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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关于实施道路交通管理“红黑名单”制度的通告(南公交规〔2019〕1号)

2019-03-21

 为加强我市交通领域诚信体系建设,提高全民守法出行意识和公德意识,我支队制定了《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红黑名单”制度》,现将制度内容通告如下: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2016〕33号)、《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市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社会管理、提高公民素养、构建和谐法治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自然人,企事业、单位信用主体。

  第三条 建立实施交通管理“红黑名单”制度,遵循依法监督、客观公正、及时准确,奖惩得当的原则。

  第四条 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自本制度实施之日起,连续两年无道路交通违法记录,且其没有被其他社会管理部门列入“失信名单”的信用主体,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红名单”管理范围:

  (一)积极参与对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活动或制止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获得市级及以上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表彰的;

  (二)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有突出贡献,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三)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方面,获得市级以上政府部门表彰的;

  (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因在道路交通管理领域作出贡献,应当给予褒扬的诚实守信信用主体。

  第五条 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南宁市道路交通管理“黑名单”管理范围: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三)由他人替代或者替代他人接受交通违法处罚的;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三次以上逾期不履行道路交通违法处罚决定的;

  (六)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进行互相追逐、竞驶、竞技、驾驶表演等危害道路交通安全行为的;

  (七)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

  (八)驾驶营运汽车载客超过核定人数的;

  (九)驾驶机动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未悬挂号牌或者故意遮挡、污损号牌的;

  (十)违反交通管制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

  (十一)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达到或者超过5辆未按时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的;

  (十二)道路运输企业的运输车辆,达到或者超过5辆未按规定办理车辆注销业务的;

  (十三)在办理公安交通管理许可业务时,有提供虚假材料、冒名顶替等弄虚作假行为的;

  (十四)其他依据法律法规列入应予以惩戒的“黑名单”或严重失信信用主体。

  因司法扣押、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正当理由,导致出现前款第(十一)、(十二)项情形的,不纳入“黑名单”管理范围。

  第六条 “红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采集。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交警支队)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交通领域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发现信用主体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后与本市及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的各领域“黑名单”进行交叉比对,确保已被列入“黑名单”的主体不被列入“红名单”,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

  (二)信息核查、公示告知。将审核后的初审名单在“南宁市公安局网站”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众如对“红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警支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三)信息公告。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交警支队应当及时通过“南宁市公安局网站” 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名单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 黑名单”管理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信息收集。交警支队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交通领域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发现信用主体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形成初步名单,并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

  (二)信息核查、公示告知。交警支队对初步名单进行审核后,将审核后的名单在“南宁市公安局网站”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公众如对“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初审公示期,向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交警支队应当在收到申请三个工作日内开展核实工作,并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通过核实发现信息有误的,应当自核实结果告知申请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并删除有关信息。

  (三)信息公告。名单经公示无异议的,交警支队应当及时通过“南宁市公安局网站” 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对外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期满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公告名单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信息解除。被列入“黑名单”信用主体,其管理期限满两年的,“黑名单”信息自动解除。在管理期限内,其以书面形式提交解除申请,根据《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安全事前信用承诺制度(试行)》规定,签订“道路交通严重违法行为事前承诺书”后,并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信用修复的,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解除其“黑名单”信息管理。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将相关信息转入数据库,将数据交换至联合奖惩及信用管理部门。

  第八条 “红黑名单”的公布信息内容包括信用主体的基本信息(含自然人身份信息;企事业、单位的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及列入名单事由(认定行为的事实、认定部门、认定依据、认定日期、管理期限等)。

  涉及企事业、单位业务活动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

  第九条 列入“红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两年。列入日期从公告期满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条 “红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红名单”主体不再符合“红名单”规定条件要求的,应当从“红名单”中予以删除并向社会公布。“红名单”有效期届满,一般应自动退出名单,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黑名单”公布期限内,发现“黑名单”主体因“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不再符合新法律法规认定标准的,将其从“黑名单”中删除并向社会公布。“黑名单”有效期届满,符合信息解除条件的,一般应依据第七条第(四)项进行解除。有关信息转入数据库,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交警支队按照工作职责负责将“红黑名单”在“南宁市公安局网站”等相关政务网站或市级主要媒体上发布并推送至南宁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必要时,可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公布。

  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公众对列入“红黑名单”的信用主体进行监督,发现管理部门工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有权向公布“红黑名单”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举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对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三条 交通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社会组织“红黑名单”不实,造成恶劣影响,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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