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03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直各单位:
现将《天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天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天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29日
天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2018年10月29日印发
附件
天门市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精神,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保护权益,突出重点、统筹推进为基本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断加强和完善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以市信用信息平台为基础,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手段,对信用数据进行归集、分析、挖掘并深度利用,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不断提升公共管理服务水平和社会治理能力,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为建设“美好五城”提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探索开展市级诚信示范企业创建工作,在业务办理、政策扶持、项目立项和资金支持方面实行诚信激励机制。组织开展“天门市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确认公示活动,实行守合同重信用网上申报,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示范典型。将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鼓励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有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市信用信息平台。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民政局、团市委、人行天门市支行)
(二)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研究制定诚信示范企业“绿色通道”制度,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在公共服务过程中,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并简化程序。诚信示范企业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行“容缺受理”机制,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并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发展改革委)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在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招投标过程中,依法依规优先选择信用状况较好的市场主体。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时,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并加大扶持力度。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工商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局)
(四)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政府门户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和“信用天门”网等平台上进行公示。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开展诚信企业、诚信单位、诚信示范街区、诚信经营示范店等主题实践活动,讲好行业“诚信故事”。(牵头单位:市文明办、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工商局等相关部门)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明确联合惩戒重点领域。各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在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做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单位)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服务质量、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重大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终审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五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不良后果和影响,受到行政处罚的严重失信行为。(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工商局、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科技局等相关部门)
(七)强化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一定时期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不予授予相关荣誉称号。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选优资格。建立健全对失信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将诚信情况作为公职人员考核评价、评先选优的参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市人社局、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并在“信用天门”网等平台进行公示,并推送至“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人行天门市支行、市银监局、市金融办、市外侨旅游局、市工商局)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依法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鼓励行业协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会员企业信用信息收集标准,建立行业内部信用信息收集渠道,建立健全会员企业信用档案,依法收集、记录和整理会员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有关信用信息,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工商联)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一)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并商相关部门(单位)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等,推动其他领域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和响应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工商局、市税务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金融办、市食药监局、市公安局)
(十二)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本市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湖北”、“信用中国”网,加快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市电子政务办)
(十三)建立健全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和联合激励合作备忘录,以及省有关部门建立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应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和信用修复程序。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
(十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各有关部门(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或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
(十六)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制度,充分利用省、市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市信用办要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各相关单位)
五、夯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基础
(十七)完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在完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推进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基础上,依托省信用信息平台进一步完善市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发挥信用信息归集共享枢纽作用,不断提高市信用信息平台与省信用信息平台数据交换共享数量和质量。(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
(十八)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完善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目录,研究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管理等标准。研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规范,统一数据格式、数据接口等技术要求。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结合实际,研究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公安局)
(十九)加强信用信息记录。在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商、税务、交通运输、电子商务、医药卫生和计划生育、社会保障、教育、文化、旅游、知识产权、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领域建立信用记录,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加强在依法履行公共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础信息和信用记录工作力度,对社会成员在行业领域信用状况加强记录,并形成信用信息记录,实现信用记录的电子化存储,通过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建立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信用管理提供依据。健全信用信息归集机制,各行业要将信用信息及时推送到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并报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局、市质监局、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安监局、市食药监局、市税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环保局)
(二十)加快推进“互联网+信用监管”创新管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使用机制,加强部门(单位)之间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进一步完善“信用天门”网站建设,设置向社会开放的“天门市信用信息综合查询”专栏,依法向社会提供企业、个人等各类社会主体信用信息查询服务,形成“以查询促使用、以使用促奖惩、以奖惩促建设”的新格局,打造“互联网+信用监管”的新型管理方式,并向有条件的乡镇延伸。(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一)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事项中的使用。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在招投标、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金融服务等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提升行政管理科学化水平,加大失信惩戒力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氛围,研究政务活动中相关当事人信用记录核查制度。(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公共资源交易局、市金融办)
(二十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开展“明礼知耻•崇德向善”主题实践活动,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单位,开展诚信示范一条街、诚信示范企业、诚信示范市场、市场示范商户等创建活动,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加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企业负责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经纪人、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市文广新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团市委、市教育局)
六、强化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机制。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人行天门市支行、各相关单位)
(二十四)加强督办考核。各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掌握本地区本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市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工作推进情况,督促工作任务落实,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