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7
为加强我市司法鉴定行业诚信制度建设,规范执业行为,提升司法鉴定行业诚信水平,更好的为诉讼提供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符合下列工作标准的司法鉴定人列入红名单。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
(二)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遵守司法鉴定技术操作规范和司法鉴定程序。
(四)独立、客观、公正地鉴定。
(五)在执业活动中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泄露个人隐私。
(六)按规定出庭作证质证。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司法鉴定人列入黑名单。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
(二)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
(三)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
(四)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
(五)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
(七)非法定事由拒接出庭作证质证的。
(八)故意做虚假鉴定的。
三、列入黑名单的人员,经查实改正,六个月后从黑名单删除。
四、市司法局在局域网站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人红黑名单信息,对数据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追加、修改、更新,并及时报送市网信办。
五、红黑名单应公布司法鉴定人下列信息。
(一) 姓名、性别、学历、党派。
(二) 所在机构名称,地址、执业时间、职称、职务、联系电话。
(三)主要社会兼职情况。
(四)奖惩情况。
六、市司法局对司法鉴定人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披露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
郴州市司法局
2018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