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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启动社会信用地方立法 列入“黑名单”将受到失信联合惩戒

2019-06-04

  合同违约、商业欺诈、法院判决不执行…… 5月28日,《河南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首次提请河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河南省将立法严惩上述失信行为。

  条例草案中规定,社会信用信息分为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两类,其中,公共信用信息记录内容主要包括: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奖励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和服务职能的组织以及群团组织在履行公共管理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信息;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犯罪的信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其他信息。社会信用信息通过公开公示、政务共享、授权查询等方式披露。

  “越来越多的城市加入到信用体系建设队伍中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在社会信用立法方面,自2017年以来,上海、湖北等多地相继出台相关条例,河南是国家批复的社会信用体系与大数据融合发展试点省之一,此次起草的条例草案分为九章六十九条,从法律责任、信用行业规范、社会信用环境建设等方面,通过立法给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保障。

  信用联合奖惩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运行机制。条例草案规定了联合奖惩对象的认定标准、认定过程以及实施联合奖惩的原则、范围、措施等。根据条例草案,信用主体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将其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严重侵害消费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严重违背科研教育诚信要求的行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

  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将受到失信联合惩戒,包括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市场和相关行业;限制相关任职资格,限制开展相关金融业务;限制享受相关公共服务或政策性扶持资助政策;限制高消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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