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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滨州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

2019-02-18

为建立健全城市管理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有效惩戒失信行为,推进信用滨州、文明城市建设。近日,滨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了《关于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意见》(下面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悉,滨州市范围内市政公用、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城管执法等城市管理领域的信用监管活动都将适用该《实施意见》,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并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2个等级,其中列举了一般失信等级的39种行为和严重失信等级的16种行为。

  《实施意见》规定城管领域失信行为由滨州市城市管理局负责认定,认定后的失信行为将在滨州市信用办“信用中国(山东滨州)”网站发布,并通过联合奖惩系统推送至联合惩戒各实施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政府招标采购、评先评优、金融信贷、资质管理、财政资金补贴等工作中,联合惩戒部门将根据城市管理领域的失信行为对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实施联合惩戒。《实施意见》还对一般失信行为信用提醒和社会法人、自然人严重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措施做了具体规定。

  《实施意见》的施行将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营造诚信社会环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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