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15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琼发〔2019〕13号
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海南省委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南省推进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行动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促进我省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任务
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程度持续提高,办园结构进一步优化。全省学前三年毛入园率2020年达到86%、2025年达到90%、2035年达到9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达到80%,全省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原则上达到50%。
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不断完善。到2020年,基本形成以本专科为主体的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分层分类完成幼儿园园长、教师全员培训,幼儿园教师队伍综合素质和科学保教能力整体提升。到2035年,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完善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办园体制和政策保障体系,为社会提供更充裕、更普惠、更优质的学前教育资源。
二、工作措施
(一)科学规划,优化结构
1.科学规划布局。充分考虑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趋势,结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制定全省学前教育布局规划(2019-2035年)总体方案。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在本市县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2019-2035年),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优化城市新区、主城区扩张区域、新建大中型住宅小区和安置区等热点区域的公办幼儿园布局。(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以下均需各市县落实,不再列出)
2.优化办园结构。各市县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2020年原则上要达到50%,已达到50%的市县要进一步提高占比。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营利性民办园发展。在有条件的市县设置特殊教育幼儿园,海口、三亚、儋州等地级市到2020年年底前各建1-2所特殊教育幼儿园。鼓励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探索设立国际幼儿园或双语幼儿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
(二)多措并举,扩大供给
3.积极挖潜扩大增量。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各市县按照本地区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和行动计划的安排,加快推进新建、改扩建公办园建设,重点扩大农村地区、脱贫攻坚地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充分利用腾退搬迁的空置厂房、行政办公用房、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等资源,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举办公办园。中小学布局调整的空余用地、省追加的新增城乡建设用地等富余公共资源,优先用于举办公办园。鼓励支持街道、村集体、有实力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特别是普通高等学校举办公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对于军队停办的幼儿园,移交市县政府接收,实行属地化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公办示范性幼儿园通过举办分园、承办新园、集团化办园、合作办园、委托管理、对口帮扶等形式,扩大优质资源规模。推动“一市(县)两校一园”优质教育资源引进工作落地。(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残联)
4.大力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各市县要严格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琼府〔2017〕96号)和《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操作规程》(琼建房〔2019〕70号),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要落实好《海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19〕107号)有关工作部署,对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情况进行专项治理,2019年年底前整改到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5.扎实推进乡村公办幼儿园建设。各市县在落实每个乡镇至少办好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基础上,启动实施“一村一园”工程,先在较大的行政村和居各建1所公办幼儿园,具备条件的在每个行政村和居至少建1所公办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或在小学附设幼儿园。从2019年起,试点将“大村独办、小村联办普惠性幼儿园”列入乡村振兴重点工作内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6.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2019年8月底前,修订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积极引导民办园提供和扩大普惠性服务。(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健全机制,保障经费
7.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各市县政府要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2019年起,“三类幼儿”资助标准提高到1300元/年·生,确保建档立卡家庭幼儿、农村低保家庭幼儿、特困供养幼儿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各级财政支持的残疾人康复项目优先资助6周岁以下(含6周岁)残疾儿童。(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省残联)
8.完善学前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各市县政府要建立起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社会捐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差异、财力状况和管理体制,完善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机制,逐步提高我省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各级发改部门要根据同级教育部门的意见,按管理权限对公办幼儿园开展成本监审,根据居民收入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并适时向社会公布。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向社会公示后执行;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标准报当地发改部门、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各市县政府依法加强对民办园收费的价格监管,坚决抑制过高收费。(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完善制度,建设队伍
9.严格依标配备教职工。各类幼儿园按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力争2019年年底前研究出台海南省幼儿园人员总量管理办法,推动学前教育领域机构编制管理创新。通过公开招聘、相互调剂、转岗等方式配备公办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责任单位: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
10.严格教师队伍管理。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教师专业标准,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园教师全员持证上岗。非学前教育专业毕业生在幼儿园从教须经专业补偿培训,且具有相应教师资格。幼儿园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推行师德考核负面清单制度,对违反职业行为规范、影响恶劣的实行“一票否决”,终身不得从教,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1.加大幼儿园教师培训培养力度。扩大本专科层次培养规模及学前教育专业公费师范生招生规模。依托琼台师范学院,每年按照“县来乡去”原则招收200名左右公费师范生,学生在校期间免除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毕业后回生源地乡村幼儿园任教。推进学前教育专业中高职人才培养模式的衔接,支持琼台师范学院培养初中毕业起点的五年制专科学历的幼儿园教师,利用国家高职院校扩招100万人计划和我省学前教育农村特设岗位教师计划,加大幼儿园教师供给。支持中等职业学校相关专业重点培养保育员。落实幼儿园教师全员培训制度。从2020年起5年内培养32名省级骨干园长、20名幼儿园省级学科带头人、200名幼儿园省级骨干教师,打造5个幼儿园卓越园长工作室、5个幼儿园卓越教师工作室,引领带动幼儿园教师队伍素质整体提升。各级培训向农村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倾斜,有计划实施新建幼儿园园长岗前培训,5年内每年培训乡镇幼儿园园长60名,每年实施100名新建幼儿园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加强对保育员、保健医生等工作人员的分类分层培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12.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地位和待遇。各市县要依法将幼儿园教职工全员纳入社保体系,有条件的地区可试点实施乡镇公办园教师生活补助政策。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规定,可将公办园中保育、安保、保洁等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所需资金从既有财政预算中安排。完善幼儿园教师职称评聘标准,畅通职称评聘通道。逐步实现非在编教师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建立和完善民办园教师工资指导机制和待遇奖补机制,引导和监督民办园落实教师工资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人才发展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五)加强管理,规范发展
