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6-20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文件
京社信联办发〔2022〕11号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企业行政处罚信用豁免工作的通知
各区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精神,全面落实《北京市统筹疫情防控和稳定经济增长的实施方案》(京政发〔2022〕23号),减少和降低疫情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社会信用体系作用,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强化企业信用修复工作机制,对确因疫情影响受到一般行政处罚且信息被公示的企业,按照“谁决定、谁负责”原则,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核实认定后,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将该信息不纳入信用记录,从而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营商环境水平。政策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二、适用对象
在北京市注册、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受到一般行政处罚且已执行完行政处罚决定、相关信息被公示的企业。
三、工作程序
1.企业提出申请。由于疫情原因受到一般行政处罚且信息被公示的企业,可以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上“众志成城抗击疫情北京抗疫专栏”在线申请“信用豁免”服务,填写《失信信息豁免申请表》(见附件1)、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信用承诺书(见附件2)。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信息发送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
2.部门核实认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收到信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认定。对企业确因疫情原因导致受到一般行政处罚且属偶发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核实后出具认定意见。
3.企业信用豁免。市社会信用主管部门收到认定意见后,对于认定符合豁免条件的行政处罚信息,准予不纳入信用记录,2个工作日内撤下该信息在“信用中国(北京)”网站的公示,将相关豁免信息共享至有关部门及区社会信用主管部门,并告知申请企业信用豁免申请的处理结果。
四、保障措施
依托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机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相关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负责,明确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形成联动机制,并定期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导。
特此通知。
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2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