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0
关于开展首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请及备案的通知
京科监发〔2020〕171号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和《关于新时代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政策措施》(京政发〔2019〕18号),根据《关于落实“放管服”要求 进一步完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京科发〔2020〕8号,以下简称《经费监督若干措施》),夯实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承担单位法人主体责任制,推进建立以信用为前提,诚信为底线的科研管理机制,市科委拟开展首批“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诚信典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请及备案工作。
一、诚信典型管理单位享受政策
《经费监督若干措施》第7条明确:
纳入“诚信典型”管理的单位,其内部审计机构出具的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加盖单位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等印章的经费总决算表可作为验收(结题)依据,在两年内免于本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结题)经费审计。其中,审计报告应符合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经费审计相关政策和格式规范等相关要求。出具经费总决算表的项目,须纳入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检查范围。
二、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请及备案条件
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请及备案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申请单位为北京地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的局级(含副局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
2.申请单位内控管理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且已有效执行;
3.申请单位设有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及相应人才队伍;
4.申请单位在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用系统中的信用等级为B级(含)以上;
5.申请单位“2018-2020年”在“信用中国”“信用北京”、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等系统中无不良信用记录,且未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人;
6.申请单位严格遵守《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经费管理办法》,“2018-2020年”连续三年承担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未出现“终止”记录;
7.申请单位承诺对其承担的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工作任务经费管理采取相应的监督举措。
申请单位有良好的科研诚信氛围和科研环境条件,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科研成果产出,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要贡献,被科技部、市委市政府、市科委表彰和奖励的,有关部门和组织认为应当列入“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的其他情形,可参考上述条件由单位提出申请。
三、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请及备案程序
“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请工作由申报、形式审查与信息初审、专家评议、复核、公示和公告等六个环节组成。
1.申报。单位根据本通知申请及备案条件,自愿提出申请,按要求向市科委报送《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监督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见附件1)。
2.形式审查与信息初审。市科委对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的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将取消其申请及备案资格。
3.专家评议。市科委组织召开专家评议工作会,申报单位阐述理由并进行答辩,专家评议团根据申报单位材料和现场答辩情况进行综合评议。据评议结果,择优拟定“诚信典型管理单位”名单。
4.复核。市科委抽取部分拟定的“诚信典型管理单位”进行现场复核,复核发现问题的,取消其申请及备案资格。
5.公示。经内部审核,市科委将拟定的“诚信典型管理单位”名单在市科委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众和相关利益方如有异议,可以在公示期向市科委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6.公告。“诚信典型管理单位”名单通过市科委官网对外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列入“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的期限原则上为两年,列入和解除日期以公告为准。
四、解除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的情况
“诚信典型管理单位”有以下情形的,市科委可以单方面解除备案,并在7个工作日内发布相应公告。
1.在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且拒绝整改的。
2.科技计划项目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经费管理问题的。
3.有效期届满,单位未再次申请的。
4.有效期内单位被列入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用系统中的不良信用、或被列入“信用中国”“信用北京”、科技部科研诚信信息系统等系统中不良信用记录,或被法院列入严重违法失信被执行人的。
5.发现存在从事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且被核实的。
单位可主动申请退出“诚信典型管理单位”。
五、申报时间
本次申请及备案不收取任何费用。首批“诚信典型管理单位”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11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闫博涵、关蕾;联系电话:55577770,55577907。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0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