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02
为保证我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目标任务顺利完成,根据《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十二部门关于加快落后小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监〔2014〕44号)和《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黑规发〔2018〕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黑政规〔2017〕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列入关闭台账未按期关闭煤矿有关事宜提出如下处置与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一、依法依规从严处置
(一)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根据《黑龙江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本地煤炭行业发展规划,按照关闭矿井只增不减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台账,于10月20日前将确认后的关闭矿井台账报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煤矿关闭任务和考核的依据。
(二)地方政府对产能小于15万吨/年的煤矿直接作出关闭决定,强制关闭到位。各相关单位依据关闭煤矿决定,注销或吊销关闭矿井的相关证照,停止供水、供电,停供并收缴火工品。
(三)对生产能力15万吨/年及以上的煤矿,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日常监督检查,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同时要研究有效措施督促尽快关闭。对达不到安全、环保、质量、技术等强制性国家标准,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仍组织生产的煤矿;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关闭的煤矿,地方政府直接作出关闭煤矿决定,并组织关闭到位。
(四)税务、公安、煤监、煤管、国土等部门严格查处未按期关闭矿井所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名下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在税费缴纳、火工品购买使用、矿产资源开发、安全生产等方面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一律按上限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纪委监委、政法机关将未按期关闭矿井所在企业及其关联企业作为重点对象,严格查处违纪违法和腐败问题,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和“保护伞”,强化公益诉讼,依法依规推进工作。对违反党纪政纪的,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同时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相衔接,严厉打击违法犯罪。
(六)对列入关闭台账未按期关闭煤矿所在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实施惩戒和问责。
二、强化失信联合惩戒
对签订协议或作出关闭承诺的未按期关闭矿井所在企业(以下称“此类企业”)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七)停止审批此类企业煤矿改建、扩建和新建等建设项目,涉煤相关证照申请事项;禁止作为主体企业参与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
(八)停止审批此类企业土地出让、划拨、转让、抵押等事项;停止审批探矿权和采矿权新立、延期、扩大矿区范围等事项;停止审批各种项目招投标、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财政性资金项目、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等项目;停止审批既有项目变更、相关证照延期变更等事项。
(九)限制为此类企业股票发行上市(挂牌)融资或发行债券提供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手续;限制此类企业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此类企业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十)严格限制此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高消费行为,包括出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购买不动产,旅游度假,乘坐飞机、高铁、客专及列车高等级席次,入住星级以上宾馆等高消费行为。
(十一)对此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其他相关负有直接责任人员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人大、政协依法依章程撤销、终止其资格;对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
(十二)由各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将未按期关闭矿井及所在企业名单报省煤炭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市(地)报送的名单核实确认后,形成《未按期关闭煤矿企业失信黑名单》提供给省诚信办,由省诚信办将《未按期关闭煤矿企业失信黑名单》纳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给有关部门并组织实施联合惩戒,对其中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曝光。省纪委监委、省委组织部、省发改、公安、财政、人社、国土、环保、林业、税务、工商、安监、煤管、煤监、银监、金融、铁路、民航等有关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履行联合惩戒措施。
对列入龙煤集团关闭矿井台账未按期关闭的参照上述措施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