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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海盐县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2020-11-12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海盐县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话形式反馈至海盐县商务局商贸电商科。

  公示日期: 2020年11月11日至2020年12月11日

  联系电话: 0573-86110801

  地址:海盐县武原街道勤俭南路130号

  邮编: 314300

  附件:《海盐县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海盐县商务局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海盐县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的举办、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场内交易秩序,保障市场举办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2015年修订版)、《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11144-2015),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管理规范

  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的场所和相关服务的企业。

  (一)设立

  1.选址符合城市商业网点发展规划,设在靠近城市公路干线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交通便捷,易达性好,辐射范围广。

  2.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场所和章程。

  3.具备为买卖双方提供车辆合法性检验、二手车展示、信息查询、鉴定评估、转移登记、购置税变更、车船税变更、保险、抵押贷款等服务功能。

  4.能为20家以上固定二手车经营商户提供相应办公场地及配套设施。

  (二) 经营场地与设施设备

  1.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

  2.功能区域划分清楚并设有标识牌。要设置和划分查验区、评估区、展销区、交易大厅等功能区域与设施。

  3.交易大厅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

  a)交易大厅明显位置设有二手车交易流程示意图、各种代办服务、注意事项、收费项目及标准、投诉电话等。

  b)配备3台以上触摸屏式信息查询机器,能够查询车辆的基础参数,以及同时期、同品牌交易车辆的参考价格,查询各项手续是否完备以及交通违法记录等重要信息。

  c)设立电子排队叫号系统。

  d)设立电子显示屏,滚动发布待交易车型、颜色、使用年限等车辆主要信息,及时更新已交易车型的价格。

  e)设有专门的客户休息区,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f)设有查验车辆法定证明及凭证、鉴定评估、打印交易发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等服务窗口。

  4 .车辆展示销售区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标识明显。

  5.设有车辆入场检查、鉴定评估专用区域,配备核对证照、车辆查验、鉴定评估等工位。

  6.设置专用试车场地,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7.设有社会车辆专用停车场,与车辆展示销售区分开,停车场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

  8.车辆展示销售区布局与道路出入口设置合理,出入畅通。

  9.按当地绿化规定要求进行绿化,环境卫生、整洁。

  10.按照有关规定设置防火、防盗、监控等安全设施,并由专人使用和维护。

  (三)人员

  1.具备二手车营销专业技能的管理人员。

  2.具有汽车技术、营销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管理人员。

  3.配备三名以上车辆专职检验人员。

  (四)经营管理

  1.实行封闭式管理,展销的商品车辆应停放在专用区域内。

  2.建立并实施二手车入场登记与查验制度,并应按下列项目确认卖方的身份及车辆的合法性:

  a) 卖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合法有效;

  b)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真实、合法、有效;

  c) 不属于有关规定禁止交易的车辆。

  3.建立二手车交易管理系统,实现车辆入场、展示、交易、出场等信息电子化管理。

  4.能够提供二手车基本信息、价格以及交通违章信息查询等服务,定期发布交易信息与价格信息。

  5.制定市场管理规则,建立商户准入制度,对场内的交易活动负有监督、规范和管理责任,保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交易秩序。

  6.进入展销区域内的展销车需明码标价,并随展车一同展示。

  7.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如实填写成交价格。

  8.建立和实施消费者投诉及受理制度,并设有交易纠纷调解机构。

  9.建立和实施驻场商户管理制度,建立驻场企业诚信奖惩机制,引导驻场企业诚信经营。

  10.建立和实施先行赔付制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11.建立和实施市场员工岗位责任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和业务培训制度,不断提高员工综合服务能力。

  12.市场工作人员应统一着装并配戴工作卡。

  13.依法纳税,并有义务协助税务机关向交易方以及驻场企业征收税款。

  14.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流通信息报送、公布制度,按照相关要求,定期将二手车交易信息向主管部门报送。

  15.应建立交易档案,交易档案保留期限不少于3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车辆号牌、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复印件;

  b) 购车原始发票或者最近一次交易发票复印件;

  c)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或者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d) 委托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或者机构代码证书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

  e) 交易合同原件;

  f) 其它需要存档的有关资料。

  二、二手车交易管理规范

  (一)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对本市场内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实际成交价格统一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向最终用户销售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行驶里程在6万公里以内的车辆(以先到者为准,营运车除外),应提供不少于3个月或5000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量保证。质量保证范围为发动机系统、转向系统、传动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等。

  (三)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应与交易市场管理者签订相应的管理协议,服从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的统一管理。二手车经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从事二手车经纪活动。二手车经纪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二手车的收购、销售活动。不得采取非法手段促成交易,以及向委托人索取合同约定佣金以外的费用。

  (四)对未进驻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其他二手车流通企业应满足相应的场地、设施、人员、管理规范等条件,重点应符合以下要求:二手车经销公司经营面积不低于1500㎡、配备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二手车经纪公司需具有5名以上具有经纪人资质的人员;二手车拍卖公司经营面积不低于3000㎡、配备国家二手车鉴定评估师等相关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县二手车流通交易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县公安局、县商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综合执法局、县税务局为成员单位,建立促进二手车流通交易健康发展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全县二手车流通交易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

  (二)推进整治提升。县级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我县二手车流通企业开展日常监管和整治工作。县公安局要严格把好二手车车辆转移登记,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县商务局要加强对二手车流通经营的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要加强对市场主办者、流通企业经营许可的管理及二手车交易中出现的消费维权及信访投诉处理,县综合执法局要加强对占道经营、违章搭建等违法行为的管理,县税务局要加强对车辆交易发票的管理。对经整治、改造提升后仍无法达到要求的二手车流通企业及交易市场,依法实施关停。

  (三)强化宣传引导。加大对我县二手车依法、规范交易的宣传力度,引导二手车流通企业及市场主体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消费环境。鼓励消费者和社会媒体对二手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开展监督举报,督促企业依法守信经营,确保二手车流通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四、其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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