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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丽江市市级医疗机构依法执业信用管理“红黑榜”制度(试行)

2019-06-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维护丽江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结合丽江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丽江市卫生健康委监管的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过程中,如出现本制度所规定情况的,将通过一定程序列入依法执业信用“红榜”或“黑榜”。

  第三条 本制度遵循依法监管、客观公正、及时准确、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

  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列入依法执业信用“红榜”: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依法执业。

  (二)连续三年通过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管理达到规范级或省(市)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监督管理中被评定为相当于优秀等级的荣誉。

  (三)连续二年无被查实的有违法情节的投诉举报,无行政处罚记录。

  (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管理能力、医疗机构日常管理、医疗技术水平在丽江处于领先水平,具有引领示范作用。

  第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列入依法执业信用“黑榜”:

  (一)在一个年度内,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二)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立案查处,有能力但拒不履行并被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

  (三)被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吊销诊疗科目及以上处罚的;

  (四)发生法律规定情形,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发生严重危害公众健康事故,产生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发生其他严重违反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六条 丽江市市级医疗机构出现依法执业信用“红黑榜”规定情形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提交,经丽江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科审定后提交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会议审议。

  第七条 “红榜”实行年度统一认定、动态销榜管理;“黑榜”实行动态认定、到期销榜管理:

  (一)认定方式。“红榜”于每年2月底前根据前三年情况进行认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经认定列入“黑榜”的,由丽江市卫生健康委认定后5日内报丽江市信用办录入云南省信用信息平台。

  (二)销榜管理。“红榜”公布期限原则上为一年,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后自动终止。市卫生健康委综合监督科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红榜”单位不再符合“红榜”规定条件要求的,按认定时的程序予以取消“红榜”。 “黑榜”公布期限一般为三年,法律有其他规定的按其规定,以向社会公布日期为准,到期审批后报市信用办终止。

  第八条 列入依法执业信用“红榜”的医疗机构,纳入社会信用奖惩系统,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第九条 列入依法执业信用“黑榜”的医疗机构,除纳入社会信用奖惩系统外,依法实施严格监管:

  (一)对被列为“黑榜”的医疗机构由市、县(区)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开展重点检查。

  (二)对被列为“黑榜”的医疗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3年内(含被列入“黑榜”当年度)不得参加各种评先评优。

  第十条 鼓励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监督“红黑榜”制度的执行,发现有违反“红黑榜”制度规定的情况,有权向丽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举报。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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