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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启用环保“红黄牌”

2018-12-05

 近日,记者从江西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江西省已开始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施环境保护“红(黄)牌”警示管理制度,被列入“红(黄)牌”警示的排污单位,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将下调一级。

  根据规定,若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或大气污染物,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排放标准且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排放水主要污染物或大气主要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且依法被实施行政处罚的,都将被列入环保“黄牌”警示。若排污单位被环保主管部门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业、关闭;已受到环保“黄牌”警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则将被列入环保“红牌”警示。被列入“红(黄)牌”警示的排污单位,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将下调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会把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加大执法和监测频次。同时,被警示的企业还将在本级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

  据了解,受到环保“红(黄)牌”警示后,排污单位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达标后可申请“摘牌”。根据申请,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整改情况开展检查核实,复核合格后,对企业实施“摘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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