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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勃利县:关于印发勃利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8-08-2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勃利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勃利县人民政府

  2018年7月10日

  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诚信勃利”。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制定,集中实施。汇聚全县各相关部门关于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举措,制定我县综合性实施办法,明确各项操作规程,实现联奖联惩;坚持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坚持突出重点,社会协同。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坚持营造氛围,服务发展。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塑造诚信政府新形象,引领社会风尚,为全县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提供不竭动力。

  二、重点任务

  制定《勃利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办法》。将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企业、个人的守信行为和失信行为均纳入本《办法》中,做到重点突出、事实清楚、措施可行、一视同仁、奖惩到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落实人员;合法合规、打破部门利益“瓶颈”;步调一致、协调配合;互认共享、注重应用;出台具体措施,做到切实可行、行之有效、效果可见。

  (一)健全守信激励措施:

  1、建立健全守信“红名单”制度。要求目的明确、界定准确、操作规范、激励具体、实施便捷。(责任单位: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

  2、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实施“容缺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管理部门)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经合局)

  4、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制定对诚信个人的支持举措,提供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教育局、县人社局)

  5、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制定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措施。(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6、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诚信企业,在日常监测、专项检查中进一步优化检查频次,减少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各级行政执法部门)

  7、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借鉴“税易贷”、“信易贷”等守信激励产品模式,制定对诚信市场主体在利率、授信额度等方面扶持政策。(责任部门: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8、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勃利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责任单位:各有关部门)

  9、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制定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办法。(责任单位:县诚信办)

  10、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制定行业诚信自律公约;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

  11、积极宣传政府、企业、个人诚信典型,营造部门学习有示范、企业学习有典型、个人学习有标兵的社会共建的诚信氛围。(责任单位;县委宣传部、县电视台)

  (二)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1、建立健全失信“黑名单“制度。界定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黑名单”。要求界定清楚、合法合规、惩戒具体、措施得当。(责任单位:各级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2、制定联惩重点领域失信行为措施。

  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领域失信行为:食品药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县环保局);工程质量(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安全生产(责任单位:县安监局);消防安全(责任单位:县消防支队);强制性产品认证(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贿赂(责任单位:县纪检委、县检察院);逃税骗税(责任单位:县国税局、县地税局);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恶意欠薪(责任单位:县人社局);非法集资(责任单位:县公安局);合同欺诈、无证照经营、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传销(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公安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责任单位:县打假办);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责任单位:县住建局);侵害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责任单位:县网信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责任单位:县公安局)

  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及相关行政机关)

  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

  五是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各相关征用、设施管理部门 )

  3、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是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责任单位:各行政许可管理部门)

  二是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责任单位:各生产许可管理部门)

  三是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责任单位:县发改委)

  四是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责任单位:县金融办)

  五是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六是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是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是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责任单位:县人民法院)

  三是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诚信办)

  四是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人民银行)

  5、行业性约束和惩戒措施

  一是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是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是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责任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意见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项目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县政府。县政府将对本县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专项督查。(责任部门:县政府办、县诚信办、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

  (二)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组织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诚信典型,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讨论、批评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在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过程中,重点挖掘整理工商、税务、金融、食品药品安全、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环境保护以及司法等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领域典型案例,定期报送至县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部门:县委宣传部、县诚信办、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

  (三)强化跟踪问效和督促检查。

  一是完善载体,切实提供有力支撑。进一步拓展“勃利县政府网”和县级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功能,加大资金投入,配备得力人员,保证顺畅承接此项工作。(责任单位:县诚信办)

  二是明确守信主体守信行为时限。如守信主体在守信行为有效时限内发生失信行为,要及时予以撤销;超过时限,要及时转入备案登记,不再享有相关激励措施。(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

  三是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主体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信用。(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

  四是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

  五是积极推进落实互认共享机制。各部门界定联奖联惩主体后,要对主体的行为进行认真核实,避免出现“关系”、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对核实后的主体行为信息要及时公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加大与各部门的沟通,确保界定的主体行为互认和共享,切实履行出台的具体措施。(责任单位:县各有关部门)

  六是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充分利用省、市、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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