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9-20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精神,按照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的工作要求,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 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家44个部门和单位《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促进大数据信息共享融合,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结合攀枝花实际,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委编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体育局、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计委、市城市管理局、市国资委、市安全监管局、市旅游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法制办、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攀枝花检验检疫局、攀枝花海关、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文明办、市网信办、市电子政务办、市金融办、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工商联等50个部门就针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攀枝花市两级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相关社会组织)及全国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二、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市发展改革委与市电子政务办牵头推动建立全市统一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市法院通过该系统向签署本备忘录的其他部门和单位提供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适时更新。其他部门和单位从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中获取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备忘录规定的惩戒措施,并将执行情况通过该系统反馈给市发展改革委、市法院。
三、惩戒措施、共享内容及实施单位
(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
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由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实施。
2.发行债券限制。协助对失信被执行人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实施。
3.股权激励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市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实施。
4.挂牌转让限制。协助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股权交易场所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审核的参考。由市金融办实施。
5.设立社会组织限制。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由市民政局实施。
6.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由相关项目主管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实施。
(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
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和知识产权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质监局、攀枝花海关实施。
(三)任职资格限制。
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经营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实施。
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由市委编办实施。
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市工商局实施。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任职或备案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攀枝花银监分局、市工商局实施。
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由市民政局实施。
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实施。
6.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实施。
(四)准入资格限制。
1.海关认证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由攀枝花海关实施。
2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限制。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实施。
3.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限制。将房地产、建筑企业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和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实施。
(五)荣誉和授信限制。
1.授予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限制。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重要依据。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新一轮创建周期的文明单位、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销。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荣誉称号、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由市文明办、市民政局牵头实施。
2.党内表彰荣誉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法人或社会组织的,不得作为各级党(工)委表彰的先进集体推荐对象,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同志,以及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作为各级党组织表彰的先进个人推荐对象。由市委组织部和全市各级党(工)委组织部门实施。
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身份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由市司法局实施。
4.授信限制。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由人行攀枝花市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
(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
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由市国资委、 市国土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实施。
2.使用国有林地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国有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由市林业局实施。
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农牧局、市国资委实施。
(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实施。
2.住宿宾馆饭店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住宿四星级以上宾馆饭店、国家一级以上酒店及其他高消费住宿场所;限制其在歌舞娱乐场所、高尔夫球场等高消费场所消费。由市旅游局、 市公安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实施。
3.高消费旅游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参加旅行社组织的团队出境旅游,以及享受旅行社提供的与出境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对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内或旅游企业内消费实行限额控制。由市旅游局实施。
4.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其财产支付子女入学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由市法院、市教育体育局实施。
5.购买具有现金价值保险限制。协助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支付高额保费购买具有现金价值的保险产品。由市金融办实施。
6.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等限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实施。
(八)协助查询、控制及出境限制。
1.查询婚姻登记信息。协助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婚姻登记信息。由市民政局实施。
2.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及其所有车辆信息,限制其出境。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查询失信被执行人身份、出入境证件信息及车辆信息,协助查找、暂扣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协助查找下落不明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由市公安局实施。
(九)加强日常监管检查。
将失信被执行人和以失信被执行人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由各市场监管、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十)加大刑事惩戒力度。
公安、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对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以及其他妨碍执行构成犯罪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侦查、提起公诉和审判。由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实施。
(十一)鼓励其他方面限制。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使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结合各自主管领域、业务范围、 经营活动,实施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
四、加大信息公开与共享
1.通过信用中国(攀枝花)网公布。将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通过信用中国(攀枝花)网、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电子政务办、市工商局实施。
2.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公布。协调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由市委宣传部、市网信办实施。
五、完善相关制度机制
(一)进一步提高执行查控工作能力。
1.加快推进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建设。加大信息化手段在执行工作中的应用,整合完善现有法院信息化系统,实现网络化查找被执行人和控制财产的执行工作机制。通过信用中国(攀枝花)网实现各政府部门、金融机构、银联、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网络连接,建成覆盖土地、房产、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证券、股权、车辆等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
2.拓展执行查控措施。市法院要进一步拓展对被告和被执行人财产的查控手段和措施。研究制定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律师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制度、公告悬赏制度、审计调查制度等财产查控制度。
3.完善远程执行指挥系统。市法院要建立执行指挥中心和远程指挥系统,实现两级法院执行指挥系统联网运行。 建立上下一体、内外联动、规范高效、反应快捷的执行指挥工作体制机制。建立两级法院统一的网络化执行办案平台、公开平台和案件流程节点管理平台。
(二)进一步完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1.完善名单纳入制度。两级人民法院要根据执行案件的办理权限,严格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决定是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2.确保名单信息准确规范。市法院要建立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审核纠错机制,确保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准确规范。
3.风险提示与救济。在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前,法院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风险提示通知。被执行人认为将其纳入失信名单错误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法院申请纠正,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予以撤销;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被执行人对驳回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4.失信名单退出。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法院要在5个工作日内屏蔽或撤销其失信名单信息。屏蔽、撤销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报给已推送单位。
5.惩戒措施解除。失信名单被依法屏蔽、撤销的,各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单位要及时解除对被执行人的惩戒措施。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6.责任追究。进一步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应当纳入而不纳入、违法纳入以及不按规定屏蔽、撤销失信名单等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六、共享信息的动态管理
市法院要在攀枝花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上实时更新失信被执行人的相关信息;各联合惩戒单位要积极推动本单位信息化建设,按照本备忘录规定实施惩戒或解除惩戒,并将执行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协作过程中各方应建立完备系统日志,完整记录用户的访问、操作及客户端信息,确保系统的安全和正常使用;建立必要的技术隔离措施,保护敏感核心信息的数据安全,杜绝超权限操作。
七、其他事宜
各部门和单位应密切协作,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使用、管理、监督的相关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确保2018年9月底前实现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联合惩戒。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另行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