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19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及行业信用修复等有关措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咸宁高新区分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及行业信用修复等有关措施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咸宁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11月6日
关于加强全市国土资源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及行业信用修复等有关措施的实施方案
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等有关措施的通知》(鄂土资办函〔2018〕125号)和《关于印发《咸宁市国土资源局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健全全市国土资源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夯实主体责任
各县级国土管理部门是本级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主体,要高度重视,成立专班,明确专人负责,加强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要在征地报批、土地利用、土地整治、矿产资源管理、地质灾害防治、国土资源执法领域健全信用体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发布联合惩戒备忘录(备忘录具体内容可登录“信用湖北”网站下载,链接为:http://www.hbcredit.gov.cn)要求,在土地竞买、矿业权审批、省市重大资金和项目安排准入上严把“联合惩戒”关,让失信被执行人“寸步难行”。
二、推动部门联合惩戒机制落地
积极落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责任,对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相对人和服务对象执行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按照“谁失责、谁负责”的原则,对不执行联合惩戒备忘录责任义务的管理部门严格问责,产生后果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对《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的“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办理相关事项,严格遵守国家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土地征收、土地竞买、国土整治、不动产登记、矿业权出让、地质灾害监测防治以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领域等行为,严把准入关口。对履行国土资源责任义务不力的行政服务相对人,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和后果,推送本级信用主管部门,及时列入黑名单,并同时报送市局法规科备案。
对守信激励对象积极给予土地使用和管理的支持,在政府招拍挂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三、建立健全“红黑名单”制度
市局将根据全市国土资源领域行政相对人履行责任义务情况,按照情节轻重和后果,建立《咸宁市国土资源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红黑名单》,并通过局门户网站及时更新。“红黑名单”认定单位是“红黑名单”认定工作的责任单位,负责对报送、发布的“红黑名单”的名称、内容、标准和依据进行解释,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负责。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信用监管,切实按照国家系列联合惩戒备忘录要求,依法依规对联合奖惩对象实施联合奖惩措施。
四、规范信用修复机制
根据《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56号)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为进一步建立完善信用修复机制,鼓励失信主体在失信记录公示期限内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市局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组织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
信用修复按照“谁认定、谁修复”的原则开展,有关部门和单位认定和报送的失信记录,由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信用修复工作。对于《省信用办关于做好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鄂信用办〔2017〕56号)和其他有关规定中规定不得予以修复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不得受理。信用修复按照提出申请、受理申请、修复意见、修复决定的程序进行,失信主体需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身份证明材料扫描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等)及授权委托书、失信行为认定材料、信用承诺书、罚款缴纳、整改情况等证明材料。失信主体一年内申请信用修复超过3次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不予受理,修复过程中发现提供未真实反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有关部门和单位3年内不得受理该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申请。
五、落实全省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人制度
各单位要明确1名信用体系建设负责人和1名专职工作人员,并按照向省国土资源厅上报的《全省国土资源系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系人名单》内容以实名方式加入“湖北省国土信用建设群”(QQ群号:867588507),如相关人员有变动要及时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