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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守信联合激励办法的通知

2018-12-24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芜湖市守信联合激励办法》已经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芜湖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芜湖市守信联合激励办法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实施意见》(芜政〔2017〕50号)、《关于开展我市守信激励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芜信用办〔2018〕49号)等文件关于“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总体要求,体现社会诚信价值,特制订本办法。

  一、联合激励对象 

  (一)自然人

  因诚信行为获得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党委等单位(机构)认定的自然人。如先进个人、劳动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优秀公务员、行业标兵、师德标兵、优秀园丁(教师)、优秀党员、“芜湖好人”、“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等。

  (二)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组织

  1、在行业领域内因诚信行为获得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高级别资质认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如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秀青年志愿者、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先进集体、“三八红旗集体”、“政府质量奖”等。

  2、根据芜湖市企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被认定为我市“诚信”等级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社会团体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守信联合激励的其他联合激励对象。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的自然人及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信息在归集后需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中失信信息进行比对,凡比对后发现已列入“黑名单”或存在失信等级信息的自然及相关法人、非法人组织将移出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在其完成相关信用修复前不对其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并向相关部门反馈其失信行为的情况。

  二、联合激励实施方式 

  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守信联合激励发起部门)对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梳理形成行业领域内守信联合激励对象类别清单,并按照清单条目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上传和更新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其他部门和单位(守信联合激励配合部门)从平台上获取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执行或协助执行本办法规定的激励措施,并及时将执行情况报送市信用办。

  三、守信联合激励措施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由守信联合激励配合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的约定进行制定,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审批服务和监管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市民服务中心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在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申报、招投标时,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发改委、市公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委)

  3、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优化检查频次或比例。(市工商局、安监局、质监局、食药监局、住建委、环保局、芜湖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行政主管部门)

  (二)资金使用和融资授信

  1、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或补贴时,将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市财政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

  2、作为银行融资授信的重要参考依据。(人行芜湖中支)

  3、将优良信用信息记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行芜湖中支)

  (三)评先评优

  在政府及有关部门、行业组织评先评优时优先考虑,在会展、银企对接、招商引资等活动中重点推介。(市文明办、市人社局、共青团市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市质监局、市金融办、市贸促会、市投资促进局、市银监分局、人行芜湖中支)

  (四)公共设施使用

  1、在办理借书证、公共自行车卡时适当减免押金。(市文化委、市交通运输局)

  2、在企业进驻园区、开发区时给予适当便利和优惠政策,如免押金提供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等。(各区政府)

  (五)公示公告

  在“信用芜湖”网站、部门网站以及部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和宣传。(市信息办,守信联合激励发起部门)

  (六)其他激励措施

  鼓励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发或运用信用产品,创新守信联合激励方式,兑现诚信价值。(守信联合激励发起人)

  四、相关要求 

  (一)守信联合激励发起单位(部门)负责联合激励对象清单的收集和推送。市信用办负责将备案的守信联合激励对象清单和守信联合激励办法在“信用芜湖”网站进行公示。

  (二)市信用办负责对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收集、整理、比对和推送工作,以市民政务服务平台和个人信用分为载体,积极拓展“信易+”应用场景,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守信激励措施,实现守信联合激励的自动发起响应。

  (三)各县区、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工作,市信用办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考核机制,对守信联合激励不作为的部门定期通报。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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