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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建养老机构“红名单”和“黑名单” 惩戒失信养老服务机构

2019-06-12

  日前《上海市深化养老服务实施方案(2019-2022年)》正式出台。记者从上海市民政局召开的“深入推进养老服务工作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该《方案》起草过程历时半年,涉及20多个部门,经过反复的意见征询,并经市政府常务会、市委常委会审议,是上海未来一段时期内养老服务发展的指引。

  《方案》针对当前上海养老服务领域各个方面通盘考虑、系统设计。文件包括总体要求、工作目标、主要任务、保障措施、工作机制五个部分,特别是提出了6个提升计划和26项主要任务,全面推动养老服务深化发展。

  上海市委、市政府始终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截至2018年底,上海户籍老年人口已达503.28万,占户籍总人口的34.4%;80岁及以上户籍高龄老年人口81.67万,占户籍老年人口的16.2%。近年来,各部门通力合作、各区创新实践,在深化“9073”养老服务格局的基础上,持续推进“五位一体”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打造“1+2+3”养老服务网络

  《方案》明确,未来四年,上海养老设施主要指标数量“倍增”。到2022年,上海养老服务领域重要的指标数量将有新突破,比如社区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分中心)在街镇全覆盖的基础上数量要实现“翻番”,不少于400家;社区老年助餐服务场所总量实现“翻番”,达到1600家。

  同时,在结构上更加优化。到2022年,养老机构床位数在确保不低于全市户籍老年人口3%,即17.5万张的基础上,护理型床位数要达到总床位的60%。

  在寸土寸金的超大型城市,老年人高度集聚且期盼原居安养,怎样的养老模式才是最合适的?对于这个问题,《方案》明确,社区嵌入式是上海养老模式的首选。

  “经过近几年的实践探索,我们更加坚定把社区嵌入式养老作为大城市养老的首选模式。”上海市民政局局长朱勤皓表示,2019年下半年,计划在市级层面出台“社区嵌入式养老工作指引”,思路是在1个街镇范围内构建出“1+2+3”的养老服务网络。

  所谓的“1”,是“一个服务圈”,即“15分钟养老服务圈”;所谓的“2”,是实现“两级服务供给”,即“综合为老服务中心”+“家门口服务站点”;所谓的“3”,是实现“三大服务场景”,即让老年人在“综合为老服务中心”或“家门口服务站点”或“直接在自己家里”接受到养老服务。

  将建“红名单”和“黑名单”

  在上海,哪些养老机构比较“靠谱”?某家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究竟好不好?

  《方案》明确,针对养老服务行业质量的提升,上海将建立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和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

  其中,养老服务质量综合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质量日常动态监测评价。

  据朱勤皓介绍,上海自2016年起,用三年时间(到2018年)完成了第一轮559家养老机构的等级评定工作,评定结果社会全公开。而对于养老服务质量日常动态监测评价,未来的评价结果将以“笑脸”“哭脸”等直观展示。

  “这两个评价机制,前者是阶段性结论,后者是日常的动态判断,形成综合评价结果并及时披露,且与奖补政策相挂钩,将有助于服务需求方掌握服务优劣信息,也对服务提供方产生激励效果,有助于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朱勤皓说。

  养老服务领域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则旨在养老服务领域构建一个诚实守信的大环境。2018年,上海出台了养老机构失信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接下来的重点是要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也就是说,要建立‘红名单’和‘黑名单’制度,要将信用信息作为各项支持政策的重要衡量因素,特别是对‘黑名单’中的失信主体,要加大惩戒,用信用约束行为。”朱勤皓表示。

  长三角养老服务粉墨登场

  养老服务是系统、复杂、专业、个性化的工作,需要一支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职业化队伍体系,主要包括一线服务队伍(主要是护理员队伍)、专技队伍、管理人员队伍等。

  《方案》明确,未来四年,上海将加强养老服务队伍质量管理,多渠道扩大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规模,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激励褒扬机制。

  其中,针对护理员队伍薪酬待遇偏低、评价标准不统一、社会认可度不高等问题,《方案》提出了发布养老护理员市场工资指导价、探索建立综合评价标准、加强对先进事迹的宣传褒扬等措施,旨在建立体现劳动价值、合理合法、可持续的薪酬机制,增进职业认同,拓宽职业发展空间。

  打造医疗保健、康复护理、营养调配、心理咨询、社会工作等专业队伍,为老年人提供专业化服务。《方案》提出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设置相关专业,加快专业人才培养。同时,就发展老年社会工作明确了具体指标,即“到2022年,每千名老年人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每百张养老床位至少配备1名社会工作者”。

  《方案》还对提升养老服务市场活力提出了相关计划。其中,长三角养老服务区域合作要求更加具体,重点是要做好四地在服务标准、规范方面的互通互认,建立养老服务优质诚信品牌互认和推介机制,建立养老机构行政处罚和失信行为的定期通报机制,并且支持开展养老服务领域民间合作,为老年人异地养老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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