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7
为加强劳动保障领域诚信建设,近日,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对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通知》指出,要提高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成本,在全市人社系统内对劳动保障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据了解,此项举措在我省属首创。
《通知》明确,以依据《河北省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列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为联合惩戒对象。其实施联合惩戒的期限自列入“黑名单”日期为起,至移出“黑名单”日期解除。
《通知》要求,全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黑名单”的列入工作,全市人社局及其有关处室按照工作职责对其实施惩戒,市劳动监察局负责每半年通报一次信用联合惩戒实施情况。
(一)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在惩戒期内受以下限制:
1、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列入劳动保障监察重点监察对象范围,增加检查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并由市劳动监察局推送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2、不得享受石家庄市就业、创业补贴政策。不得申请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
3、不准参加承担政府类免费职业培训工作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招投标工作。
4、在惩戒期内企业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市人社局不予推荐。
5、劳务派遣企业申请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时,不予受理。
6、不得参加劳动关系和谐单位评选。
(二)对列入失信联合惩戒的用人单位管理层及其他相关人员惩戒事项:
1、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报高级任职资格评审,市人社局不予出具参评委托书。
2、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报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市人社局不予推荐。
3、在惩戒期内企业的经济管理决策人员(指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申请高层次创业人才项目资助、河北省人才培养工程资助经费、优秀专家出国培训、引进留学人员资助项目、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等资助项目,市人社局不予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