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1
为了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应用,实现公共信用信息资源共享,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施行,将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据悉,《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对信息归集、信息披露、信息使用、权益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基础信息、不良信息和良好信息的范围做出界定。基本信息包括了可以识别信息主体身份的信息以及相关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不良信息包括欠缴税费、行政处罚等12类信息;自然人的不良信息包括行政处罚、骗保等11类信息,以上信息将全部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对于披露期限、自然人的隐私保护、信用修复以及异议受理等方面,《办法》也作出了相应规定,明确了信息提供单位、使用单位和工作机构的禁止行为和保密义务。
对于公共信用信息的使用,《办法》还明确了应用范围,并规定了针对信息主体的不同信用状况实施的激励或惩戒措施。同时,鼓励在社会活动中应用公共信用信息。
《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的信息,应当进行良好的维护,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以切实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办法》设置了信用异议制度、修复制度和举报制度。
比如,平台记录信息出现遗漏、与实情不符甚至错误等情况,信息主体可向市信用中心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处理期间,异议信息将作“异议正在处理”标注,并在30日内办理完毕。
信息主体在其失信信息公开和查询有效期内,纠正其失信行为、减轻或者消除不良行为后果的,可以向市信用中心申请信用修复。
《办法》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为5年,期限届满后,失信信息将不再可以查询,转为档案保存。
《办法》还提到,社会公开信息可以通过“信用杭州”网站等方式进行查询,或者在专门服务窗口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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