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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钟祥市金融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金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18-12-04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库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和《荆门市金融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金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办制定了《钟祥市金融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金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7日

  钟祥市金融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金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市直相关部门,各乡镇场库人民政府:

  为加快推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湖北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7]8号)和《荆门市金融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金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金融守信企业认定及联合激励

  (一)建立金融诚信“红名单”

  健全褒扬和激励金融诚信行为机制,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加大对守信企业发展的金融支持力度。对金融守信企业实行金融诚信“红名单”制度。下列企业可纳入金融诚信“红名单”:

  1、按规定和程序认定的与诚信相关的荣誉主体,被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如“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级信用企业”等诚信主体。

  2、在各行业领域信用分类监管中被列为最高等级的诚信主体。如“纳税信用A级企业”等。

  3、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

  4、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

  5、在各家金融机构征信记录良好,企业无欠息、贷款逾期等违约行为和其它不良记录;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三年内无征信不良记录。

  (二)企业纳入金融诚信“红名单”有三种方式:

  1、由本地金融机构根据本机构的评级办法所认定的优质企业或A级信用企业,可推荐纳入;

  2、企业自身认为本企业已达到条件,可申请纳入;

  3、本地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本部门管理的企业中有符合条件的,可推荐纳入。

  (三)守信企业纳入金融诚信“红名单”的认定程序如下:

  1、提交申请材料或推荐书;

  2、市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审核认定;

  3、通过联席会议或发函电函形式征询各金融机构意见;

  4、确定纳入“红名单”。

  (四)联合激励措施

  建立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制度,对已收录到金融诚信“红名单”的守信企业,市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分类采取以下联合激励措施:

  1、优先提供政策服务便利

  (1)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告知承诺”等便利服务措施;(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人行钟祥市支行、市银监办)

  (2)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加大扶持力度;(市金融办、市发改局)

  (3)在银企对接、银企合作等活动中作为重点推介企业;(市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人行钟祥市支行、市银监办)

  (4)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行业主管部门、各金融机构)

  2、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1)对守信企业银行贷款实行不抽贷、不限贷、不压贷政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对连续两年纳入“红名单”的优质守信企业,经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集中认定后,银行在企业贷款授信额度上给予最优惠待遇,贷款利率上浮幅度控制在10%-20%,最多上浮不超过基准利率30%;(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加大信贷创新力度,开发守信激励产品,为守信企业给予优惠和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对诚实守信的保险消费者(企业)通过价格机制等措施实施适度优惠政策,在保险费率、理赔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待遇。(各保险机构)

  (5)简化承保理赔手续,为守信企业提供快捷高效的保险服务;(各保险机构)

  (6)推进保险产品创新,积极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为守信企业提供个性化的保险服务;(各保险机构)

  (7)对守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等提供便利条件,积极支持、引导守信企业参与区域性股权市场。(各证券机构)

  3、定期开展诚信公示

  金融诚信“红名单”定期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等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钟祥”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实时查询服务。“红名单”定期抄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市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通过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市信用办、市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

  金融诚信“红名单”实行动态管理,进入“红名单”每半年由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集中评价认定和公示。公示期内,如企业或企业法人产生新的失信行为,由相关机构申报,经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审核认定后随时退出“红名单”。

  二、金融失信企业认定及联合惩戒

  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市金融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金融系统对金融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一)对金融失信企业实行“黑名单”管理制度

  企业具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纳入金融失信企业“黑名单”,黑名单应包括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或实际控制人信息。

  1、拒不配合金融机构查验,逃避债权银行对授信资金的监督,损害银行债权的;

  2、隐瞒影响按期偿还银行债务的重要事项和重大财务变动情况,损害银行债权的;

  3、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或产权不清的担保,编制虚假财务信息,损害银行债权的;

  4、不经债权银行同意,擅自处置、毁损银行债权的抵(质)押物(权),损害银行债权的;

  5、签订担保合同,但不履行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的担保义务,无法律依据,拒绝承担担保责任的;

  6、提供虚假资料骗贷、骗保,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帮助债务人逃废银行和保险债务的;

  7、以改制、重组、合并、分立、增减注册资金、解散、破产以及抽逃、隐匿、转移资产等方式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损害银行债权的;

  8、通过非正常交易抽逃资金、转移利润、转移或隐匿资产,恶意损害银行债权的;

  9、通过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碍司法机关执行,损害银行债权的;

  10、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违法行为的;

  11、未通知银行的情况下变更股东、法人代表的;企业法人代表或实际控制人拒绝与银行联系,逃匿(跑路)、失联的;

