对城乡规划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性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

  12.对于可能对周边居住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具初审意见之前,应按照《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关材料及意见采纳的情况说明等应一并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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