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16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统计信用奖惩联动机制,加大对统计守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统计上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力度,广泛形成“崇尚诚信、鄙弃失信”的统计氛围,按照《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章贡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区府发〔2016〕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
第三条 统计守信红榜,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受到区以上人民政府、区直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表现之一,应纳入统计守信红榜:
(一)揭发、检举统计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有功的。
(二)在改革和完善统计制度、统计方法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完成规定的统计调查任务,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
(四)在进行统计分析、统计预测和统计监督方面,有所创新,取得重要成绩的;
(五)在运用和推广现代信息技术方面,取得显著效果的;
(六)在改进统计教育和统计专业培训,进行统计科学研究,提高统计科学水平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
(七)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同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八)其他应当给予表彰或奖励的表现。
第四条 统计失信黑名单,是指有下列统计违法行为之一,受区以上统计局统计行政处罚的,在本地区有严重统计失信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统计调查对象,纳入统计失信黑名单:
(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蓄意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差错数额较大或者差错率较高的;
(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五)迟报统计资料,一年内两次以上的;
(六)其他应当认定严重失信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五条 区统计局要按照区发改委、区诚信办的要求进行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受到区以上人民政府表彰或者统计机构统计行政处罚的统计调查对象信息,由区统计局负责收集、报送和维护。
第六条 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在“信用章贡”网站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发布专栏等信用信息平台进行公布。统计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公示期限为1年。
第七条 在公示期间,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认真整改到位,经申请,履行公示职责的区统计局核实后,可以从公示网站提前移除失信黑名单信息,但公示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被纳入失信黑名单对象在公示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经履行公示职责的区统计局核实后,公示期限延长至2年。
第八条 区统计局要按照上级要求,加强与区发改委、区诚信办及相关单位的协作,联合激励守信主体、联合惩戒失信主体,形成监管合力。
第九条 区统计局发现公示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统计局公示的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区统计局要及时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区统计局在公示失信黑名单信息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由章贡区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