  12、不履行合同义务,不按期偿还银行贷款(或债务)本息的,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6个月以上的;

  (二)“金融失信黑名单”认定程序

  企业纳入“金融失信黑名单”应按照“金融机构申报、集中审查认定”的程序进行:

  1、金融机构申报。各金融机构可随时向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申报金融失信企业名单。

  2、调查核实。各金融机构对申报“黑名单”企业情况进行初步调查核实,提交企业失信行为主要事实。

  3、初步审查。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收到金融机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集中、交叉审查,确保事实清楚、材料齐全。

  4、审核认定。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或以通讯方式,征求金融机构意见,对金融失信企业进行集中审核认定。

  (三)金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措施

  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分为强制性措施和推荐性措施。对已收录到金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市金融办、行业主管部门及商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可分类采取以下联合惩戒措施:

  1、强制性措施

  (1)加强监督检查。列为金融系统日常重点监控和监管对象,提高日常监督检查频次;(行业主管部门)

  (2)实行诚信约谈和信用提醒,对联合惩戒对象主要负责人进行诚信约谈和诫勉谈话,敦促其诚信守法;(行业主管部门、相关金融机构)

  (3)风险提示。诚信约谈后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化解失信行为的,在全市金融系统范围内通报企业失信信息,进行金融风险提示。(市信用办、市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

  (4)社会公示。“金融失信企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分批次通过新闻媒体、网络系统披露公示,相关信息及时推送至“信用钟祥”网站,为社会公众提供“一站式”实时查询服务。金融失信黑名单同时抄告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市信用办、市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

  2、推荐性措施

  (1)从严信贷、担保、融资、保险、购汇等金融活动。(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

  (2)停止开设新帐户,依法限制企业银行账户的结算与取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停止为失信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办理新的贷款和授信,停止办理融资性业务,限制直至停止存量授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取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融资的担保资格;(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5)停止办理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贷款和新的信用卡;对已经办理信用卡的,调低授信额度或冻结信用卡账户;对其信用卡、银行卡账户高消费刷卡行为予以限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严格限制股票发行和参与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对外担保等金融活动,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禁止参股设立银行、证券、保险、信用担保、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各证券、保险机构)

  (7)按照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原则,提高贷款利率和商业保险费率,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

  (四)终止联合惩戒程序

  金融失信企业在一定期限内能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可以按照一定条件和程序实施信用修复,并终止对其的联合惩戒。

  1、申请。要求终止惩戒的,申报金融机构应向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写明被惩戒企业具体还款、停止侵权行为和采取整改措施等情况。

  2、审核。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对金融机构申报提交的请求终止惩戒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发函或电函形式征询所涉金融机构意见,一致同意后提交审查确定,通过后向全市金融机构及被惩戒企业发出终止惩戒决定通知。

  3、终止。金融机构接到终止联合惩戒决定通知后,及时通知所属机构执行。

  信用修复及终止惩戒发生后,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应将信用修复企业信息移出金融失信“黑名单”,并推送至“信用钟祥”网站。信用修复并不去除“金融失信企业黑名单”公示中真实的未过期的失信记录。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金融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金融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专班。市政府金融办、市发改局、市经信局、人行钟祥市支行、市银监办为工作专班组成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组织全市金融机构对金融守信企业开展联合激励,对金融失信企业实施认定和联合惩戒。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人行钟祥市支行金融管理股具体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工作专班组成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二)工作专班组成单位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细化分解工作任务,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惩戒工作措施落实到位。市政府金融办具体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金融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负责组织保险业金融机构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市发改局负责金融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并在“信用钟祥”门户网站发布;人行钟祥市支行组织全市各金融机构具体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市经信局负责联系企业,做好企业参与金融联合激励惩戒的组织协调工作;市银监办负责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的监督管理。

  (三)工作专班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金融守信企业组织推荐、会审确认、红名单公示和联合激励,对金融失信企业联合认定、黑名单公示和联合惩戒,由联席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做出决定。

  四、监督与管理

  (一)各金融机构对守信企业和失信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申报材料失实而导致惩戒行动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申报金融机构承担相关责任。

  (二)申报金融机构应对列入金融守信红名单和金融失信黑名单的企业进行监督,并及时将其信息变化情况向市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书面报告。

  (三)全市各金融机构要严格执行、共同遵守对守信企业的联合激励和对失信企业的联合惩戒措施,共同维护各金融机构的利益。联合激励惩戒办公室将定期对各金融机构执行本办法情况进行考评督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督促整改,并追究有关部门、机构和人员的责任。

  (四)参与守信企业联合激励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事,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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