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2
《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规范山东省烟台市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及市信用办《烟台市建立诚信“红黑榜”发布及联合惩戒制度工作方案》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烟台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烟台市行政区域内开展建设生产经营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其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发布、管理和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工作。局属相关职能科室、单位及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采集、认定各行业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并监督落实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结果的管理和应用。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企业。
第四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归集、公开、使用和监督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客观、准确、及时、有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标准、信息共享、合理奖惩、社会监督的评价方式。
第五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完善“市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并向“省一体化平台”推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
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发布管理制度》和各自管理权限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的采集、认定、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六条 “红名单”企业,是指从事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诚实守信经营,经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应受到守信表彰奖励的建筑市场主体。(“红名单”企业认定办法详见附件1)
第七条 “黑名单”企业,是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业行为规范,存有严重失信行为,或者破坏行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经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依照有关认定标准确定为受到失信惩戒的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企业认定办法详见附件2)
第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采集、认定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时应当依据下列资料:
(一)表彰、奖励的证书或者书面决定原件;
(二)经有关职能部门或机构查证并做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执法与监督检查中下发的执法建议书、处罚决定书、隐患整改通知书等;
(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
(五)烟台市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发布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等级;
(六)烟台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会议成员单位发布的建筑行业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表彰奖励、处罚、处理、认定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条 “红名单”“黑名单”企业名单原则上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每年四月份在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信息网上公开发布。
“红名单”“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半年公布一次修订后的名单。被列入“红名单”“黑名单”的建筑市场主体,如在对外公开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违诺失信或重大立功表现等行为,由相关部门和单位填写《烟台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移除/保留)提报表》(附件3)并附以相应的证明材料,经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证属实并研究通过后,移除或保留“红名单”“黑名单”。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省、市一体化平台,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对列入“红名单”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在行政许可、资质资格、招标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政策扶持、评优评奖等方面实行“绿色通道”、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
对列入“黑名单”信息公开期限内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得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并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并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大检查频次,列为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执法检查的必查对象。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红名单”“黑名单”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黑名单”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信用管理“黑名单”信息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红名单”“黑名单”信息采集、认定、公开和推送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市级一体化工作平台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安全。
第十六条 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推送情况抽查和通报制度。定期核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推送情况。对于应推送而未推送或未及时推送“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予以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保证信用信息真实、完整。对于采集、认定、推送、公布虚假“红名单”“黑名单”信息,故意瞒报“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篡改“红名单”“黑名单”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异议信息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异议信息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认定该“红名单”“黑名单”信息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异议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九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红名单”“黑名单”信息发布、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的行为,向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举报或投诉。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烟台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