13.健全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省级统筹,市县为主、乡镇(街道)参与”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各部门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健全投入机制,明确分担责任。进一步理顺乡镇中心幼儿园管理体制,明确中心园的地位和功能。村一级公办幼儿园可设为乡镇中心幼儿园分园;农村小学附属幼儿园及幼儿班(学前班)的日常管理可由所在学校负责,教育教学业务由所在乡镇中心幼儿园统一指导。(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4.加强专业化管理队伍建设。充实各级教育部门学前教育管理力量,建设一支与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模和监管任务相适应的专业化管理队伍。各市县要落实学前教育管理干部和教研员的配备,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分层组建专业化教研团队。(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15.加强幼儿园规范管理。严格幼儿园准入管理,幼儿园审批严格执行“先证后照”制度,由县级教育部门依法进行前置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后,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按照“规范一批、整合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持续做好无证幼儿园清理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稳妥完成无证园治理工作。各级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幼儿园的监督,建立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和幼儿园动态监管机制,遏制幼儿园“大班额”倾向。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督管理,特别是完善幼儿园过程性监管。建立幼儿园基本信息备案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家长志愿者驻园值守制度,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作用,推动家长有效参与幼儿园重大事项决策和日常管理。(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
16.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幼儿园所在街道(乡镇)、社区(村)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安全工作的监管与指导。幼儿园要严格贯彻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落实安全责任制,建立起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护体系,重点对消防安全、食品卫生、疾病防控、校车管理、幼儿接送、教育活动、设施设备及校舍管理等关键环节进行隐患排查,确保幼儿人身安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
17.实施幼儿园分类管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完成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落实民办教育分类管理与分类登记工作。2017年9月1日前设立的民办幼儿园,须在5年过渡期内(2017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进行分类登记,分类登记之前,根据其法人属性予以管理。各市县教育部门每年应向社会公布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名录、收费标准以及政府扶持措施等相关情况。(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管局)
18.坚决遏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过度逐利行为。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已违规的,市县教育部门要牵头进行清理整治,清理整治完成前不得进行增资扩股。参与并购、加盟、连锁经营的营利性幼儿园,应将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市县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市县教育部门应对相关利益企业和幼儿园的资质、办园方向、课程资源、数量规模及管理能力等进行严格审核,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品牌加盟主体变更,须经所在市县(区)教育部门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所属幼儿园出现安全、经营、管理、质量、财务、资产等方面问题时,举办者、实际控制人、负责幼儿园经营的管理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责任单位:银保监会海南监管局、省教育厅)
(六)综合施策,提高质量
19.改善办园条件。各市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玩教具和图书配备的指导,合理布局空间、设施,为幼儿提供适宜的园所环境。本着“支持一所、建成一所”的原则,妥善安排资金用于公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到2020年,每个市县力争至少建成一所省级以上标准的幼儿园。(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0.加强幼儿园业务指导。各市县教育部门要与学前教育教研机构密切配合,落实《幼儿园工作规程》《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等精神,坚持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着力消除“小学化”现象。各市县建立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责任区制度,落实学前教育教研经费和教研员培训,完善各级教研制度,加强园本教研和区域教研。深入推进示范园与普通幼儿园对口帮扶工作和师范院校帮扶区域学前教育发展工作,着力提升普通幼儿园的科学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鼓励幼儿园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学前教育理念,组织开展各种教育教学实验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1.强化办园质量督导评估。全面落实督学责任区制度,将全部幼儿园纳入督学责任区职能范围,鼓励和支持幼儿园设立督导员,负责幼儿园内部日常保教工作的督导和检查。各市县要建立健全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机制,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建立完善幼儿园质量评估体系,将各类幼儿园纳入评估范围,定期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对学前教育事业的领导,按照管党建与管业务相结合的原则,市县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党组织统一领导幼儿园党建工作。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实现幼儿园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二)强化督导问责。将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目标和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作为对市县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纳入督导评估和目标考核体系。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定期对各市县加强公办园建设、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普惠性资源配置、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与成本分担机制等政府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结果对社会公布。对发展学前教育成绩突出的地区按照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力、没有如期完成发展目标责任的地区予以问责。(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
(三)营造良好氛围。教育部门会同宣传、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部门及新闻媒体征集并广泛宣传各市县学前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个人事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宣传月”等宣传教育活动,传播科学保教理念和知识,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严禁新闻报道、影视作品、公开出版物播出、刊载侵害幼儿隐私等内容,为幼儿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教育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