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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郴州市司法鉴定诚信建设红黑名单制度(试行)

2019-01-07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司法鉴定行业诚信水平,更好的为诉讼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工作标准的司法鉴定人列入红名单。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遵守司法鉴定技术操作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鉴定。

  (五)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个人隐私。

  (六)按规定出庭作证质证。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列入黑名单。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七)非法定事由拒接出庭作证质证的。

  (八)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三、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经查实改正,六个月后从黑名单删除。

  四、市司法局在局域网站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人红黑名单信息,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追加、修改、更新,并及时报送市网信办。

  五、红黑名单应公布司法鉴定人下列信息。

  (一) 姓名、性别、学历、党派。

  (二) 所在机构名称,地址、执业时间、职称、职务、联系电话。

  (三)主要社会兼职情况。

  (四)奖惩情况。

  六、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郴州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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