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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0-11-23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部门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我市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我局研究制定了《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9月22日

  宁波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提高我市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科研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的《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科技“三评”加强科研诚信建设  提升科研绩效的若干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诚信责任主体(简称“责任主体”),主要包括从事科研活动和科技管理服务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法人单位和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研失信行为,即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和规范的行为。

  第四条 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诚信建设处牵头负责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创新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诚信管理和评价、科研诚信问题处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和处理的日常工作;各业务处室负责科技计划项目、奖励、创新活动实施过程中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及评价;驻局纪检监察组按有关规定进行行政监察。

  第五条 相关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科研诚信审核、科研伦理审查等有关制度和信息公开、举报投诉、通报曝光等工作机制。对违反项目申报实施、经费使用、评审评价等规定,违背科研诚信、科研伦理要求的,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第六条 按照系统推进、激励创新、坚守底线、终身追责的要求,建立完善全主体、全流程、全覆盖的科研诚信体系。

  第二章 管理内容

  第七条 在项目指南、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项目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全过程开展科研诚信建设,将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参与各类科技计划的必备条件。加强科研诚信合同管理,在各类科研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科研诚信义务和违约责任追究条款。

  第八条 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从事推荐(提名)、申报、评审、评估等工作的相关人员按要求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明确承诺事项和违背承诺的处理要求。

  第九条 科研失信行为包括:

  1. 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2. 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3. 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4. 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研活动审批,获取科技计划项目(专项、基金等)、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5. 违反科研伦理规范;

  6. 违反奖励、专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及论文发表规范;

  7. 违反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合同或任务书约定执行;擅自超权限调整项目任务或预算安排,造成不良影响;

  8. 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9. 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未及时申请任务书调整、项目终止或撤销,逾期无故未完成中期检查、项目验收、延期申请、成果登记、绩效统计等工作;

  10. 利用管理职能,设租寻租,为本单位、项目申请者、项目执行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严重失职,所管理的科技计划和项目或相关工作人员存在重大问题;

  11. 利用管理、咨询、评审或评估专家等身份或职务便利,索贿、受贿,故意违反回避原则,为他人谋取利益;泄露相关秘密或咨询评审信息;

  12. 不配合监督检查和评估工作,提供虚假材料,对相关处理意见拒不整改或虚假整改;

  13. 其他科研失信行为。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责任主体,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

  1. 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并正式公告;

  2. 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查处并正式通报;

  3. 受相关部门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或监督检查中查处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4. 因伪造、篡改、抄袭等严重科研失信行为被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出版刊物撤稿,或被国内外政府奖励评审主办方取消评审和获奖资格并正式通报;

  5. 根据科技部等20个部门和单位联合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监〔2019〕323号)作出处理决定并正式通报;

  6. 经核实并履行告知程序的其它严重违规违纪行为。

  对纪检监察、监督检查等部门已掌握确凿违规违纪问题线索和证据,因客观原因尚未形成正式处理决定的责任主体,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对发生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科研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

  1. 科研诚信诫勉谈话;

  2. 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

  3. 取消项目立项资格,暂停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和科研活动,限期整改;

  4. 终止或撤销财政资助的相关科研项目,按原渠道收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结余经费;

  5. 撤销利用科研失信行为获得的相关奖励、荣誉称号、职务职称等,并收回奖金;

  6. 3年内取消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资格,以及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天使投资、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担任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评估专家等资格;情节严重的,5年内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国家和省、市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或参与项目管理和实施的资格,以及申请或申报科技奖励、天使投资、科技人才称号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担任提名或推荐人、被提名或推荐人、评审评估专家等资格。

  7. 对纳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实行终身追责,按规定视情追回责任主体所获利益,在表彰奖励、晋升使用、参与项目等方面实行“一票否决”。

  上述处理措施可合并使用。科研失信行为责任人是党员或公职人员的,还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责任人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应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科研诚信行为动态监测评估机制,依法依规实行科研诚信联合惩戒机制。定期公布或更新市科研失信黑名单,并报送宁波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与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三条 应及时书面告知列入市科研失信黑名单的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告知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和期限以及解除惩戒措施的条件。

  第十四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15日内向市科技局申请复核,市科技局自受理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并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设立科研诚信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充分发挥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科研诚信建设的监督作用,及时纠正、处理科研活动中的违规违纪事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对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进行负责任实名举报,不得恶意举报、诬陷举报,对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构。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等应结合科技计划项目组织实施的特点,对承担或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人员有效进行科研诚信教育,开展负责任的科学研究。

  第十七条 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大力宣传科研诚信典范榜样,发挥典型人物示范作用,及时曝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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