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10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金融工作,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慈溪市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慈溪市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科技金融工作,拓宽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是信用保障资金,用于科技银行对慈溪市辖区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科技信贷可能产生的损失进行风险补偿,为科技型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信贷是指由协议的科技银行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授信支持,保险(担保)公司提供信贷保险(担保),并由市科技局提供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银行是指参与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合作的银行,主要是指:经宁波银保监局批准在宁波辖区内设有科技支行的本地银行分支机构及慈溪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五条 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科技信贷风险池建设。
第六条 市科技局为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对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督,市金融办负责对合作银行的管理。
第三章 支持对象
第七条 科技信贷支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慈溪市注册纳税的企业法人。
2、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宁波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含宁波市创新型初创企业)、宁波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等科技型中小企业。
3、企业注册成立时间在1年以上,经营稳定,有自主研发能力,年销售收入在1亿元以下,且盈利模式具有可持续性,资产负债率最高不超过80%。
4、企业主导产品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技术),并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5、企业及主要经营者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以及无违法犯罪记录。
6、未有300万元以上的信用或商业信贷记录。
第八条 科技信贷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单家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5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科技孵化器内在孵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科技信贷所获款项应主要用于技术攻关、产品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推广等科技活动的开支。
第四章 运作方式
第十条 科技信贷采用“政府&保险(担保)&银行”三方合作模式。风险分担比例分别为30%:40%:30%(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中在孵化企业的风险分担比例为40%:40%:20%)。到科技信贷出现风险需要风险池资金代偿,则由风险池资金按约定比例履行代偿责任。
第十一条 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选择一家科技银行设立专户。该账户实行封闭式管理,账户内资金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随意划转。科技信贷风险池的70%额度按各签约银行平均分配,另外30%额度按科技银行实际放贷情况进行分配。
第十二条 科技银行按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分配额度的20倍,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放贷。协议的保险(担保)公司对科技信贷进行信贷保险(担保)。
第十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向科技银行提出科技信贷申请,提交《慈溪市科技信贷申请表》。科技银行按第七条要求,筛选授信企业,对是否符合科技信贷政策和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科技银行向保险(担保)公司推荐可贷款企业。保险(担保)公司对科技银行推荐的企业进行调查,决定是否提供信贷保险(担保)。
第十五条 科技信贷的利率不低于同期商业贷款利率;保险(担保)年费率不超过1.5%;
第十六条 对成立五年内的科技型企业发放的贷款总额,应占全部贷款额度的50%以上。重点支持各科创平台内的科技型初创企业。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对科技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审查同意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经审核同意的,由科技局、保险(担保)公司和科技银行三方签署《风险匹配函》,纳入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
第五章 追偿与核销
第十八条 信贷到期、企业未能按时还款时,应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科技银行应在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科技局和保险(担保)公司,并联合保险(担保)公司向企业进行催讨;
2、经催讨1个月后企业仍未还贷的,由科技银行或保险(担保)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根据法院生效的裁判文本,由科技局、保险(担保)公司和银行按比例进行代偿。
4、科技局按风险匹配承担代偿责任后,在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余额归零的情况下,科技局不承担除存入科技信贷风险池资金内资金以外的代偿责任。未代偿部分的债务,由保险(担保)公司和科技银行按70%、30%的比例进行代偿。
5、代偿完成后,科技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仍应全力向借款企业及其他担保人进行有效追偿。追偿所获资金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按科技局、银行和保险(担保)公司实际承担的风险比例进行结算分配。市科技局将收回的资金纳入科技信贷风险池。
贷款企业在同一科技银行既有科技信贷,又有一般商业信用贷款的情况下,科技银行收到的归还资金或追回资金应优先冲减科技贷款项下的贷款本息。
6、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或对企业诉讼且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的情况下,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核销相关规定,科技银行对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予以核销,并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应及时向市政府汇报。
报市科技局的核销资料应包括:
(1)科技银行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2)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3)市科技局要求补充的资料。
第六章 监督机制
第十九条 对发生代偿的企业,未偿还贷款款项前不得申报各级各类财政补助(奖励)项目。
对于报送资料严重失真或者弄虚作假的行为,将采取通报批评、终止协议等措施,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企业若有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的,科技银行有权中止和追讨已发放贷款,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原《慈溪市科技贷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慈科〔2018〕59号)作废。签约银行已经发放的贷款按原办法到期停止续约。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