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0-21
为认真贯彻落实《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现就《实施方案》规定的政策进行全面解读。
一、关于《实施方案》印发实施的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有效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党的十八届三中、五中全会明确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对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出要求。由于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加以解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分别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作出了具体规定。
2017年11月,国务院印发了《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国发〔2017〕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实施方案》),对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提出了要求,明确了划转政策和实施步骤,此次划转目标为“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2018年国家层面在中央管理企业和中央金融机构开展划转试点,地方层面在浙江、云南两省开展划转试点。
2019年7月1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9年全面推开划转工作。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资委、税务总局、证监会于2019年9月1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工作通知》)。《工作通知》明确规定,划转工作于2019年全面推开。中央层面,具备条件的企业于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确有难度的企业可于2020年底前完成,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地方层面,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
二、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重要意义
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在统筹考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基础上,增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可持续性的重要举措。一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增进民生福祉。二是有利于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代际公平,避免将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通过增加税收、提高在职人员养老金缴费率等方式转移给下一代人。三是有利于推进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实现国有股权多元化持有,推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有资本做强做优做大,发展成果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目标引领,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标紧密结合。基本目标是弥补因实施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促进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是坚持系统规划,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目标紧密结合。统筹考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的目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成因、国有资本现状和企业发展需要,科学界定划转范围,合理确定划转比例。
三是坚持立足长远,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的目标相结合。通过划转实现国有资本多元化持有,但不改变国有资本属性。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管理运营所划入的国有资本,建立国有资本划转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逐步弥补相结合的运行机制。
四是坚持独立运营,与社保基金多渠道筹集的政策目标相结合。划转的国有资本由承接主体集中持有,独立运行,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确保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划转的国有资本具有充实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标,运营收益根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四、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范围
将全省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规模的认定及划转口径以企业合并财务报表为准。一是大中型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大中型金融机构划型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金融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5〕309号)有关规定执行。三是公益类企业按照《国资委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15〕170号)予以确定。四是文化企业按照《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资委 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的通知》(财资〔2019〕49号)予以确定。
五、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对象
省国资委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省直有关部门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或直接持有纳入划转范围的国有股权。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划转企业集团股权,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改制后按规定划转企业集团股权。划转对象涉及多个国有股东的,须分别划转各国有股东所持国有股权,并由第一大股东牵头实施,国有股东持股比例相同的,由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国有股东牵头实施划转。中央和地方混合持股企业,按照第一大股东的产权隶属关系划转至相应的承接主体。
六、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比例
划转比例统一为纳入划转范围企业国有股权的10%。今后,中央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承接主体
划转的全省企业国有股权,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委托贵州金融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接主体集中持有,专户管理,独立运营,单独核算,接受考核和监督,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不再设立承接主体。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享有所划入国有股权的收益权和处置权,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承接主体的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对划入的国有股权,要按规定履行相应的禁售期义务。
八、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的划转程序
按照全省企业国有股权划转工作的部署和工作安排,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一是省属企业。省级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确认;金融机构等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核确认。二是市(州)、县级企业。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各出资人代表机构负责提出本机构所监管企业拟划转股权的建议方案,同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资人代表机构进行初审并报经同级政府同意后,联合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
九、关于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实施步骤
按照统一部署、分级组织、集中承接、全面推开的原则完成划转工作。一是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任务。二是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待集中统一监管改革完成后予以划转。三是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审核确认金额,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国有企业的国有股权划转工作。
十、关于《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
划转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共同推进我省划转工作。一是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和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省国有企业改革专题组要加强统筹协调、督促落实。二是建立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贵州证监局等部门(机构)共同参加的全面推开划转工作协调推进机制。省财政厅要切实担负起牵头责任,加强沟通协调,统筹解决划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三是建立健全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督查机制,重点对有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划转范围的全面性、划转推进进度等进行督查,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四是各出资人代表机构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划转工作,加强政策引导,健全完善有关配套政策,落实责任,有序实施。各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对本级划转工作负总责,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方案,确保按要求完成划转目标任务。
原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推开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